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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2012-07-24 10:43 AM

引用:
作者limaike.

這篇看不太懂,不知道他所說的委辦事項是指單一事件。
還是某項法規。

太古 2012-07-24 10:45 AM

真是無言,我那個當兵的例子就說是假設,我還特別強調
我的用意是說,法律規定女生不用當兵的話,國防部不能用規範硬拉女生去當兵

回那個個叉叉,混合車道確實存在行政機關中
但快車道是法律用語
不能給他畫個大叉叉
最多是在旁邊用個框框說,這邊有個另外的名稱叫混合車道!!

limaike. 2012-07-24 10:45 AM

引用:
作者orea2004
這篇看不太懂,不知道他所說的委辦事項是指單一事件。
還是某項法規。

重點在於法律位階性

不是單純的,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行政命令,中央法大於地方法

二手男 2012-07-24 11:01 AM

所以有人可以說出討論中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等.
誰的用法對嗎?反正就是一條馬路多種解釋.
你要認定是汽車道.快車道.慢車道.混合車道等.都是自己想要哪一條法條規定手冊或研究去解釋.
有人用交通部.有人用內政部.誰都可以去說.
最怕是不懂的人拿他自己認為對的東西出來說.
就像混合車道一樣.明明就是要邊線15公分的車道.或邊線10公分的外側快車道(汽車道)慢車合為一起為混合車道.就是有人把2種不同的法規或規範合起來的圖說是對的.

weirock 2012-07-24 11:05 AM

引用:
作者orea2004
那你要怎麼證明你的速度?
連警方的採證設備都要求要經過認證才有效力,
那你認為檢察官或法官會相信你的速度錶嘛?
不要說看影片裡景物流動的速度.........那也是可以變造的。


你可以提一堆否定的理由

但最後還是由法官去認定

而不是由你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有不少人是拿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去申訴交通案件成功

引用:
作者二手男
所以有人可以說出討論中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等.
誰的用法對嗎?反正就是一條馬路多種解釋.
你要認定是汽車道.快車道.慢車道.混合車道等.都是自己想要哪一條法條規定手冊或研究去解釋.
有人用交通部.有人用內政部.誰都可以去說.
最怕是不懂的人拿他自己認為對的東西出來說.
就像混合車道一樣.明明就是要邊線15公分的車道.或邊線10公分的外側快車道(汽車道)慢車合為一起為混合車道.就是有人把2種不同的法規或規範合起來的圖說是對的.


不都把白實線的規則貼給你看了

那有寫15公分或什麼條件下才是混合車道嗎?

weirock 2012-07-24 11:08 AM

怎麼規範都貼過一次了

現在又通通繞回來再鬼打牆一次?

二手男 2012-07-24 11:12 AM

引用:
作者weirock
你可以提一堆否定的理由

但最後還是由法官去認定

而不是由你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有不少人是拿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去申訴交通案件成功



不都把白實線的規則貼給你看了

那有寫15公分或什麼條件下才是混合車道嗎?

新竹市政府交通局解決機慢車道遭佔用的撇步,就是從此不劃「機慢車道線」,只劃「路面邊線」,
讓原是汽車慢車道變成汽、機車均可行駛的「混合車道」,藉以保障機車騎士行的權益。

新竹市府交通局交通工程與管理課課長倪茂榮說,所謂的「機慢車道線」是指寬10公分的道路路面白線,
而「路面邊線」就是寬15到20公分的路面白線,為了讓市民容易區分,新竹市針對後者一律劃設20公分寬以資區別。

他說,「機慢車道線」到人行道或路邊之間路面,就是限行機慢車輛的「機慢車道」,車輛必須依規定順向停車。而「路面邊線」到人行道或路邊之間路面,則屬路外,可以停車使用。

倪茂榮說,機慢車道被佔用的現象由來已久,問題也確實很嚴重,以至於機車常要和汽車爭道,一旦發生事故,騎士總因違規在先,投訴無門。

近年該局針對道路「白線」部分,決定只劃「路面邊線」,不再劃「機慢車道線」,且把原來的汽車慢車道,預留機慢車輛行駛空間後,改稱「混合車道」,
不但解決前述汽機車爭道,機車騎士權益不保的問題,從此也方便民眾,在沒有劃設停車格地區,光看紅、黃線就能判讀哪些路段不可以停車。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
第183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183-1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不是都貼給你看了....還是有人不認.

weirock 2012-07-24 11:24 AM

引用:
作者二手男
不是都貼給你看了....還是有人不認.


他是不劃設「機慢車道線」~只劃「路面邊線」

然後你從只劃「路面邊線」引申為劃「路面邊線」的才是混合車道?

我舉個之前看到的笑話~我還滿不想提的

有個衛生食品專家說~吃大便不影響健康

結果有人引申為 吃大便有益健康

semmy 2012-07-24 11:43 AM

引用:
作者limaike.

機車路權的案例沒那麼複雜,沒有什麼特別例外的條款,不然台北市老早就跟其他縣市一樣拒絕承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或是公路法了

limaike. 2012-07-24 11:47 AM

引用:
作者semmy
機車路權的案例沒那麼複雜,沒有什麼特別例外的條款,不然台北市老早就跟其他縣市一樣拒絕承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或是公路法了

不是,我覺得你把法律的位階性搞得太絕對了

如果照你這麼解釋,憲法裡面沒有機車二字,那這樣是否能解釋憲法不管理機車?九十九條是否根本就是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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