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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是指兵荒馬亂的時候
現在應該是太平之世 而忘了那個古人說過太平之世更該用重典 |
我之前提到的重刑反而對受害人不利的說法似乎沒有什麼人認為有理,今天在網路上找到一篇文章,可以更好的解釋這個觀點。
http://blog.roodo.com/zasui/archives/1754152.html 還有馬案法官所寫的意見書: 我國古代法家往往迷信「治亂世用重典」,此一觀念相沿迄今,未受現代法治觀念洗禮者,也往往不能明瞭法治真諦。韓非子云:「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 事實上,輕罪而重罰,輕者固然不至,而重者往往接踵而來。尤其,在已犯輕罪之際,往往不惜再犯重罪,反正輕重等罪。舉例言之,如果立法規定罵人者死,則在罵人之後,進而傷人乃至殺人,自亦在所不惜。輕罪而重罰,階段嚇阻功能盡失,已無邊際效用。我國現行刑事法體系,尤其刑事特別法,其立法並未使罪責與刑罰相當,反而輕罪而重罰者比比皆是,所以者何,立法者濫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為重刑可以嚇阻所有犯罪也! 何況,「治亂世用重典」亦經不起歷史考驗: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改朝換代之際,猶止於規定殺人者死,並未規定傷人及盜亦死,治亂世何嘗用重典?懲治盜匪條例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唯一死刑;未殺人而處以唯一死刑,可謂治太平世用超重典;然則,之後十年擄人勒贖案件不惟未減,反而大增,治安何嘗改善? 聯合國在荷蘭海牙成立永久國際刑事法庭之草案,規定凡犯種族滅絕、戰爭罪行、反人性罪行及侵略等國際社會最關切罪刑者,將在此起訴而受審,其最重刑期為無期徒刑,並無死刑規定。在全球刑事政策皆朝人性化走向時,獨我國尚陷於「治亂世用重典」之泥淖中而不能自拔。主其事者不但不作正確示範反而推波助瀾,忽而要引進新加坡之鞭刑,忽而要引進美國加州之三振刑,以為以暴制暴,便可改善治安而天下太平,未免一廂情願。殊不知無罪而受罰,或輕罪而重罰,則重罪將如何處罰?--摘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聲請書 |
死刑
死刑 死刑 :tu: :tu: :tu: :tu: :tu: :tu: |
糟糕,發現意見書其實不是馬案法官寫的,不過來不及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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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謂的重刑應該是 [以其人之道還制其人之身], 假設綁票犯是虐殺肉票, 那麼法院判刑當然絕不可判無期徒刑. (e.g. 白曉燕案, 古早之前某銀行林姓襄理被歹徒綁走後, 刑求逼問金庫密碼 , 最後歹徒用鐵鎚鑿開林姓襄理後腦致死 ...) 至少是鞭刑到死, 不然也該凌遲切肉. 最後再用五馬分屍的方式慢慢把歹徒拉成五大塊. 如果綁票犯只是要錢而沒傷人, 那麼刑事罪名可以酌量減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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