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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11-10-08 01:56 PM

引用:
作者42章經
"言論自由在不對他人的權利造成任何影響的情況下,需要被道德感規範約束到何種地步"
這個議題在世界很多國家都引起爭議




言論自由的範圍在法律上應受到何種限制,是立法的問題。
警察是執法者,不是立法單位。

警察無權決定哪種言論自由應受法律規範限制,只能依據法律規定執行。
所以除非法律變更,警察不能不執行法律,除非怠忽職守。

如果認為法律對言論自由限制過多,應向立法單位反應之,看是要陳情或示威遊行抗議隨便。
但是找警察出氣,那根本是找錯對象了。

萬博 2011-10-08 02:1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言論自由的範圍在法律上應受到何種限制,是立法的問題。
警察是執法者,不是立法單位。

警察無權決定哪種言論自由應受法律規範限制,只能依據法律規定執行。
所以除非法律變更,警察不能不執行法律,除非怠忽職守。

如果認為法律對言論自由限制過多,應向立法單位反應之,看是要陳情或示威遊行抗議隨便。
但是找警察出氣,那根本是找錯對象了。

管他是警察,立委還是法官,對辛苦過日子的升斗小民來說,不就都是政府 :think:

所以還是推下列這句話,雖然之前已經很多人推過了 :like:
引用:
作者sandstorm
辛苦過日子的升斗小民個個都有反政府傾向,會擁護政府的只有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或是被洗腦的笨蛋。 :tu:

lievil 2011-10-08 02:18 PM

所以是否「違法」最後是由「法院」裁定,不是嗎?

警察扮演的角色就是蒐證、舉發、移送,
如果警察不做,誰做?

以前陣子「雅利安國民」發電郵威脅要恐怖攻擊台灣大樓事件為例,
假設他們從未公布,只是在私密論壇討論行動,
這樣的言論是否也在保護之列?

警方該「積極辦案」還是覺得「浪費資源」而不介入?

在這些大樓工作的人,會對警察有怎樣的期待?

sioudon 2011-10-08 02:29 PM

引用:
作者FLYFLY
引起我的好奇了,這個"他"是誰呢? 您有這個實例故事可以分享來證明嗎? 這官司"最後"您贏了嗎? 還是只是您的嘴砲?


http://mypaper.pchome.com.tw/geoglin_99/post/1300989718

連林英典都沒聽過,

我也覺得你在打嘴砲....... :laugh: :laugh: :laugh:

xxxxxxtsai 2011-10-08 02:39 PM

引用:
作者lievil
所以是否「違法」最後是由「法院」裁定,不是嗎?

警察扮演的角色就是蒐證、舉發、移送,
如果警察不做,誰做?

以前陣子「雅利安國民」發電郵威脅要恐怖攻擊台灣大樓事件為例,
假設他們從未公布,只是在私密論壇討論行動,
這樣的言論是否也在保護之列?

警方該「積極辦案」還是覺得「浪費資源」而不介入?

在這些大樓工作的人,會對警察有怎樣的期待?


把劉博士交出去就沒事了...............

萬博 2011-10-08 02:48 PM

引用:
作者lievil
所以是否「違法」最後是由「法院」裁定,不是嗎?
警察扮演的角色就是蒐證、舉發、移送,
如果警察不做,誰做?
以前陣子「雅利安國民」發電郵威脅要恐怖攻擊台灣大樓事件為例,
假設他們從未公布,只是在私密論壇討論行動,
這樣的言論是否也在保護之列?
警方該「積極辦案」還是覺得「浪費資源」而不介入?
在這些大樓工作的人,會對警察有怎樣的期待?

本來是要引用我們的憲法,但是那部憲法說得不清不楚,又被大法官給解釋爛掉了
就引用被政府拿來呼口號(即沒實際作為)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好了,聊勝於無 :stupefy:

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這些被大加撻伐的惡法都是違反了
1.法律明確性原則,及
2.必要性的比例原則

這樣你瞭了沒呢 :think:

seraphicsid 2011-10-08 02:48 PM

引用:
作者惡蟲
言論自由的範圍在法律上應受到何種限制,是立法的問題。
警察是執法者,不是立法單位。

警察無權決定哪種言論自由應受法律規範限制,只能依據法律規定執行。
所以除非法律變更,警察不能不執行法律,除非怠忽職守。

如果認為法律對言論自由限制過多,應向立法單位反應之,看是要陳情或示威遊行抗議隨便。
但是找警察出氣,那根本是找錯對象了。

很有趣的點卻是法官跟檢察官在這種case上面認為警方釣魚浪費資源.....

super01 2011-10-08 03:04 PM

引用:
作者lievil
所以是否「違法」最後是由「法院」裁定,不是嗎?
警察扮演的角色就是蒐證、舉發、移送,
如果警察不做,誰做?
以前陣子「雅利安國民」發電郵威脅要恐怖攻擊台灣大樓事件為例,
假設他們從未公布,只是在私密論壇討論行動,
這樣的言論是否也在保護之列?
警方該「積極辦案」還是覺得「浪費資源」而不介入?
在這些大樓工作的人,會對警察有怎樣的期待?

是這樣阿
那設個假謎網站 內裝IP連結監視
網路警察就把所有連進來的電腦使用者 全部移送法辦 等法院去裁定好了
我看法官會起肖

惡蟲 2011-10-08 03:27 PM

引用:
作者seraphicsid
很有趣的點卻是法官跟檢察官在這種case上面認為警方釣魚浪費資源.....


很正常。

因為我國不少法律學者都不認為應繼續保留刑法235,有的認為應改為行政罰即可,有的則認為限制未成年人取得即可,我本人是贊成後者。

像大法官雖然不認為235有違憲,但也在解釋文中進一步限縮235的適用範圍,這其實已經有點踩到法官造法的線了,但也透露出原235條文規範的不適宜,連大法官都難以認同。


不過可惜的是,因為刑法235與立法者本身很難有直接利害關係,所以立法者不會太關注這一塊,雖然之前有立委成立廢止刑法235聯盟,不過立委本身支持者少,大都擔心會被一些團體反對而引起爭議,可能影響本身的支持度。加上一般民眾其實也很少關心這一條,就算有也不少人像樓上某網友一樣,搞不清楚對象,只會為反對而反對,立法院沒有壓力,又怎會修法?當然就是擺在那邊不管囉。

萬博 2011-10-08 03:46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很正常。

因為我國不少法律學者都不認為應繼續保留刑法235,有的認為應改為行政罰即可,有的則認為限制未成年人取得即可,我本人是贊成後者。

像大法官雖然不認為235有違憲,但也在解釋文中進一步限縮235的適用範圍,這其實已經有點踩到法官造法的線了,但也透露出原235條文規範的不適宜,連大法官都難以認同。


不過可惜的是,因為刑法235與立法者本身很難有直接利害關係,所以立法者不會太關注這一塊,雖然之前有立委成立廢止刑法235聯盟,不過立委本身支持者少,大都擔心會被一些團體反對而引起爭議,可能影響本身的支持度。加上一般民眾其實也很少關心這一條,就算有也不少人像樓上某網友一樣,搞不清楚對象,只會為反對而反對,立法院沒有壓力,又怎會修法?當然就是擺在那邊不管囉。

說白一點不就是都在推卸責任,讓升斗小民繼續忍受惡法的殘害 :jolin:

大法官要是真的都難以認同,直接宣告違憲不是比較快,這樣馬上會迫使立法院正視問題而修法,這不正是大法官會議這個制度設計的主要功能嗎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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