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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轉移焦點. 趕快解釋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意" |
司改會:最高院鋸箭療傷 應通案處理
* 2010-09-08 * 中國時報 * 【郭良傑/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天表示,最高法院的做法是「鋸箭療傷」,「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僅就個案處理,不是就通案處理,法官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真正了解被害人感受,及做出符合人民感受的判決。 林峯正表示,司法的重點應在法官應對法律所賦予的責任,了解事實基礎為何,做出適切判決,但許多法官只機械式去理解法條,沒有真正了解被害人的感受,以致判決與民眾感受出現落差。 他認為,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決議,是限縮法條的適用,侵奪了立法權,也剝奪法官審理案件的裁量權,是很矛盾的做法,法條沒有修,自己卻先立法。 林峯正說,最高法院的決議是在止血,這種方法值得商榷,是就個案在處理,沒有顧慮到個案的主觀犯意,是「鋸箭療傷」的作法,不是進行通案處理,這些爭議案件的焦點是「法官怠惰」,但最高法院的作法根本是在「轉移焦點」。 賓果 但我的看法與他不同之處是: 法律本身有問題(看最高法院的情況就知道) 刑度需檢討 修法,把幼童14歲以下部分規定清楚 222與227,法律明文都規定"14歲" 涵攝50%?七歲? 亂涵亂攝吧 |
引用:
刑法,責任能力人18歲 民法,成年人20歲 一致性?相通的標準?在哪? 該不會差那兩歲,也是被你涵攝走了10% |
引用:
加油.... :) :) :) :) :) |
引用:
很多法官一輩子沒當過平民百姓,判決當然會跟民意有落差。 所以還是要導入陪審團制度,把民意帶入法庭。 考試資格也應改成擁有律師資格10年以上,因為律師比較常跟民眾往來。 |
引用:
每天都有不少判決出爐 若能提出相關資料與數據及相關制度,及陪審團的遴選方式 我想會更有說服力 就像你前面說的,每條都可以判到7年以上 如果你是指這個落差的話, 變相鼓勵犯罪,輪**+凌虐,也是7年以上 你應該也會想說,222加重可以判到15年 最後嫌犯乾脆一開始就輪**+凌虐+殺人滅口, 因為殺人罪最輕也不過才10年以上 這樣陪審團就很好判了,死刑 你來當被害人好了. 被害人死了,陪審團就可以判加害人死刑了 判死刑,不必律師資格10年,國中以上程度即可 |
引用:
其實人類社會發展到現在,一直都是朝反精英文化在進展的,例如民主政治。 原因在於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所以只好不斷的分權制衡。 陪審團在歐美也是民主的一種,甚至有時陪審團作出違法的判決,會被視為最後一道正義,進而重新修法。 很多人都以為陪審團容易受到媒體操作,但實際分析很多案件,被操作的機率其實不高。 例如全美媒體皆說是殺人犯的辛普森,最後陪審團因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至於陪審團遴選的方式,大多都是抽籤制,只要是公民都有當陪審員的可能。 |
不遵守最高法院刑庭決議的法官,可不可以開除阿?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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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像不行?! 沒關係, 按照吳x 的說法, 給他們放個無期無薪假並不過分...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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