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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2011-03-05 05:16 PM

引用:
作者慕凡
那所以任何人任何事情都不可以有錯嘛, 對巴?

阿不然被小事情誤判的被誤關了一年, ""時間無價"", 你怎還人家一年. 甚至"一天"勒?

有的人就是不要錢, 要你還時間. 你拿什麼還? :rolleyes:


而且你已經露馬腳了..

"雖然不完美也是還有點餘地".


再講下去又是一個會沒台階下的.

我講到此為止.

那也請你說說,蘇建和至少可能拿的到賠償,請問你認為要拿什麼賠償江國慶?

說深一點,你覺得像江國慶一樣死的不明不白比較好,還是像蘇建和一樣比較好?

ben_chien 2011-03-05 05:19 PM

台灣算好的了
死刑不用自己付子彈費用... :laugh:

storm101 2011-03-05 05:23 PM

重點應該在司法公不公正,而不是在判刑上做文章!!
照廢死同盟這樣講以後是不是以後判個死刑都要等個10年5~6審才可以槍決~~~

oArmso 2011-03-05 05:30 PM

引用:
作者咕咕鳥
最近我的想法...也類似這樣...

而且..有個好處...
殺人案件通常還會附帶民事賠償..(民法192.195侵權)
通常.殺人者也沒多少錢可賠...所以受害者家屬..
就拿到一張沒啥用的債權證明..(而且還會因為債務人死亡.失效..)

今天改關到死或關到50年
殺人者a的父母先死亡的機會很高..a就繼承了一點點的遺產...
那受害者家屬就能要求部份代償債權..(留一點給a辦後事...)
a的父母要脫產...還能用民法242代位請求....


強制執行法 第 5 條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A的父母要如何處分自身財產是自身自由,怎麼會變成A的債權標的.....

changbsd 2011-03-05 05:41 PM

引用:
作者drasil
基本上關錯人可以放出來拿錢賠他,雖然不完美也是還有點餘地。

把人斃掉以後要請哪位鄉民帶下去轉交嗎 :confused:



問題是現在哪一個死刑犯是冤獄,請指出 :stupefy:
罪證確鑿硬說可能有冤獄是廢死的專長 :laugh: :laugh: :laugh:

changbsd 2011-03-05 05:43 PM

引用:
作者drasil
那也請你說說,蘇建和至少可能拿的到賠償,請問你認為要拿什麼賠償江國慶?

說深一點,你覺得像江國慶一樣死的不明不白比較好,還是像蘇建和一樣比較好?



你不要在開跳針模式了,硬要把當初的軍法跟刑法混為一談 :stupefy:
你去查清楚江案跟蘇案用的法是什麼好不好,加油好嗎??google一下很快的 :laugh: :laugh:
蘇案我記得當初有一名共犯也是軍人,就是用軍法已經槍決,刑法還一直有爭議
這也是軍法一直為人所詬病的一點

notee 2011-03-05 05:47 PM

引用:
作者drasil
這個說法可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被害者沒有家屬的話,就沒關係了嗎?

我所謂的家屬不是指同住一屋簷的
是家族
譬如你姓陳
那你有沒有宗親會
有吧?
難道除了你沒別人姓陳的?

所以我所謂的和解是一層擴大到一層
講白一點
沒有人是石頭裡生出來的吧
就算是試管嬰兒也要有精卵來結合阿
當然啦
以後或許會有複製人
那這點應該就不在範圍內了

簡單來講
如果死刑犯能跟被害家屬和家族遺族(我前面應該有提到)達到和解
廢死我覺得其實就無所謂了
但你仔細想想
有可能嗎
就算他兒子同意和解
他女兒會嗎
他老媽會嗎?
他舅舅會嗎?
.................
這其實是很妙的問題
如果你能擺平一干人等我才會覺得廢死有意義

drasil 2011-03-05 05:52 PM

引用:
作者changbsd
問題是現在哪一個死刑犯是冤獄,請指出 :stupefy:
罪證確鑿硬說可能有冤獄是廢死的專長 :laugh: :laugh: :laugh:

之前的討論是邏輯上的論述...

要說的話,現在的死刑犯裡徐自強很可能是冤獄。

引用:
作者changbsd
你不要在開跳針模式了,硬要把當初的軍法跟刑法混為一談 :stupefy:
你去查清楚江案跟蘇案用的法是什麼好不好,加油好嗎??google一下很快的 :laugh: :laugh:
蘇案我記得當初有一名共犯也是軍人,就是用軍法已經槍決,刑法還一直有爭議
這也是軍法一直為人所詬病的一點

之前已經回過,可以翻回去看一下。

而且我不知道只有用軍法才可能會誤判,用刑法就不會有誤判呢。

大茂黑瓜 2011-03-05 06:18 PM

引用:
作者drasil
陸海空軍刑法

第 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信現在您應該能夠分清楚了。


基本上我是支持無假釋無期徒刑,因為把人斃了不如懲罰他...

你在故意混淆軍事法庭跟刑事法庭

繼續推動你的理念
最好用激烈的手段
像是劫獄啦,總統府前自焚啦
這樣社會才會重視 :laugh: :laugh:

576910 2011-03-05 06:20 PM

廢死團體跳針是正常的 :laugh: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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