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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MO NEWS: 撿到狗被當賊 舉重好手受委屈-好心被人咬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18017)

chaotommy 2006-05-07 08:22 AM

為何轉貼這個新聞?

因為台灣人心真的越來越爛了
千千萬萬不可以做好人做善事
你做好事 很有可能吃官司
你捐錢給別人 很有可能別人拿去做別的用途
(之前921 還有髒家事件)
好心不得啊
還有最近新聞才出來的 一個小孩找自己的媽媽找了三年.... :jolin:

法治國家原來是這樣用法律的...真是TNND

所以勸大家
別當好人
別做善事

搞不好下一個倒霉的就是你 :mad:

JXPC 2006-05-07 08:29 AM

不管撿到什麼東西,還是都送派出所吧,

時代在變,日行一善也得量力而為,只求無愧我心卻被人告到脫褲是沒用的。

Dragon cat 2006-05-07 08:29 AM

告竊盜告不成(至少有教練能證明是在公共場所撿到):think:

sutzu 2006-05-07 08:31 AM


我們家曾經跟人打過官司

現在我們已經變成不想當好心人了
在路上看到發生什麼事情都不想理
為什麼我們變成這麼冷漠?
原因是
我們不知道法律能保障你多少?
然後我們也不想認識任何法律
所以
只好冷漠了

騎豬的男孩 2006-05-07 08:31 AM

活了這麼久才知道,原來養狗之前還要先閱讀六法全書啊..

就麻煩上面這些注重法律的衛道人士們,請保佑你們自己的狗不要被我們這種鄉民撿到..

Es4241 2006-05-07 08:53 AM

引用:
作者無尾熊.
請問這法是您訂的嗎?
一般拾獲"遺失物"才是送交警局/派出所
現在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有拾獲遺失物的公告
網路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由拾獲人領回。

依照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M0060027)
第 21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M006002721)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
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
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撿到寵物應該先帶去刷刷看有沒有植入晶片.查...


樓上那些還想責怪舉重教練的狗主人看清礎法條了,只要無主陪伴誰都可以抓,抓到後如果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就可以"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除非有把握自己的狗沒有任何傳染病,也絕不會咬人,否則下場就是處死,難道狗主人真的還想責怪教練,希望社會風氣變成一撿到狗,立刻送去動物收容所(捕狗大隊)?

ALI88 2006-05-07 08:59 AM

引用:
作者馬蓋仙我最愛
雪納瑞犬怎麼不跳出來把真相說出來!!!!
真氣人.. :mad:


阿汪師父開示:個人造業個人受咧!

往事隨風 2006-05-07 09:02 AM

感謝無尾熊大熱心提供相關法條 :like:

這樣就知道到底怎樣的行為不算犯法了

不過法條出來了...之前那位要請人"多增加法律知識"的網兄跑哪去了咧?

我看那位網兄自己才比較需要吧 :tu: :tu: :tu:

adobe的見習生 2006-05-07 09:09 AM

辛辛苦苦代養走失的狗,卻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chenweita888 2006-05-07 09:17 AM

台法DF系列威力果然不同凡響 :laugh: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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