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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奉勸] 要結婚的網友 考慮再三 現在的臺灣女性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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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記錯 應該是課稅額度的問題吧
記得有一陣子在吵要將同居X年的情侶視同結婚義務 最後是被宗教界以宗教面的精神壓過法律措施 (也打敗稅局 嘻嘻!) 哈 白沙大請多多轉播亞男配法女的事蹟 版上的可憐朋友才會把求偶焦點從台灣女性身上移開... |
引用:
厚厚,这会太晚了,偶要去呼呼了。下周二停战日放假,周一搭桥了,所以偶要出去度个小假,只能周三再详说了。大家周末愉快! :agree: |
周末... 看spider man III.
我離題了, 路過~ |
引用:
你也幫幫忙!太離題了啦! |
引用:
一針見血............ :flash: 不過大陸的美女多,有時倒是挺吸引人的...... :ase |
引用:
有啦,前面那個我就是我啦好像是女網友,就是你想找的新台灣奇蹟 :laugh: 不過她好像是旅居國外留學工作的樣子 :agree: 所以說好的不是沒有,只是樂透頭彩都是別人中而已 :laugh: |
引用:
頭獎就是稀少所以才叫頭獎 人人都能中,那就不稀奇了 :flash: |
沒儀式也行 結婚登記才算數
國內結婚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未來結婚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數,不再採取儀式認定,最快明年五月才會上路。 最快明年五月才施行 根據新法,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為擔心衝擊現行社會過大,訂有一年「日出條款」,總統公布後一年才施行。提案立委孫大千等人表示,過去「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此外,由於離婚採取「登記制」,最後又造成未辦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登記離婚的荒謬現象。 將可防隱瞞事實騙婚 婦女團體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也稱呼此條文為「吳宗憲條款」。她說,婚姻採取登記制,包括吳宗憲等名人未來就難以隱藏自己婚姻情況,避免混淆外界視聽。 她也說,由於中國採取婚姻登記制,部分不肖台商在中國娶小老婆,一旦進入訴訟時,中國又不承認台灣的儀式婚制度,台灣元配有可能損失權益,因此,婚姻採取登記制也可以防止台商設計重婚或騙婚,保障台灣元配權益。 同志外遇列離婚要件 未來同志外遇也列入離婚要件,提請離婚從原有規範男女「通姦」,擴張到只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都可符合要件。此外,未來只要配偶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也可訴請離婚。 民法原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但考量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新法也放寬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經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仍有效,前婚無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法請求賠償,包括贍養費、負擔子女養育、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新法也納入「兒保條款」,孩子若遇父母濫用親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請求,宣告停止親權;此外,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也可為子女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 |
引用:
回來咯! :agree: 結婚和同居的權利差別,課稅算一條,還有諸如遺產繼承和財產分配等問題吧,細節偶也不太清楚,恐怕要翻翻《Code Civil》(民法典)才行。 亞男配法女我知道幾例,一是我以前的日語老師,他在法國讀現代文學一直讀到博士,後來成為我校日語系的開山門祖,我沒見過他愛人,但聽他講過帶老婆回日本的趣事。二是當年聘我教他們小孩中文的一對港法夫妻,爸爸開中餐館生意很忙,沒時間教孩子中文,倒是法國媽媽還教過孩子幾個粵語詞。三是因辦結婚手續而認識的本地上訴法院的法漢翻譯,他同時是大學的法律系教授,20年前就來法國留學的老一輩大陸人,聽他提過老婆是法國人。 別的例子還聽過不少,我的感覺是娶法女的亞男常是相貌中等以上、性格開朗、事業有成的人士。 |
所以呢, 要避開遺產繼承與分配.
直接用贈與, 因為沒有贈與稅. 什麼東西都說成禮物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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