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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狂傲 2012-01-29 10:07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是可以向公司求償沒錯,但法人清算時,受償順序最優先者為債權人,至於員工薪資則排在......,公司資產就算沒被抵押的,恐怕剩下的也有限,光是清償供應商那一塊應該就沒剩了

所以員工薪資墊償,才會先以保險的型態,要求公司每個月先付一點錢,若是真的發生了,大概就是保險性質,政府認賠居多....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動基準法有考慮到清償權的優先順序,但若是積欠工資超過六個月該怎麼排定優先順序,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是認為這未滿六個月部分的條文應該刪掉,勞工的薪資本來就應該無條件保護.

另外,一旦勞保局完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程序後,勞保局就會成為債權人之一,如果像王又曾那隻王八畜牲一樣惡性倒閉,國家也只能認賠收拾爛攤子.

李狂傲 2012-01-29 10:20 PM

引用:
作者烤全羊
姍姍來遲她太聰明了。當初我多希望他在法庭或是當著媒體面前補上一句,台灣老闆都這樣,為何只拿我開刀這類的話。這樣才可以把台灣的名號打的更響亮,可惜。她龜起來,看來回來之後只要乖乖的,加上選舉也選完了,姍姍來遲現在回來之後就根本在等領退休金。就算黑了有如何,反正她都佔那種高職等,現在也沒啥好求發展的了。

看不懂,你是單純看不慣劉珊珊的失格行為,還是酸到政府就爽? :stupefy:

李狂傲 2012-01-29 10:29 PM

引用:
作者烤全羊
我可沒說政府不該站出來,我懷疑的是墊完款之後,是不是真的有guts跟太子汽車的老闆要錢。 :stupefy:

積欠〔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第一名的遠航,已經協議分50期償還債款,第二名的國產汽車龍頭張朝翔、張朝喨兄弟,被法院判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15億元,你要不要親自試試政府有沒有guts? :flash:

烤全羊 2012-01-29 10:32 PM

引用:
作者李狂傲
積欠〔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第一名的遠航,已經協議分50期償還債款,第二名的國產汽車龍頭張朝翔、張朝喨兄弟,被法院判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15億元,你要不要親自試試政府有沒有guts? :flash:

非常好,那就讓我們拭目以待政府作為 :)

跳海人 2012-01-29 10:38 PM

引用:
作者李狂傲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動基準法有考慮到清償權的優先順序,但若是積欠工資超過六個月該怎麼排定優先順序,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是認為這未滿六個月部分的條文應該刪掉,勞工的薪資本來就應該無條件保護.

另外,一旦勞保局完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程序後,勞保局就會成為債權人之一,如果像王又曾那隻王八畜牲一樣惡性倒閉,國家也只能認賠收拾爛攤子.




我知道勞基法有這一條,但實際上在執行時,卻絕不是”最優先”,請參考公司法327~330條

並另附上一則新聞:
(上述我才會說公司沒進行抵押的所剩無幾,但就實務面來說,即便沒抵押也質押了....連未生產出來的契作都可以質押了,更何況別的....)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10/...%A8%85%E6%8D%90

pompom 2012-01-29 11:32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知道勞基法有這一條,但實際上在執行時,卻絕不是”最優先”,請參考公司法327~330條

並另附上一則新聞:
(上述我才會說公司沒進行抵押的所剩無幾,但就實務面來說,即便沒抵押也質押了....連未生產出來的契作都可以質押了,更何況別的....)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10/...%A8%85%E6%8D%90



:like: 個人主觀 比較偏向公司法 :laugh:
希望法官能採用 :)

李狂傲 2012-01-30 12:02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知道勞基法有這一條,但實際上在執行時,卻絕不是”最優先”,請參考公司法327~330條

並另附上一則新聞:
(上述我才會說公司沒進行抵押的所剩無幾,但就實務面來說,即便沒抵押也質押了....連未生產出來的契作都可以質押了,更何況別的....)



最新的法規函釋已經調整薪資債權的優先順位: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三00一七一號
發布日期:101年01月04日

(重整債權)
第二百九十六條 ...............(略)


函釋內容:

公司經司法機關裁定重整,其積欠之工資(包括勞工留職停薪前之積欠工資),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故其性質應屬無擔保之一般重整債權,惟公司如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並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辦法發布實施後,勞工並得依有關規定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至於職工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規定,其性質乃屬優先重整債權。(經濟部七四、七、九商二九0八0號)

sutl 2012-01-30 04:50 AM

引用:
作者josetsun
監察院 :D :D :D

等監察院民選再說吧...

ps:你要不要改貼38歲的...

taisheng 2012-01-30 06:33 AM

引用:
作者烤全羊
我可沒說政府不該站出來,我懷疑的是墊完款之後,是不是真的有guts跟太子汽車的老闆要錢。 :stupefy:




太子汽車很大嗎.......政府會怕太子汽車嗎?????

你要是說...是動物園園長...我還相信政府會怕.........

太子汽車的規模.....連縣市長都不會怕.........

你舉這個例......失敗.......

跳海人 2012-01-30 06:34 AM

引用:
作者李狂傲
最新的法規函釋已經調整薪資債權的優先順位: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三00一七一號
發布日期:101年01月04日

(重整債權)
第二百九十六條 ...............(略)


函釋內容:

公司經司法機關裁定重整,其積欠之工資(包括勞工留職停薪前之積欠工資),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故其性質應屬無擔保之一般重整債權,惟公司如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並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辦法發布實施後,勞工並得依有關規定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至於職工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規定,其性質乃屬優先重整債權。(經濟部七四、七、九商二九0八0號)



這個解釋僅僅只針對”重整”,整段只是在說公司重整時,若法院裁定不能重整只能以破產處理,那當然要依破產處理呀,且解釋文仍沒有說債權優於抵押及質權

另,看文及函要看前後,上述那段亦要看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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