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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dvd 2004-10-27 06:33 PM

引用:
作者yodagogogo
得利老闆以為自己是立法院院長是不是阿?
動不動就自己制訂版權法,而且越寫越誇張,甚至可以說是恐嚇了∼
狗屎出版商。

今年連一場聽證會或產業學者討論會都沒有
廠商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勾串立法"文化鎖國"
硬捧美帝LP
砸了"人權立國"的招牌
沒有美帝LP的依靠就.無法"獨立"自主
用全球最高價買賣殘障出租版的正版都會被告侵權及故買贓物
實在是台灣人的悲哀

mycai 2004-10-27 06:53 PM

引用:
作者nhdvd
得利有沒有賣出出租版DVD.並非重點
重點是已在市面上公開發行
已是屬公眾間公開流通之物

我不知道為何nhdvd兄你如此強調公開流通,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重點很明顯是在「所有人」,和公開與否並沒有關係吧。

引用:
作者nhdvd
而且就算買賣也只是違約只需負民事賠償

店家買賣只是違約沒錯,但買得該出租版的第三者,就能成為該出租版的「所有人」嗎?
店家在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那片子的「所有人」應該還是得利吧?
個人對民法並不熟悉,但自己直觀之下是如此認為的…

Braveheart 2004-10-27 07:31 PM

"店家買賣只是違約沒錯,但買得該出租版的第三者,就能成為該出租版的「所有人」嗎?"
買到出租版(也是屬於合法重製物吧???)的人 不是出租版的dvd「所有人」那.....誰才是呢??

nhdvd 2004-10-27 09:31 PM

引用:
作者mycai
我不知道為何nhdvd兄你如此強調公開流通,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重點很明顯是在「所有人」,和公開與否並沒有關係吧。


店家買賣只是違約沒錯,但買得該出租版的第三者,就能成為該出租版的「所有人」嗎?
店家在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那片子的「所有人」應該還是得利吧?
個人對民法並不熟悉,但自己直觀之下是如此認為的…

你已經買回來.在你手上出租.你不是所有人.那誰是所有人呢
相信得利不能也不敢在法庭主張它還擁有所有權.
店家有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
那是店家和得利之間的事情
並不影響你和店家間的交易
亞藝和百視達不也有賣一堆"出租專用嚴禁轉售"
事實上店家如未取得利同意而賣片
也是要賠給得利.所以實際上所有權還是在店家
同樣的情形
只要這是合法著作重製物
在你手上你就可以出租
並不會因為買賣受讓的過程而變"非法著作重製物"
而合法著作重製物在你手上
我不懂有誰能說那不是你的
而且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這是權利確保
它也沒說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就犯罪ㄚ
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
那不是所有和得利簽約出租的全都犯法

JERRYYO 2004-10-27 10:20 PM

唉,總之這些爛帳扯不清,廠商有自以為是的說法,他高興要說贓物就隨他去。
如果是店家,就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受制於廠商的合約,其他的只要不違法,不盜版,正版經營,安心作生意還比較重要。

mycai 2004-10-27 10:42 PM

引用:
作者nhdvd
你已經買回來.在你手上出租.你不是所有人.那誰是所有人呢
相信得利不能也不敢在法庭主張它還擁有所有權.
店家有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
那是店家和得利之間的事情
並不影響你和店家間的交易
亞藝和百視達不也有賣一堆"出租專用嚴禁轉售"
事實上店家如未取得利同意而賣片
也是要賠給得利.所以實際上所有權還是在店家

直接上google查了一下,民法裡有「善意受讓」與否的問題。
例如說某A將傳家之寶借給了B,B將該寶賣給了不知情的C,那麼該寶則為C所有,未經C同意,A無權取回。
所以若當購買出租版在善意受讓成立下,得利是不能對買出租版的人怎麼樣沒錯,只能找賣出租版的店家--如果能找出是哪一家的話……
不若得利若是將該出租版當遺失物,在償還買家的支出後,就能取回該出租版。
但若是善意受讓不成立,以前面的例子來說,若C知道該寶非B所有,善意受讓不成立,那麼A則能向C索回該寶,及相關的利益等。
那麼,得利會在片上打上什麼「贓物」之類的詞語,其用意就能明暸了--就是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善意受讓不成立,對取得物的佔有就不受法律保護,到了著作權法上,也就不是所有人,那麼更是無權買賣、出租了。

