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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10-09-05 06:11 PM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我並沒有說227會沒刑責啊~ 但不然為何會有人嫌判太輕?!
也許我用「較大的保護意義」表達不夠周全, 還是法官該只有判斷有無罪的能力?!
221跟227 都是判3~10年, 但221 才有後續的222 加重條例
不過說來奇怪, 我因您所說無合意條件所以我才改用「違反當事人意願」怎您又用合意來論處傷害性?!
若「合意」的傷害較小, 但看起來, 法官又不必考慮被害人的實際傷害似的?! :jolin:
那又為何不以「傷害」來判斷「合意」或「強制」?! :jolin:
~~~ :ase 分隔線 :ase ~~~
但就如#392 所說的, 這明顯出現法官判決刑年的矛盾現象,
「3~10」與「7以上」交集又不是空集合,
且同樣3~10 若法官都只取3 多一點, 加上還可保釋(?!)難保2 年內不會再有人被同一罪犯加害
我的確不認為再多加幾年會對被害人及社會有實質的保護義意在看了「#299」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postcount=299) ...


因為你的前文中有「只能自認倒楣了」的字句出現,所以我才會說為什麼你的發言讓人覺得似乎是認為沒不成立221就會沒事的樣子。

畢竟227的刑期也是不輕,行為人無法不入監執行,那又怎會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呢?

我所謂的傷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傷害,因為各種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性不同,所以以不同的法條分別定立法定刑期,刑期有輕重不同以區別各別行為的嚴重性。

所以221的行為與227第1項法定刑期相同,表示立法者認為二者侵害的法益嚴重性相當,而如果行為會符合222的加重要件,顯然造成的法益傷害更高於前二者,所以刑期更重。

但是這是在立法時就要考量的,而司法人員執法時就僅能就所成立的法條來論罪科刑,而不是說以自己觀感來做出超越法律規定的判決。

傳說 2010-09-05 09:04 PM

說來說去你們就是認為法律量化程度不夠
所以法官判3年2個月是正常!!!
人民覺得太輕就只能修法加重
如果這種情況只判3年2個月
那請問什麼情況才能判到刑度上限的10年???
再說如果能徹底量化還要法官作什麼???
交給電腦判就好啦!

引用:
作者惡蟲
因為你的前文中有「只能自認倒楣了」的字句出現,所以我才會說為什麼你的發言讓人覺得似乎是認為沒不成立221就會沒事的樣子。

畢竟227的刑期也是不輕,行為人無法不入監執行,那又怎會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呢?

我所謂的傷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傷害,因為各種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性不同,所以以不同的法條分別定立法定刑期,刑期有輕重不同以區別各別行為的嚴重性。

所以221的行為與227第1項法定刑期相同,表示立法者認為二者侵害的法益嚴重性相當,而如果行為會符合222的加重要件,顯然造成的法益傷害更高於前二者,所以刑期更重。

但是這是在立法時就要考量的,而司法人員執法時就僅能就所成立的法條來論罪科刑,而不是說以自己觀感來做出超越法律規定的判決。

supstring 2010-09-06 01:19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因為你的前文中有「只能自認倒楣了」的字句出現,所以我才會說為什麼你的發言讓人覺得似乎是認為沒不成立221就會沒事的樣子。

畢竟227的刑期也是不輕,行為人無法不入監執行,那又怎會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呢?

我所謂的傷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法益造成的傷害,因為各種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性不同,所以以不同的法條分別定立法定刑期,刑期有輕重不同以區別各別行為的嚴重性。

所以221的行為與227第1項法定刑期相同,表示立法者認為二者侵害的法益嚴重性相當,而如果行為會符合222的加重要件,顯然造成的法益傷害更高於前二者,所以刑期更重。

但是這是在立法時就要考量的,而司法人員執法時就僅能就所成立的法條來論罪科刑,而不是說以自己觀感來做出超越法律規定的判決。

因為被害者無法表達意見, 變成全由法官決定(直接跳過)她的意見似的
(#1 的「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這究竟有沒讓女童得以表達?!)
這不就是以後她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嗎?! :jolin:
且檢方求刑7年10月雖法條不同, 但也沒超越法律規定的刑期不是嗎?!
還是刑期範圍只是寫好玩的, 其實只會最低刑期加幾個月而已?! :jolin:
---
另外請教一下法律在哪裡有「違反意願」的定義?!
為何沒同意也算不違反?! 這不就其實每個人都沒有自主權, 還須先說「不要」後, 自主權才成立?! :jolin: :jolin: :jolin:

drasil 2010-09-06 02:04 AM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因為被害者無法表達意見, 變成全由法官決定(直接跳過)她的意見似的
(#1 的「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這究竟有沒讓女童得以表達?!)
這不就是以後她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嗎?! :jolin:
且檢方求刑7年10月雖法條不同, 但也沒超越法律規定的刑期不是嗎?!
還是刑期範圍只是寫好玩的, 其實只會最低刑期加幾個月而已?! :jolin:
---
另外請教一下法律在哪裡有「違反意願」的定義?!
為何沒同意也算不違反?! 這不就其實每個人都沒有自主權, 還須先說「不要」後, 自主權才成立?! :jolin: :jolin: :jolin:

前面惡蟲有提過,是罪疑唯輕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為「無罪推定原則」,係指所有辦案人員,不可以對嫌疑犯先入為主地預存成見,先有結論再有假設,無確實證據前嫌疑犯必須被推定為無罪。

「罪疑唯輕原則」,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併用,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具體事證可茲證明犯行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

惡蟲 2010-09-06 02:17 AM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因為被害者無法表達意見, 變成全由法官決定(直接跳過)她的意見似的
(#1 的「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這究竟有沒讓女童得以表達?!)
