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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到運彩出包富邦被罰15萬元。。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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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播上聽到
不是說是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嗎 :confused: 15萬是三小 :tu: |
這就跟罰無良老闆 30000 元因為牠沒有幫勞工辦勞保一樣, 15萬相對於富邦來說, 跟一滴水滴進游泳池裡一樣吧!!!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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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出這個大包 金管會應該會對富邦做一堆內控或專案審查 反正內部應該又要忙翻了 |
引用:
:jolin::jolin::jolin: 政府其實是體恤老百姓的啦!罰太多大老闆不爽通通出走了,小老百姓就沒工作可以有收入 了:cry::cry::cry: |
引用:
噓噓東:還是老子行 :laugh: |
為什麼PCDVD鄉民只會嘴炮,都沒人稍微瞭解依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嗎??
第二十四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違反依第五條所定辦法有關發行、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 二、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 三、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運動彩券銷售、支付獎金、購買或受讓規定。 五、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不提供相關資料。 看起來可能是違反了二十四條第4款,原本的最高罰額就是15萬元,不然你要怎麼罰?? 再轉貼一條新聞:『雖然運彩公司非屬金融機構。不過金管會表示,待體委會調查報告出爐後,若發現母公司富邦金控,未落實對子公司的內稽、內核等相關作業,將可依據「金融公司控股法」,對富邦金處以200萬到1,000萬不等的罰緩。』 一碼歸一碼,原本發行條例規定最高罰額就是15萬,誰也不能多罰,有意見就找立委修法,沒修法前就是15萬 |
引用:
體委會不是說最重可能停權... |
引用:
停權?! 停了有誰要接?! 運彩是燙手山芋 :think: |
引用:
台大事件之前也傳要停辦器官移植,過沒幾天衛生署就編個理由說會影響病患權益,萬萬不可 :unbelief: |
台彩的話0.000000000000001秒就賺回來了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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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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