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03246)
|
---|
引用:
對甲乙丙三說的評論就擺在那邊啊,不然要節錄哪裡... :confused: |
因為應該直接貼丙說就好了XD
丙說其實也不會有違反罪刑法定,因為可以直接改227條就好了阿,多列一項,再把立法理由修正成為保護未滿七歲的兒童,巴啦巴啦一堆在重新解釋一下227就好了,這樣也沒有乙說的缺點(立法原意解釋下保護漏洞),把甲說在精緻化一點而已吧。 :unbelief: |
引用:
憑良心,我不覺得這個決議完全解決問題 但好歹算是一個進步 有沒有可能違反罪疑惟輕原則導致誤判? 對象涵射在未滿七歲的範圍內 除了無行為能力者、某些符合特定減刑要件者 我想不出來跑去督了未滿七歲的小孩 有什麼理由可以免去罪責的.... 未滿七歲的小孩主動引誘人犯罪?孤兒怨的情節???? :laugh: 不過有人把討論意見的第四說摘錄下來當作是結論 我看了也是頗奇怪,那只是意見之一,不代表大家的共識 如果最高法院認為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就直接採納丁說了.... 而乙說的內容提到227適用的部份 我認為比較貼近立法原意... 性自主權應該是要被積極保護的 |
引用:
個人覺得以上丙說應該把7歲以下獨立出來而將7-14歲維持原樣,之前有案例召妓而不知 對方只有13歲,而依外貌及衣著皆無法判斷故而誤觸法網,所以有些13歲已經很厲害了。 要依丙說搞不好有人會沒事被關7年。若以上那位13歲的交了一個18歲的男友被女方父母 撞見在圈圈叉叉則男方會怎樣?所以要真依丙說立法以後上酒店只能叫那種3個100歲的。 |
四說都蠻爛的!沒有誰輸誰贏...
結論: 如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甲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罪。 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如甲對未滿七歲之乙為****,不管合意與否,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會修法,然後最高法院會再解釋: ..............修正後,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已無補充必要之類的. 七歲以上,以合意與否為斷,實際上很冒險 民法的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法定代理人 刑法,幼童,沒有被害代理人!!! 刑法在判斷被害人認識能力,是不同於民法的 "合意"立刻省四年. 慘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我法律念的不是很深 只在補習班學過一下
不想討論啥 甲說 乙說 隨便說 法官 要判刑前 可以想一下 被害者 如果是自己家屬 你要怎判? 比較好 還不能超出最重本刑刑度 就是答案了 ........ |
引用:
凹不成, 不道歉, 還把自己說的像被犧牲的人一樣, 你也真是厲害 :stupefy: |
引用:
引用:
前文很滿意自己,怎麼後文又不滿意最高法院了呢? 你跟最高法院以往會出現的症狀一樣, 犯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毛病. |
引用:
這個問題本來就是法官見解與平常人不同而己, 只想為辯而辯,自然會輸。 |
對七至十四歲的保護,陷下去了
6歲半,七年以上 七歲半,合意,三年以上 誰能接受七歲半的兒女,與人"合意"****? 而對方可能只判三年? 有沒有人寧願兒女是6歲半就好,可以判到七年以上? 至少,小學生的性認識是不足的(7~12歲) 沒有理由這樣切割差別保護.要就一律加強保護. 所以,修法一次釐清.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45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