這不就是以後她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嗎?! :jolin:
且檢方求刑7年10月雖法條不同, 但也沒超越法律規定的刑期不是嗎?!
還是刑期範圍只是寫好玩的, 其實只會最低刑期加幾個月而已?! :jolin:
---
另外請教一下法律在哪裡有「違反意願」的定義?!
為何沒同意也算不違反?! 這不就其實每個人都沒有自主權, 還須先說「不要」後, 自主權才成立?! :jolin: :jolin: :jolin:


這樣的說法不對,法官是依照證據來做判定,不是你所謂的由法官決定她的意見。

而一般案件由警方到地檢署再到法院的程序中,通常會經過三次訊問程序,女童即使在法院審理中無法陳述,但在警詢與偵訊時有陳述過,依然可以做為證據。所以本件是否女童在警詢與偵訊時均無法陳述,但憑一篇報導根本無法判斷。

然而倘若如果真的女童均無法陳述,法院只能就其他證據來加以判斷,而若所有證據均無法證明女童有為抵抗的意思,就只能認定不成立221,而僅能以227來處罰。

其實講到這裡,你應該發現,又扯到證據有無的問題了。


第 221 條
(強制****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要成立221,除了表列的四種方法外,至少要有能被認定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才能符合221的構成要件,不符合要件,就不會成立221。

而227是不考慮同意或不同意的,所以不論同不同意,都可以進入227,既然連同意都可以用227了,那麼沒同意當然也可以適用。

Eav 2010-09-06 02:24 AM

引用:
另外請教一下法律在哪裡有「違反意願」的定義?! 為何沒同意也算不違反?! 這不就其實每個人都沒有自主權, 還須先說「不要」後, 自主權才成立?!


只要說不要就違反意願,但是要違背意願的前提是要先有個意願才能違反,
如果根本沒有或無法表達就不存在違反意願,其次是要有表達意願的能力,
此例三歲小孩雖然哭喊不要,但是三歲不具備表達健全意願的心智及能力,
因此小孩的哭喊並不能成為221條違反意願的構成要件,所以高院認為未違反意願
發回更審。

我之前不是說過嗎,7歲以下的隨便你搞,這可是有依據的。

引用:
刑期範圍只是寫好玩的, 其實只會最低刑期加幾個月而已?!


凡是碰到小孩子的以往幾乎全輕判,每次看到都很痛心。應該一堆人也很火大吧。

ruinousdeity 2010-09-06 02:41 AM

講再多也沒用...邏輯比常識重要嘛(茶)

supstring 2010-09-06 03:09 A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樣的說法不對,法官是依照證據來做判定,不是你所謂的由法官決定她的意見。

而一般案件由警方到地檢署再到法院的程序中,通常會經過三次訊問程序,女童即使在法院審理中無法陳述,但在警詢與偵訊時有陳述過,依然可以做為證據。所以本件是否女童在警詢與偵訊時均無法陳述,但憑一篇報導根本無法判斷。

然而倘若如果真的女童均無法陳述,法院只能就其他證據來加以判斷,而若所有證據均無法證明女童有為抵抗的意思,就只能認定不成立221,而僅能以227來處罰。

其實講到這裡,你應該發現,又扯到證據有無的問題了。


第 221 條
(強制****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要成立221,除了表列的四種方法外,至少要有能被認定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才能符合221的構成要件,不符合...

所以我用括號說「(直接跳過)」: 反正女童也不能說話, 法官自認為沒有需要保障她的發言權?!
另外在「違反意願」下: 沒有說「要」是不可以被證明的?! 只有說「不要」才是能夠被證明的?!
那是否便可以隨便將異物插入他人體內, 當被害人反應過來後才反抗時再立刻收拾閃人都不犯有強制****?! :jolin: :jolin: :jolin:

惡蟲 2010-09-06 03:31 AM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我用括號說「(直接跳過)」: 反正女童也不能說話, 法官自認為沒有需要保障她的發言權?!


如果女童現實上已無法開口說話,那你認為如何才能保障她的發言權?法官下令她開口嗎?
你不覺得你有點太鑽牛角尖了?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另外在「違反意願」下: 沒有說「要」是不可以被證明的?! 只有說「不要」才是能夠被證明的?!


前者沒有必要證明。
因為證明後者之後就會進入221,無法證明頂多用227。證明前者有何實益?


引用:
作者supstring
那是否便可以隨便將異物插入他人體內, 當被害人反應過來後才反抗時再立刻收拾閃人都不犯有強制****?! :jolin: :jolin: :jolin:


會成立221。
不過這樣的假設與本案現實有所出入,沒有意義。

supstring 2010-09-06 04:17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如果女童現實上已無法開口說話,那你認為如何才能保障她的發言權?法官下令她開口嗎?
你不覺得你有點太鑽牛角尖了?

所以法官是無需考量被害者的精神狀態, 或當她跟死人一樣不會說話就好?! :jolin:
引用:
作者惡蟲
會成立221。
不過這樣的假設與本案現實有所出入,沒有意義。

所以女童在性侵後沒有被婦人查覺反抗舉動才被判為「不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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