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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2010-06-22 09:50 AM

引用:
作者lora
+1
對方沒有逃跑或反抗,那就不能繼續...
婦人應該可以用避免緊急危難,來免去打他的責任

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之行為吧?

如果是要對抗癡漢的騷擾行為,應該也是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呀。

Doubla A 2010-06-22 10:15 AM

大家繼續阿


我在旁邊看戲應該不會被告吧

solosbye 2010-06-22 10:20 AM

很好奇兩者案件怎會沒有關係?

婦人高呼民眾來看色狼,若這色狼經查卻無性騷擾之實,那的確是涉及毀謗

但若是該色狼罪名成立,婦人此舉又何來毀謗之說?

再來提到傷害罪,傷害罪依照程度輕重不同有分很多種,依照最淺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不清楚婦人拍額頭的程度,這個動作小可比不上蚊子叮咬,大可致人於死

依照色狼尚有意識可以清楚說出要告對方傷害&毀謗來看,拍額頭動作明顯也沒有造成對方精神上的損害

一切要看驗傷單,看看有沒有驗出來 :D :D

不過我認為這篇新聞重點在於執法過當的問題,就像之前有一則因不知情而挖路邊植物(政府財產)卻遭受到可怕的對待的案例

雖於法有據、卻於理不合,於情更不用說了

法律法條制定的本源是理,若兩者沒有牴觸,則應該視情況來處理、而不是死板的照著程序走

真的要照著程序走的時候,這些人遇到黑道白道的壓力又自己自動鑽程序漏洞了...

不過這案例婦女反告誣告不知道勝算多少?

唉~民國快要100年了,依照各朝代的平均壽命來看,似乎也到了亂局的時候了?

官逼民反阿~~

看來政府鼓勵結婚不是沒有道理的,不婚教勢力抬頭、沒有家累,揭竿而起可是很恐怖的

海豹 2010-06-22 10:27 AM

話說之前我唸的高中
有幾個身上有一,兩個大過的學生
急思將功贖罪之法
後來他們就到公車上抓色狼
打了一頓交給警察
然後...就被記大功了 :laugh:

假設不是在這種封閉的車廂
而是在路邊遇到痴漢
當路人想要抓住他交給警察
想也知道,痴漢一定會跑的
假設他快跑走了,我在後面絆倒他
結果他摔倒頭撞到水泥地
造成腦膜出血,受傷不輕
這樣我是不是也會變成被告啊??? :confused:
在扭打壓制的過程中造成現行犯的傷害
一般的判決會怎麼判??

有功夫無懦夫 2010-06-22 10:41 AM

如果檢方有腦袋的話

應該會不起訴處分吧

偏偏台灣的司法界有很多沒腦袋的

所以還很難說

但要花時間跑法院是免不了的

尤典汴太 2010-06-22 10:45 AM

唉~有沒有什麼"見義勇為SOP"可以拿來參考呀!
 
作者 mckey (反象救中職)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逮性騷擾現行犯,竟反成被告!
時間 Tue Jun 22 09:14:0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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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陳阿姨我剛好認識,他今年53歲,個子很小約156

他跟我說他是推開那男子,不是打耳光,當然我覺得這很難認定....

又因為害怕那男子落跑,自己無法牽制他,

所以才一直喊他是色狼性騷擾,希望有人來處理,

結果果真捷運工作人員因此迅速趕來。

那名被害女子也一直留在現場,當場告那個男的,阿姨成了目擊證人

之後就像新聞所說的,阿姨反被告且送到中正一分局留置了十多個小時。

整件事情阿姨最最最難過的就是被拘留這件事....
他回來一直哭,他說那裡空間很小,旁邊的人也非善類,也不能打電話或幹嘛的
讓他整夜不眠情緒接近崩潰,後來庭訊時檢察官還以為他是瘋子,

他說他不怕被告,但是被拘留剝奪自由 ,他非常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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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情,尤其是看到昨天晚上聯合晚報賴素如議員爆的那篇新聞,讓我更加難過,

阿姨的問題其實在於他非常在乎被拘留這件事,

而不是他見義勇為的方式應該為何。

但媒體斷章取義,一直渲染他防衛過當,檢察官也說他犯行重大,

在此不便表示法官最後判決,但我昨天看到員警的回應,說防衛有失比例原則...

我倒想問問各位 :

「什麼叫做逮現行犯的比例原則 ? 誰當下會去計算或想到這些東西 ?」

所以按照警察的意思,是不是應該來個負面列舉或明文規定教大家如何逮性騷擾 ?

色狼也有人權!! 我同意!! 所以阿姨也說他不怕被告。

但好險吳思瑤議員有把這個問題點出來,檢警真的是便宜行事,

半夜把阿姨拘留,真的是可恥!! 我真的希望政風單位可以有相關的懲處或說明。

總之這個新聞教導我們兩件事 :

1. 色狼們,不要漠視你可以告人的權力,

最好是將證人或被你騷擾而反擊的女性,用現行犯逮捕 !!

2. 色狼們,記得辦案要盡量在夜晚,

這樣因為大家都怕被拘留,所以不敢見義勇為,你才不會變成現行犯 !!


至於這個案子為什麼會有兩個議員同時爆料,

阿姨他其實是先去找吳思瑤議員法律諮詢,原本議員也要幫他開記者會,罵檢警
但他情緒很不穩,所以作罷,因此又去找賴議員做法律諮詢,

豈知,賴議員就報給媒體了.... 後來吳議員有打電話給阿姨,

跟他說要痛批檢警拘留問題,但媒體都寫是他防衛過當....

我想,所以吳議員才又發了這篇來補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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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有認識那位大嬸的人出面了.....
雖然是主觀的描述也帶有情緒化的用詞,但不難想像出當時的情形.....
我還在別的新聞裡看到說那位大嬸出庭還被上手銬..........

lora 2010-06-22 10:53 AM

引用:
作者drasil
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之行為吧?

如果是要對抗癡漢的騷擾行為,應該也是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呀。


當時推開色狼這個行為,算是正當防衛,對抗"現在""不法"之侵害
除非色狼還一副要動手打人的樣子,否則
繼續追打和對人說這人是色狼的行為,就不能算是了
我覺得用緊急避難,說詞比較多

印象中,是這樣

senyu 2010-06-22 11:17 AM

我還以為那位婦女當場把色狼給閹了.
如果是這樣被拘留.上手銬.偵訊等等花上十五個鐘頭,我就沒話說.

悶騷寶貝 2010-06-22 11:50 AM

運氣不佳,遇到差的人有理說不清
以後沒人見義勇為也沒人敢反抗,到時就是狼人的天下了


引用:
作者shiori531
很糟的不該起訴該名婦人

Happy_Cat 2010-06-22 11:52 AM

引用:
作者A ROD
惡蟲兄辛苦了 , 和鄉民講法律 , 會是一條比考司法官更艱辛的道路 :laugh:

如果法條寫得清楚明白 ,鄉民人人看得懂 ,訟棍就沒得玩了

寫得不明不白,只有訟棍才能解釋,他今天愛放走強姦犯,明天把抗議農民關起來,都隨他高興,而且講得頭頭是道,這才是高招啊!所以鄉民永遠當鄉民,只有挨罵的份

問為何抓色狼有錯,不過像小孩問國王為何沒穿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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