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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姍姍回國,依法不罰:這樣的慣老闆天堂,政府應該努力行銷來吸引鮭魚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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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動基準法有考慮到清償權的優先順序,但若是積欠工資超過六個月該怎麼排定優先順序,這我就不知道了,我是認為這未滿六個月部分的條文應該刪掉,勞工的薪資本來就應該無條件保護. 另外,一旦勞保局完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程序後,勞保局就會成為債權人之一,如果像王又曾那隻王八畜牲一樣惡性倒閉,國家也只能認賠收拾爛攤子. |
引用:
看不懂,你是單純看不慣劉珊珊的失格行為,還是酸到政府就爽? :stupefy: |
引用:
積欠〔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第一名的遠航,已經協議分50期償還債款,第二名的國產汽車龍頭張朝翔、張朝喨兄弟,被法院判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15億元,你要不要親自試試政府有沒有guts? :flash: |
引用:
非常好,那就讓我們拭目以待政府作為 :) |
引用:
我知道勞基法有這一條,但實際上在執行時,卻絕不是”最優先”,請參考公司法327~330條 並另附上一則新聞: (上述我才會說公司沒進行抵押的所剩無幾,但就實務面來說,即便沒抵押也質押了....連未生產出來的契作都可以質押了,更何況別的....)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10/...%A8%85%E6%8D%90 |
引用:
:like: 個人主觀 比較偏向公司法 :laugh: 希望法官能採用 :) |
引用:
最新的法規函釋已經調整薪資債權的優先順位: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三00一七一號 發布日期:101年01月04日 (重整債權) 第二百九十六條 ...............(略) 函釋內容: 公司經司法機關裁定重整,其積欠之工資(包括勞工留職停薪前之積欠工資),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故其性質應屬無擔保之一般重整債權,惟公司如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並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辦法發布實施後,勞工並得依有關規定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至於職工福利金,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規定,其性質乃屬優先重整債權。(經濟部七四、七、九商二九0八0號) |
引用:
等監察院民選再說吧... ps:你要不要改貼38歲的... |
引用:
太子汽車很大嗎.......政府會怕太子汽車嗎????? 你要是說...是動物園園長...我還相信政府會怕......... 太子汽車的規模.....連縣市長都不會怕......... 你舉這個例......失敗....... |
引用:
這個解釋僅僅只針對”重整”,整段只是在說公司重整時,若法院裁定不能重整只能以破產處理,那當然要依破產處理呀,且解釋文仍沒有說債權優於抵押及質權 另,看文及函要看前後,上述那段亦要看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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