所以,絕不只是得利和店家的問題而已。



引用:
作者nhdvd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這是權利確保
它也沒說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就犯罪ㄚ
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
那不是所有和得利簽約出租的全都犯法

第二十九條: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出租權原是在著作權人手中,取得所有權是取得出租權的狀況之一,但並不是唯一的方式。

Braveheart 2004-10-27 11:19 PM

引用:
作者JERRYYO
唉,總之這些爛帳扯不清,廠商有自以為是的說法,他高興要說贓物就隨他去。
如果是店家,就自行判斷需不需要受制於廠商的合約,其他的只要不違法,不盜版,正版經營,安心作生意還比較重要。


JERRYYO兄說的對 正版經營,安心作生意還比較重要 DVD 店不要隨便亂開&亂做
要不然 DVD 降價跌死你 簽約嘛負債拖死你 跑法院累死你 ^^ll

kog781 2004-10-27 11:38 PM

DEL           

nhdvd 2004-10-28 04:29 PM

引用:
作者Braveheart
JERRYYO兄說的對 正版經營,安心作生意還比較重要 DVD 店不要隨便亂開&亂做
要不然 DVD 降價跌死你 簽約嘛負債拖死你 跑法院累死你 ^^ll

威盛王雪紅打智慧財產權官司
之前大贏美商
後來大賠十幾億
鴻海郭台銘早先也因智慧財產權受損不少
現在光是處理該集團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律師團就養30多個律師大賺和解金
陳致中到美國也專攻智慧財產權
做生意好像就是現實人生
弱肉強食
勝者為王
敗者為寇
大象踩死螞蟻
小蝦米玩死大鯨魚
甚麼事都可能發生
行行多凶險
行行出狀元

nhdvd 2004-10-28 05:00 PM

引用:
作者mycai
直接上google查了一下,民法裡有「善意受讓」與否的問題。
例如說某A將傳家之寶借給了B,B將該寶賣給了不知情的C,那麼該寶則為C所有,未經C同意,A無權取回。
所以若當購買出租版在善意受讓成立下,得利是不能對買出租版的人怎麼樣沒錯,只能找賣出租版的店家--如果能找出是哪一家的話……
不若得利若是將該出租版當遺失物,在償還買家的支出後,就能取回該出租版。
但若是善意受讓不成立,以前面的例子來說,若C知道該寶非B所有,善意受讓不成立,那麼A則能向C索回該寶,及相關的利益等。
那麼,得利會在片上打上什麼「贓物」之類的詞語,其用意就能明暸了--就是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善意受讓不成立,對取得物的佔有就不受法律保護,到了著作權法上,也就不是所有人,那麼更是無權買賣、出租了。

所以,絕不只是得利和店家的問題而已。




第二十九條: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第三十...

得利會在片上打上什麼「贓物」之類的詞語,其用意就能明暸了--就是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
但是得利未盡管理的責任.
很難構成第三者非善意受讓.
就像A把他家的寶<鍋碗嫖盆加垃圾.>通通打上"贓物".然後超高價借給B"出租"C營利<跟一般出借不同>.自然遺失.損壞甚至於出賣都是可能發生的事.C賠給B.B賠給就是合理的.這就已是屬公眾間流通之物.A想再利用"贓物"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甚至於構成"侵權"是很難的
我想法官是聽不下去的.但A想花錢拿回他家的寶<鍋碗嫖盆加垃圾.>.我想C會很樂意

這就像B常在C遺失出租版DVD後
要C賠1000<因為B賠給A就是1000 >
可是A在外賣零售版只賣500
您說法官會讓C賠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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