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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看新聞..台鐵火車開趴女主角未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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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時代變了~~ 說實話...我是女方監護人的話.. 18個..應該..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82 |
引用:
不過我剛剛看新聞說少女17是高職生 可能也沒什麼罰則吧 而且又是自願前往 我之前有PO一個連結 你的連結女主角只有14 這是天理難容的年紀 為什麼法律特別會保障低齡者 那是因為低齡者辨別能力社會歷練還不夠 所以法律是偏向他們 但當你年紀再大一點情況就不一樣了 而且與其要我女兒賺這種錢我寧可不要 我寧願跟那些人一點關係都沒有也不願再見到他們 |
台灣的性自主權到底現在法律規定是什麼??
為什麼我看得霧撒撒... :confused: |
引用:
我不知道與17發生關係能不能以民事求償?? 或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這有請專業的~~~ |
想讓那些男人吃牢飯,得先證明有****。
連車廂裡都採不到物證,還想要證明有發生****行為?叭噗咧! |
引用:
請參考這個.... :p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9...%B9%B4%E9%BD%A1 |
引用:
感謝... 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時,為告訴乃論。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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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這案件怪怪的0.0...
好像有伏筆.. 就假設一下好了.純假設...主辦人.17少女.18男... 主辦應該心裡也知道.頂多就是.公然XX等..搞不好沒事.. "球"現在好像是在那17的手上. 覺得好像..錢坑~~ ---------------------------------- 以上假設----------- |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那17個男的其中自己爆料1人應該怕到會被揪出來肛到死吧...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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