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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一位女性情色作家在警局和法院的一日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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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言論自由的範圍在法律上應受到何種限制,是立法的問題。 警察是執法者,不是立法單位。 警察無權決定哪種言論自由應受法律規範限制,只能依據法律規定執行。 所以除非法律變更,警察不能不執行法律,除非怠忽職守。 如果認為法律對言論自由限制過多,應向立法單位反應之,看是要陳情或示威遊行抗議隨便。 但是找警察出氣,那根本是找錯對象了。 |
引用:
管他是警察,立委還是法官,對辛苦過日子的升斗小民來說,不就都是政府 :think: 所以還是推下列這句話,雖然之前已經很多人推過了 :like: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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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否「違法」最後是由「法院」裁定,不是嗎?
警察扮演的角色就是蒐證、舉發、移送, 如果警察不做,誰做? 以前陣子「雅利安國民」發電郵威脅要恐怖攻擊台灣大樓事件為例, 假設他們從未公布,只是在私密論壇討論行動, 這樣的言論是否也在保護之列? 警方該「積極辦案」還是覺得「浪費資源」而不介入? 在這些大樓工作的人,會對警察有怎樣的期待? |
引用:
http://mypaper.pchome.com.tw/geoglin_99/post/1300989718 連林英典都沒聽過, 我也覺得你在打嘴砲.......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把劉博士交出去就沒事了............... |
引用:
本來是要引用我們的憲法,但是那部憲法說得不清不楚,又被大法官給解釋爛掉了 就引用被政府拿來呼口號(即沒實際作為)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好了,聊勝於無 :stupefy: 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這些被大加撻伐的惡法都是違反了 1.法律明確性原則,及 2.必要性的比例原則 這樣你瞭了沒呢 :think: |
引用:
很有趣的點卻是法官跟檢察官在這種case上面認為警方釣魚浪費資源..... |
引用:
是這樣阿 那設個假謎網站 內裝IP連結監視 網路警察就把所有連進來的電腦使用者 全部移送法辦 等法院去裁定好了 我看法官會起肖 |
引用:
很正常。 因為我國不少法律學者都不認為應繼續保留刑法235,有的認為應改為行政罰即可,有的則認為限制未成年人取得即可,我本人是贊成後者。 像大法官雖然不認為235有違憲,但也在解釋文中進一步限縮235的適用範圍,這其實已經有點踩到法官造法的線了,但也透露出原235條文規範的不適宜,連大法官都難以認同。 不過可惜的是,因為刑法235與立法者本身很難有直接利害關係,所以立法者不會太關注這一塊,雖然之前有立委成立廢止刑法235聯盟,不過立委本身支持者少,大都擔心會被一些團體反對而引起爭議,可能影響本身的支持度。加上一般民眾其實也很少關心這一條,就算有也不少人像樓上某網友一樣,搞不清楚對象,只會為反對而反對,立法院沒有壓力,又怎會修法?當然就是擺在那邊不管囉。 |
引用:
說白一點不就是都在推卸責任,讓升斗小民繼續忍受惡法的殘害 :jolin: 大法官要是真的都難以認同,直接宣告違憲不是比較快,這樣馬上會迫使立法院正視問題而修法,這不正是大法官會議這個制度設計的主要功能嗎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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