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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鄉民這樣子想了, 你嗎? :confused: 還是在法院外面那20幾個大幹交保的警察同仁是那些鄉民?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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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准你跑路 話說沒人肉搜這個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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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王綽光 與砍警案、酒駕女害警截肢案 裁定交保都是同一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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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你吧。連交不交保不是看罪名都不知道,怪我囉? :unbelief: :flash: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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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幫人腦補了, 你看你連3串幫幾個人腦補了多少東西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要跑路幹嘛自首?看看法律怎麼寫: 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釋字655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照鄉民的邏輯,直接廢交保制度不是更好? |
引用:
問題是收押有必要嗎???? :laugh: 串證??? 管束???....??? 又有沒殺死人...罪也不重.......並不是可以一直收押...... 就算收押,事情調查清楚後,過沒多久還是會放出來呀....若真要跑路....這時候也可以跑路呀.......沒有人規定犯完罪後必須馬上跑路的.....有些人甚至覺得法官判太重才跑路的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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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又沒指名你,你自己對號入座,怪我囉?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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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一開始不是問是哪個鄉民這樣想嗎? 你那麼老實說是我, 然後又說我對號入座 別這樣子好嗎? 自己的話要記清楚 :laugh: :laugh: :laugh: |
沒考慮過交保出來
這個人會去直接去把警察給殺了嗎? 或者是傷害其他親友 這是大家對交保的疑惑吧 好像很懂法律一臉貶低人的言詞...其實也沒好到哪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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