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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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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撇開道德的層面就法律的觀點來說 他的行為完全合法以及所本身主張的權益並沒有錯 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而不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 兩者定義不同~ :o 定法:[主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 只能說她從中取利的手法不夠高明所以才會被踏伐 缺少的就是同理心....... 今天你要是撿道錢有多少人不會"暗坎"起來....... 不過媒體本身就沒提供一個開放的領域也沒有平衡報導 多半是為了市佔率而忽略媒體道德 看看就好.......雖然我也很喜歡看 :think: |
今年公司去日本員工旅遊,第二天一大早要出發時,主管的爸爸一直沒上車,大家都很火,他上車後說他撿到一支手機,但不會講日文,跟旅館櫃檯比手畫腳好久,拖到大家時間很抱歉,公司會計的老公就轉過頭說,你怎那麼笨阿,這東西就自己拿來用阿,多此一舉幹嘛。主管老爸就說:裡面可能有很重要的資料,失主應該很緊張,而且不是自己的就不該奢求。
聽完後,我的眼前就只看到一個廢物跟一個有修為的人........... |
引用:
不對吧! 留置權是有限制的,並非失主不同意給三成,他就能持續不交還失物. 所以他只是在利用資訊的不平等,在欺負失主,逼迫失主同意給三成. |
這個法律根本是過時的爛法律,根本上違背現在一般道德上的標準
腦滿肥腸的利委們還不快點修掉 頂多賠個它因為撿到遺失物所付出的成本罷了 |
是根據民法第 805 條, 修正日期是: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從日期看起來, 一點也不過時.
人犯錯就要付出代價, 這是理所當然, 為人付出勞務, 索取報酬也是合情合理. 台灣人一遇到人性這種事, 就躲到"道德"後, 要求別人都須當聖人. 台灣人要到什麼時候才有勇氣, 拿出理性來面對 ? 請搞清楚, 台灣是法治社會, 不是道德治社會, 道德是很重要沒錯, 在教育的階段, 應該尊崇它高於法律, 但是, 事情發生的當下, 當事人有自由依法行事, 也有自由依道德行事, 道德約束豈能高過個人自由 ? 當事人選擇主張權力, 我只能說, 尊重個人意願, 雖然很遺憾, 但, 只是剛好而已 . |
引用:
自秦之後、華人社會不再存在所謂真正的法治社會 |
引用:
其實我是蠻想看看 會不會真的有人笨到用這一條來對走失的小蘿莉主張 :laugh: |
引用:
18~30歲這段時間要待在我家...... 30歲後領回... 我沒要求 1/3 的時間待在我家已經很客氣了... |
我看到這則新聞覺得幸好沒撿到奇怪的的東西!
撿到子彈.....賞你個兩三顆!? 撿到刀子.....捅你個兩三刀!? 撿到鞋子.....左腳分一些給我穿!? 撿到沒吃的便當.....我只要那個排骨剩下的給你!? 撿到****...... 我個人是覺得一句謝謝比錢更能讓我開心! |
如果立法委員修法自肥
很多人一定覺得這真是無恥不要臉 即使法律上站得住腳 社會觀感也要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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