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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客自殺變凶宅 阿姨、外公判賠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13164)

DCDVD 2013-05-24 03:16 PM

引用:
作者budgie
如果當初這個男生不是燒炭而是在101跳下來自殺, 然後死在101的門前, 那他的外公豈不是要拿數百億出來賠償? :shy:

外公:林背湊一湊都不知道有沒有一億.... :cry:

于謙 2013-05-24 03:19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希望你跟別人民事上有糾紛上法院的時候不會需要去參考社會上的交易習慣 :sleep:
民庭要處理民眾生活上所有的問題,相關法律條文不可能包山包海
所以配合國內的現狀、習慣才能貼近人民的需要的。

假設本件照某些人的想法,法院要走在社會價值觀的前面破除迷信
否定自殺造成不動產成為"凶宅"後交易實際上的損失,
是不是又要變成"恐龍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罔顧社會現實、離譜判決造成人民財產損失"? :unbelief:

社會進步與否會影響法院,責任還有因果關係不要弄反了。
類似的問題還有同性戀婚姻等等....

+100

有的人就是這樣反反反人格,當法官死板版依法判決時是恐龍法官,當法官考慮社會現實依

風俗習慣修正時, 又變成不走在社會價值觀的前面破除迷信的壞法官,反正任何人坐上高官

握有權柄,就是要罵就是要批就是要上來哭哭取暖 :laugh: :laugh: :laugh:

 

小閘蟹 2013-05-24 04:09 PM

可是燒炭自殺的房間, 那裡的牆壁 - 應該會受到燃燒的毀損?

還有 房間裡的空氣, 應該至少會有好一陣不短的時間, 不太利於人在裡面居住吧?

左非 2013-05-24 04:32 PM

引用:
作者傲世笑紅塵
五、六年以前了,
以前是遊牧民族,
常常搬來搬去的...

至於那間有沒有再租出去,
我無從得知了...
其實住那種隔間小套房...
除了搶時間要用洗衣機時,
不太會去遇到別間的人... :agree:

而且老實說,
我租過的那間有沒有發生過...
我也不會去注意... :rolleyes:

這麼說好了。

二間房子相同格局、坪數、價格。
唯一差別就是一間有死過人(凶宅)、一間沒有。

你會選擇那間租或買?

bass1 2013-05-24 04:45 PM

引用:
作者wampa
這麼會有這種判決, 房東又沒有要賣房子, 搞屁啊, 真的為那阿公感到可惜


幹~現在不賣不代表以後不賣,這房子一被子都背負著兇宅的的名號,
可憐個屁阿 :tu:

傲世笑紅塵 2013-05-24 04:49 PM

引用:
作者左非
這麼說好了。

二間房子相同格局、坪數、價格。
唯一差別就是一間有死過人(凶宅)、一間沒有。

你會選擇那間租或買?


這麼說好了...

考慮到我自己住的話,我會選便宜的...
或是說,有死人我可以再壓一下價錢吧...:D

要考慮到家人和我一起住,我會選大家都沒意見的... :cool:

lompt 2013-05-24 05:17 PM

引用:
作者傲世笑紅塵
這麼說好了...

考慮到我自己住的話,我會選便宜的...
或是說,有死人我可以再壓一下價錢吧...:D

要考慮到家人和我一起住,我會選大家都沒意見的... :cool:


可見你認為凶宅可以壓價
這就是問題了
除非你願意出更高價來逆向打破迷思

Million 2013-05-24 05:37 PM

引用:
作者于謙
+100

有的人就是這樣反反反人格,當法官死板版依法判決時是恐龍法官,當法官考慮社會現實依

風俗習慣修正時, 又變成不走在社會價值觀的前面破除迷信的壞法官,反正任何人坐上高官

握有權柄,就是要罵就是要批就是要上來哭哭取暖 :laugh: :laugh: :laugh:

 

-100
有哪條法律規定不能反對的, 你倒是提出來看看啊 :tu:

公務員體系都爛到快見骨了還不準人反哦!

我看你去對岸當順民好了, 哪兒最適合你這種順民了啦 :laugh:

左非 2013-05-24 05:44 PM

引用:
作者傲世笑紅塵
這麼說好了...

考慮到我自己住的話,我會選便宜的...
或是說,有死人我可以再壓一下價錢吧...:D

要考慮到家人和我一起住,我會選大家都沒意見的... :cool:

你也覺得死過人可壓價,那為啥又認為不用賠?
不是很矛盾。

鐵甲無敵金鐘罩 2013-05-24 05:50 PM

我是認為各人造業各人擔
沒理由要他人負擔
如果今天那位自殺的學生是孤兒
那監護人為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時
法官判監護人賠償時
不就等於該生自殺
而房東可索取國賠
不太對吧 :shock: :shock:

引用:
民法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
為其監護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1&FLNO=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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