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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彎摔車飛對向 貨車撞斃2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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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過U彎前長鳴喇叭5秒,會不會減少這種悲劇的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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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會有反效果啦,很多人心臟經不起刺激,反而更容易出狀況 |
引用:
不告的話,很難爭取賠償吧? 對方也不見得是故意的, 因為呆丸保險就是這樣 |
引用:
當頭文字D就是了~ :jolin: |
我老爸在我小時候就給我一個觀念,
遇到盲灣前, 白天可以按喇叭, 晚上可以閃燈, 提醒對向車道前方有來車, 保護對方也保護自己. |
引用:
明明是受害者 還要賠錢實在是沒天理 貨車司機才應該向死者父母求取精神賠償 :nonono: |
引用:
其實還有一條可選擇,經過福隆進貢寮往雙溪,經平溪十分進石碇,這條路比較安全。無砂石車,腳踏車比較多.......... :like: :like: :like: |
好像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法治國家的運作喔..........
1. 不管怎麼樣, 遇到有死人的意外, 另一方活著的會被依照"過失致死"移送, 這是公訴罪. 2. 所以會去做筆錄, 檢察官沒拉去問就是一封平信解決, 有拉去就是開偵查庭. 3. 偵查終結就是起訴跟不起訴, 起訴開庭了, 也是法官判了才算. 賠償部分就是民事, 所以當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但是我記得不能告死人, 只能告自然人跟法人. 這個案例只要證明超載跟輾死高中生高度正相關, 那刑責免不了. 民事部分就是另一回事, 通常會出調解委員會. 警察局跑多趟點就清楚了. BTW, 沒錯, 看誰不爽可以找些有的沒的佐證去警察局報案, 對方就要去做筆錄, 辦不辦送不送就是看檢察官了. 告訴是中華民國公民權之一. |
引用:
坦白說我想知道北美或西歐國家對這類事件處理原則是怎麼樣... OK這貨車司機是當事人, 可是立刻被執法機關當成是殺人嫌疑犯, 這不是很奇怪?? 假設檢察官找出證據, 認定貨車超載是死亡原因之一, 對司機提出訴訟, 那還合理~~ 可是又不是這樣... 希望對法律了解的網友解釋一下 :ase |
引用:
很簡單啊他活著, 而且也是函送, 並非移送, 或是收押. 這就是正常程序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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