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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被味全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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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道理...
從以前就有什麼夾帶查案的說法... 如果財團勢力真有鄉民說的那麼可怕, 檢調法院發生什麼怪事都不是意外吧... 最近的新聞不就一堆古怪例子, 比如什麼大雄是“孝子”, 檢察官逃亡楓葉國的... 個資法實行後,台灣徵信業也沒倒啊... 人家也知道什麼垃圾堆撿到, 地上撿到這種怪招了... :laugh: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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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怎樣?被害妄想症是嘛! 你要幫以月為影,就花個幾百塊買各廠牌鮮奶 打開放著幾天 味全的若不變臭 你就不用捐助以月為影1萬元 一大隊人主動就會去按地檢署門鈴 這麼簡單的事放著不幹,在這裡強說愁 |
聽說捷運上都可以撿到公文了...
不知道未來是不是會有人說在捷運撿到log檔裡面一些無意義的ip之類的...: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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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麼多文章 還是FreeStorm最強 口刀筆劍 可敬可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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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保監察法第11-1條: 引用:
本刑三年以上才能調IP, 所以這則法條當時修法的時候被稱之為 "網路誹謗除罪化" 的法條, 因為公然侮辱或者誹謗刑責最高只到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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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告知!已退休不碰這行業數年 真不知有此規定 不過依照以往討債招式 徵信社不行 會用 刑法共犯理論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連帶之債 迫使站長提供IP 這可能是以月為影為什麼這樣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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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照片裡這個杯子我也還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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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ip也沒有用, 有了ip還是要跟電信商要使用者的資料, 這個動作是要“法官”批准的才可以查的。 不過,檢察官亂勾“勾錯”3年以上本刑, 法官沒有看清楚, 還是查得到, 你也無可奈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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