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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dvd兄,您說的代理商勾串政府的情事或許真有其事,但小弟對您所舉的微軟例子,倒覺得有點疑問,以下是小弟的疑問:
1.微軟透過電腦IP位址追查使用盜版軟體的企業,若此事屬實,那之前流傳說微軟在其作業系統中放置收集使用者資訊的事情就屬實囉,那不也就代表了微軟非法收集使用者資訊,侵害了使用者的隱私權,即便它能依此對使用盜版的企業提起訴訟,但微軟不也將面臨全球使用者對其提出隱私權侵害的控訴嗎?利益在哪邊?輕重如何?我想微軟應該很清楚,所以我在此對這個例子提出我個人的懷疑. 2.非法收集的證據應該是無法成立的,依此論點,微軟應該無法對使用盜版的使用者提出告訴的,還是說....台灣的法律規定不是如此呢?這點可能就得請對法律有所研究的網兄來提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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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只對監聽有法可管 對作業係統中的使用資料被收集或監視 還是相當模糊 台灣的電信警察及對岸黑客部隊都是網路世界的監視者 除非你不連結網路 不然你的資料想不被入侵是不可能的 微軟也只須要確認企業使用系統內不是授權軟體 電信警察就會盡責保全證據 就算你殺掉軟體 他也能查出 一個視窗軟體灌入數台電腦使用是事實 之前政府以象徵性金額向微軟支付所有政府單位電腦軟體授權費用 也是就地合法的措施 也有離職員工密報公司作業系統而被微軟興訟 非法取得證據是無法成立 但被扣押的電腦是無法抵賴的 像釣魚就是如此 |
引用:
我覺得M$這招應該早就存在他的軟體之中了... 它絕不會承認它在收集使用者的資料的...而且你要跟個體戶求償個幾百萬也不可能 所以他應該是鎖定幾個企業IP...然後下去監看...發現你有使用非授權軟體時... 直接帶人去抄了...當場人贓俱獲...你根本來不及重灌... 它也不用跟你解釋說它是經過它軟體裡的spy程式才查到你的吧... |
引用:
要帶人去抄難道不用法院開搜索票嗎?法院又憑什麼證據開立搜索票呢? 若只要微軟或某某協會(忘記那個單位名稱了..)連同警方就可隨意進入企業或個人住所隨意進行搜查,這不是很恐怖嗎?難道台灣不是民主國家?執法人員可單憑自由心證任意執行其公權力?還是台灣的法律沒有保障民眾這些人權呢? 微軟不承認其收集使用者隱私權的事,我想這是一定的,除非他想被告到垮..:D ps.法律規定的部分我不清楚,也許台灣的法律真的....這麼糟..: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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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MP3事件不就是找學生(算是流行歌曲的主要消費族群)算帳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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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管是不是3區個人名義是不能販賣的囉.. 那警察不會直接去yahoo二手區釣魚嘛..??..保證他抓到手軟.. 那裡待賣的二手dvd可是超過萬件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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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一個實際被警察搜查的經驗。 n年前某天,突然有警察拿搜索票來我家。 原因我的撥接帳號被盜用賣***,有人檢舉,警察向isp查證後,就申請搜索票了,我就到刑事單位報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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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後來呢 想必您平安無事 不然也不會在這PO文章 但後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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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 第五十九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只要你賣的東西是合法的著作重製物,還是可以賣的。 並不受91條之1的限制(91條之1要在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成立時才適用)。 EX:你從國外買了數張不同的DVD(每一部電影只有一張),看完後想賣出,由於你是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人所以你可以賣掉他,這並不違法。 |
引用:
那這樣一來,豈不是跟新成立的法互相予盾? 而且你說的是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 所以一區二區的DVD似乎不包括在內。 你買了一區二區的DVD,若是要賣掉,則屬商業行為,除非能證明二手交易不屬商業行為,否則以現行的法令來說,一區二區的DVD可以持有,但不能賣出,否則就跟賣一區片的商人一樣,這就是新法的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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