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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ptw 2016-01-04 08:21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拿網路上自行腦補的內容來回,還真有你們的,我該拿你們怎麼辦呢?

法條這種東西多如牛毛

很難面面俱到

不如您也提出一些看法

讓我在這裡上一課

cys070 2016-01-04 08:23 AM

惡蟲是相關行業的人
他那樣講應該也是看過很多.....

Stone Crab 2016-01-04 09:19 AM

只能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徵信業沒死光就是例證。 :laugh:

Stone Crab 2016-01-04 09:51 AM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只能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徵信業沒死光就是例證。 :laugh:


正好看到的, 該不會故意不修正吧? :laugh: :rolleyes:

國內戶政事務所系統被報導有SQL Injection漏洞,內政部:情況不嚴重

Stone Crab 2016-01-04 09:58 AM

引用:
作者黃色烤鴨
通訊保障監察法第3-1條有沒有規定: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
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
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有嘛。

那蒐集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是不是通訊監察的一部分?這兩者是否受皆受通保法保障?
當然是通訊監察的一部份也受通保法保障,不然寫進條文的要件裡面明文規定是定心酸的嗎?
請問通訊監察是不是一種要式強制處分?
很明顯是。
是否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官保留原則、遵守令狀主義?
當然必須遵守。

你現在跟我說ip位址及使用者資料不在通保法保障範圍內…????司法警察機關蒐集使用者資料不用調取票?
那我反問你既然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那司法警察機關蒐集使用者資料不用調取票的法律明文授權依據為何?

答案不就是「法律沒有明文授權司法警察機關蒐集使用者資料不用調取票」?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授權,司法警察機關未取得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取得調取票
便蒐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使用者資料當然是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的一種。

法務部函覆警政署說警察蒐集使用者資料可以不用調取票,那請問法務部有沒有保證這樣做的司法警察、
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官、相關從業人員不會被當事人提告違法監察通訊?


推這段... 看來要從IP追使用者這點確實是受法律保護.
不過法律的確有很多條款都是寫心酸的,所以跟實踐有落差.
而且跟公務員的法治素質有很大關係.

老兵. 2016-01-04 09:59 AM

引用:
作者cys070
惡蟲是相關行業的人
他那樣講應該也是看過很多.....

是啊,只不過會被自己的立場影響,和電視上那些名嘴們一樣

RedHerring 2016-01-04 02:13 PM

想不到都2016了
這篇還在討論
月影兄連去檢察官那邊都還沒吧
搞不好根本不起訴
大家就別慌了

fumi 2016-01-04 05:52 PM

引用:
作者黃色烤鴨
捏造一個不存在的A事由聲請調取票來辦B案,這沒有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的問題?
先不說通訊監察聲請書通常誰寫的居多,假設真有這麼混吃等死的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組合好了,
有哪個檢察官開妨害名譽偵查庭發現卷宗裡面有當事人電磁紀錄不會覺得奇怪的?
還蠢到拿來當證據提示?偵查庭開完就檢察官&檢事官就準備被當事人提告違反刑法第125條第三項公務員濫權追訴罪。
且除了通訊監察所得之記錄一樣得銷毀外;
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9條:
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

律師說告也沒有用,
如果告了起訴的檢察官,
跟你在法庭訴訟的別的檢察官會很“注意”你的案子,
對被告不一定有利。
所以沒有在法庭上提到檢察官這個“技術上”的問題。

d61s 2016-01-04 06:07 PM

引用:
作者fumi
律師說告也沒有用,
如果告了起訴的檢察官,
跟你在法庭訴訟的別的檢察官會很“注意”你的案子,
對被告不一定有利。
所以沒有在法庭上提到檢察官這個“技術上”的問題。

之前出庭遇到的檢察官就有點惡劣了,一直在引導我往認罪的方向,態度也像是在施壓,
律師事後跟我說其實可以當庭回嗆,還可以主張XX法XX條來"反擊"檢察官,律師最後問我一句: 「但....你敢嗎? 連我都不太敢」 :stupefy:

fumi 2016-01-04 06:17 PM

引用:
作者d61s
之前出庭遇到的檢察官就有點惡劣了,一直在引導我往認罪的方向,態度也像是在施壓,
律師事後跟我說其實可以當庭回嗆,還可以主張XX法XX條來"反擊"檢察官,律師最後問我一句: 「但....你敢嗎? 連我都不太敢」 :stupefy:

檢察官和法官最喜歡的就是認罪或和解,
預審的法官是直接說如果是他來判應該是有罪的,
問題是如果被告認為自己明明沒有犯罪怎麼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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