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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笑死!跟本狗官.... 還先g押二個月,詐騙、傷害罪都沒這麼慘。 不虧是法綠人。 ![]() |
所以說你中文不好,還好意思出來獻醜
至於曲解別人意思那就更不用說了。 看陳珮琪自己說的 “去年底每次被檢察官姜長志詢問回家後,都會自行在電腦逐字轉譯” 很明顯就當天回去怕忘記,靠記憶打下訊問紀錄。 另外,檢察官訊問證人,規定是要連續錄音錄影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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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柯文哲他老婆那個是在檢察署的證人訊問。 你列這個是在法院的準備庭,兩個不同地方。一般是不能錄音錄影的,但是法庭會錄音錄影,當事人律師可以申請後取得。 |
引用:
一樣有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詢問室)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應行注意事項 二 為防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於偵訊時攜帶疑似可錄式手機、 掌上型電腦 (PDA) 等小型隱藏式錄音、錄影裝置自行錄音、 錄影,違反偵查不公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等於偵訊時, 應注意適時制止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秘密錄音、錄影。 四 站庭傳呼之法警於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進入偵查庭 (詢問室) 時 應注意檢視有無攜帶前開物品,如持有前開錄音、錄影裝置之手機等物, 在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 五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應視實際情況, 命於消除其錄音、錄影後,將錄音、錄影之裝置發還持有人; 如涉有犯罪嫌疑,應即檢舉分案偵辦,錄音、錄影之器材依法扣押之, 檢察事務官應報告檢察官即時處理。 |
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紀錄實施要點
二、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於訊問時,應予錄音,所需錄音帶由檢察機關提供。 三、受訊問人得於訊問完畢後,當場聲請檢察官准予播聽關於其本人陳述部分之錄音,但不得複製。 四、偵查中,受訊問人不得自行錄音。其餘在場之人,亦不得錄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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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審酌被告戴O甯、林O珠所為, 顯已造成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內心巨大壓力及人身安全疑慮, 嚴重挑戰司法威信,除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外, 在社會上更造成民眾惴惴不安,甚引起模仿效應,危害社會秩序甚鉅, 惡性非輕,並考量渠等犯罪情節、前科素行、教育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戴O甯有期徒刑 7 月以上之刑度, 被告林O珠有期徒刑 6 月之刑度,以資懲儆。 代主席大概會辯哪有這麽嚴重, 檢察官怎麽知道已造成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內心巨大壓力及人身安全疑慮,民眾惴惴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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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擺司法院的靈堂好了,看你法院怎麼雙標 :laugh: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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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抓不到,沒事。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日前才收到死亡威脅,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今(4/17)天凌晨就在臉書發文表示,自己也收到恐嚇信,內容不只要他退出政壇,否則就要對他的妻子、女兒不利,更揚言小心女兒變成「第二個小燈泡」,沈伯洋強調,收到恐嚇對自己來說是家常便飯,但威脅家人是第一次,決定報警處理。 這個也沒事。 青鳥辦集會,公開場合幫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設靈堂,還做實體看板要槍斃在野立委,卻沒人被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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