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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撿到遺失物反被告侵佔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37399)

pcbd 2014-01-22 09:11 PM

以後說不定可以用這招來釣魚.
只要放個空皮包,裡面只留聯絡電話,等有人撿到拿回來還,
就賴他皮包裡面少1000元要他負責否則提告.也許對方害怕上法院寧願花個小錢
息事寧人.

帥鐵人 2014-01-22 09:19 PM

引用:
作者pcbd
以後說不定可以用這招來釣魚.
只要放個空皮包,裡面只留聯絡電話,等有人撿到拿回來還,
就賴他皮包裡面少1000元要他負責否則提告.也許對方害怕上法院寧願花個小錢
息事寧人.

比工作還好賺 :shock:

korn 2014-01-22 09:19 PM

引用:
作者Godzilla chyx
所以我個人很支持撿到東西的人,歸還時有權收取一定比例的回饋
那本來就是粗心大意的人把東西弄丟後該負擔的成本,但現在台灣社會卻要用道德大旗,把這個成本轉嫁給願意花時間心力的熱心人士
除了不准別人收取回饋,還要發動輿論攻擊想收取回饋的人

不是因為「吃相難看」被公幹?

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

[YOUTUBE]Dmcqs2F_-cc[/YOUTUBE]

「三成哥」撿三星手機要報酬 嗆不給錢就放回原處

Berith 2014-01-22 09:22 PM

時隔一小時才送到350公尺外的住處有違常理
一審法官是認為一個人要掏錢包的東西要掏一個小時才能掏完嗎?

以為每個人對大街小巷都很熟嗎?
公車司機又不是郵差或管區
報一個我住處200公尺外同路不同巷弄的地址
我可能都要找半個小時以上了
350公尺外找一個小時也是有可能的
要懷疑人家偷錢可以
懷疑後要拿出憑據才能證明、才能判
一審的判決在我這個外行人看來覺得很瞎 :flash:

runsun13 2014-01-22 09:49 PM

引用:
作者benjamine
不會吧 !我自己就有過錢包掉了,那人原封不動送回給我,我要給他二千元(錢包有約七千多現金),他還堅決不要。所以我感覺好心人還是不少的。這樣被稱智障才是社會變得越來越冷漠的理由吧


會說不是智障是指,若做了拿別人錢包裡的錢後,又親自把空錢包拿去送還這一個行為。
(因為不合常理所以才會用,"又不是智障?"的疑問句來強調,還有失主也未能証明錢包裡有6200元。)

老柏(第四) 2014-01-22 10:34 PM

引用:
作者korn
不是因為「吃相難看」被公幹?

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 (http://www.moneydj.com/funddj/ytalk...1&TitleID=83970)

Dmcqs2F_-cc

「三成哥」撿三星手機要報酬 嗆不給錢就放回原處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29/133401.htm)

那個手機嫌吃像難看那就叫他丟回原處嘛,對方沒有義務免費幫你保管,更沒必要免費送還給你,就讓你手機掉在那淋雨淋到死就好了


想想統一發票對獎跟撿到東西可以要三成報酬的初衷,如果連這都想不起來那別怪社會越來越冷淡,因為社會正引導人們往這方向發展(好心被雷劈)

korn 2014-01-22 10:58 PM

如果一個皮包甚麼都沒有,會有多少人去撿?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那個手機嫌吃像難看那就叫他丟回原處嘛,對方沒有義務免費幫你保管,更沒必要免費送還給你,就讓你手機掉在那淋雨淋到死就好了


想想統一發票對獎跟撿到東西可以要三成報酬的初衷,如果連這都想不起來那別怪社會越來越冷淡,因為社會正引導人們往這方向發展(好心被雷劈)

初衷?這個搞不好已經躺在棺木裡燒成灰了 :cry:

重點:有人逼你去撿嗎?還不是被人發現了民法 805 條的 "利益" 才去的。「路不拾遺」這四個字現在搞不好一堆人寫都寫不出來,打字還可能打錯呢。

話說第一個連結裡面的學姐、學妹的事情,最後還不是動用 "相互保證毀滅" ── 你硬要索取金錢讓我貸款出現空缺,我只好用人肉搜索斷你的發展 ── 達到目的?

Cantabile 2014-01-23 01:40 AM

看來我人品很好,沒被人告

因為前陣子我也是在店門口撿一個皮夾,我也是等了一個多小時打烊後才拿去警局

後來警察算給我看裡面有什麼東西,我才知道有好幾千元,警察問我要不要報酬,我說免了

隔幾天就收到警局寄來的通知,說失主領回去了

回不去了 2014-01-23 09:45 AM

引用:
作者chanhsiaohsin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21/35592888/%E6%92%BF%E9%8C%A2%E5%8C%85%E9%80%81%E8%BF%94%E9%82%84%E5%80%92%E8%B2%BC6%E5%8D%83


底下的留言有人認識這位司機,有養重機,依他的狀況不需要這6000元,
你可以參考一下留言。


上一頁有位網友有貼出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

判決書有提到:錢包是掉在7-11的桌上,但是被告返還錢包卻說是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65號

那這該怎麼解釋呢? :confused:

所以有養重機就不會貪心?這不就跟我的小孩很乖一樣瞎...這理由似乎很薄弱吧~ :think:

referee_c 2014-01-23 03:21 PM

引用:
作者frank3388
只看新聞,我也覺是是恐龍法官,但看了裁判書後,我支持一審判決,因為新聞省略了一個重點未提

判決書有提到:錢包是掉在7-11的桌上,但是被告返還錢包卻說是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65號

...佐以證人ooo於偵查中明確證稱:被告於返還錢包時說其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其確定被告說莒光路巷子撿到,旁邊並沒有吵雜情形,假如被告有講7-11,伊一定會聽到等語(見偵卷第40頁),足見被告返還錢包時,欲製造錢包內之金錢早已遭他人取走之假象,以遂行其侵占遺失物之犯行。

我也看了裁判書,你提出的疑點其實有討論空間.

你上面的[證人ooo],其實是告訴人賴怡潔的父親賴瑞明.

主文的[理由一]中提及:
-------------------------------
證人即告訴人賴怡潔於警詢所為之證詞,雖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
其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
之處,適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規定,得為證據。
--------------------------------

因此,我也同意告訴人賴怡潔的證詞可信.

而對於告訴人之父親賴瑞明的證詞,被告是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裁判書卻未提及,但法官卻直接把其證詞作為證據.
我的疑問是,告訴人父親的證詞可以無條件採用嗎?

如果偵查當中,被告確實說出[錢包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或者證人(告訴人父親)提及[被告於返還錢包時說其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時,被告無提出反駁,我才認為這被告極有可能犯了侵占罪.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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