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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oboobird 2010-12-16 09:45 PM

引用:
作者閨蘭葩卉
建議修法

以後不管撿到任何東西,只要願意歸還,雙方都要先接受法律常識研習,弄清自身權益後,再接受身家調查、戶口普查、財產清算、專長檢定、健康檢查、精神鑑定、通過測謊、簽妥協議,全程錄音錄影拍照書面電子檔存證,外加相關第三者公證(警察、律師等)後,簽署保密協定,明定除了媒體記者有知的權利之外,不得洩露相關任何訊息。

至於最後,如果仍有毫無人性、堅持不願放棄合法報酬的無良拾獲者,得逕送感化院,無限期接受道德教育、必要時得強迫接受電療水療,無條件公佈其一切個人所有相關私密資料,並交付公眾任意施加集體羞辱霸凌,以期終能體會道德良知之真諦,重新塑造完美健全之人格,找回純樸善良的社會風氣。



撇開道德的層面就法律的觀點來說

他的行為完全合法以及所本身主張的權益並沒有錯

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而不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

兩者定義不同~ :o

定法:[主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

只能說她從中取利的手法不夠高明所以才會被踏伐

缺少的就是同理心.......

今天你要是撿道錢有多少人不會"暗坎"起來.......


不過媒體本身就沒提供一個開放的領域也沒有平衡報導

多半是為了市佔率而忽略媒體道德

看看就好.......雖然我也很喜歡看 :think:

sunliu 2010-12-16 10:18 PM

今年公司去日本員工旅遊,第二天一大早要出發時,主管的爸爸一直沒上車,大家都很火,他上車後說他撿到一支手機,但不會講日文,跟旅館櫃檯比手畫腳好久,拖到大家時間很抱歉,公司會計的老公就轉過頭說,你怎那麼笨阿,這東西就自己拿來用阿,多此一舉幹嘛。主管老爸就說:裡面可能有很重要的資料,失主應該很緊張,而且不是自己的就不該奢求。
聽完後,我的眼前就只看到一個廢物跟一個有修為的人...........

酢醬麵 2010-12-17 02:34 AM

引用:
作者ebooboobird
撇開道德的層面就法律的觀點來說

他的行為完全合法以及所本身主張的權益並沒有錯

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而不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

兩者定義不同~ :o

定法:[主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

只能說她從中取利的手法不夠高明所以才會被踏伐

缺少的就是同理心.......

今天你要是撿道錢有多少人不會"暗坎"起來.......


不過媒體本身就沒提供一個開放的領域也沒有平衡報導

多半是為了市佔率而忽略媒體道德

看看就好.......雖然我也很喜歡看 :think:

不對吧!

留置權是有限制的,並非失主不同意給三成,他就能持續不交還失物.

所以他只是在利用資訊的不平等,在欺負失主,逼迫失主同意給三成.

sanma 2010-12-17 05:19 AM

這個法律根本是過時的爛法律,根本上違背現在一般道德上的標準

腦滿肥腸的利委們還不快點修掉

頂多賠個它因為撿到遺失物所付出的成本罷了

joe.oo 2010-12-17 06:35 AM

是根據民法第 805 條, 修正日期是: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從日期看起來, 一點也不過時.

人犯錯就要付出代價, 這是理所當然,

為人付出勞務, 索取報酬也是合情合理.

台灣人一遇到人性這種事, 就躲到"道德"後, 要求別人都須當聖人.

台灣人要到什麼時候才有勇氣, 拿出理性來面對 ?

請搞清楚, 台灣是法治社會, 不是道德治社會,

道德是很重要沒錯, 在教育的階段, 應該尊崇它高於法律,

但是, 事情發生的當下, 當事人有自由依法行事, 也有自由依道德行事,

道德約束豈能高過個人自由 ?

當事人選擇主張權力, 我只能說, 尊重個人意願, 雖然很遺憾, 但, 只是剛好而已 .

iDemon 2010-12-17 07:08 AM

引用:
作者joe.oo
是根據民法第 805 條, 修正日期是: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從日期看起來, 一點也不過時.

人犯錯就要付出代價, 這是理所當然,

為人付出勞務, 索取報酬也是合情合理.

台灣人一遇到人性這種事, 就躲到"道德"後, 要求別人都須當聖人.

台灣人要到什麼時候才有勇氣, 拿出理性來面對 ?

請搞清楚, 台灣是法治社會, 不是道德治社會,

道德是很重要沒錯, 在教育的階段, 應該尊崇它高於法律,

但是, 事情發生的當下, 當事人有自由依法行事, 也有自由依道德行事,

道德約束豈能高過個人自由 ?

當事人選擇主張權力, 我只能說, 尊重個人意願, 雖然很遺憾, 但, 只是剛好而已 .


自秦之後、華人社會不再存在所謂真正的法治社會

luym0001 2010-12-17 08:22 AM

引用:
作者Crazynut
看到黃金獵犬的新聞,我突然有一點開始擔心…

萬一蘿莉控守在百貨公司之類,專門來「撿」那些過動活潑不慎走失的小蘿莉…最後該怎麼算…

其實我是蠻想看看
會不會真的有人笨到用這一條來對走失的小蘿莉主張 :laugh:

totorochen 2010-12-17 08:29 AM

引用:
作者Crazynut
看到黃金獵犬的新聞,我突然有一點開始擔心…

萬一蘿莉控守在百貨公司之類,專門來「撿」那些過動活潑不慎走失的小蘿莉…最後該怎麼算…

18~30歲這段時間要待在我家...... 30歲後領回...
我沒要求 1/3 的時間待在我家已經很客氣了...

尤典汴太 2010-12-17 09:04 AM

我看到這則新聞覺得幸好沒撿到奇怪的的東西!
撿到子彈.....賞你個兩三顆!?
撿到刀子.....捅你個兩三刀!?
撿到鞋子.....左腳分一些給我穿!?
撿到沒吃的便當.....我只要那個排骨剩下的給你!?
撿到****......

我個人是覺得一句謝謝比錢更能讓我開心!

bustop 2010-12-17 09:53 AM

如果立法委員修法自肥

很多人一定覺得這真是無恥不要臉

即使法律上站得住腳

社會觀感也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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