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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某些檢察官的水準似乎需要再加強..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33477)

xxxxxxtsai 2011-06-20 03:49 PM

引用:
作者B76202023
有人很愛硬凹... :unbelief:


會不會是.................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無此用戶 2011-06-20 03:49 PM

引用:
作者cmwang
證人轉被告其實是取巧的玩法,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免得一般民眾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被玩:stupefy: ),但證人就沒有這個權利了----證人在作證時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證言的(被告至少還有緘默權:stupefy: ),...

以下這些正當理由就可以拒證
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檢察官通常是一個上(下)午要開好幾個偵查庭~
從竊盜到詐欺再轉到毒品...等不同犯罪型態調查
有時候碰上大論戰~或是當事人魯小小~
說真的...檢察官總歸也是"凡人" 一個....
憑一張點名單...再加上當事人的身分證
你要他再見到你的瞬間就想起所有相關案情內容~
說真的~可能有些強人所難了吧...
也之所以如此才要傳當事人來釐清一些搞不清楚得地方~
否則簡單處理...起訴讓法院去判就好了~
何必在那邊歹戲拖棚...又不是起訴就有罪....

cmwang 2011-06-20 03:57 PM

引用:
作者無此用戶
以下這些正當理由就可以拒證
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snipped....


那也得"證人"對法律有一定的認知才懂得行使拒絕證言的權利吧,這就是鵝說證人轉被告其實是控方取巧的玩法----"證人"沒有預先準備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有多少普通人能搞得清楚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啊:stupefy: :stupefy: ....

無敵大帥哥 2011-06-20 04:02 PM

引用:
作者cmwang
那也得"證人"對法律有一定的認知才懂得行使拒絕證言的權利吧,這就是鵝說證人轉被告其實是控方取巧的玩法----"證人"沒有預先準備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有多少普通人能搞得清楚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啊:stupefy: :stupefy: ....


是阿,就是這樣,剛剛去問了我們公司法務,才知道法律是一個文字遊戲 :unbelief:

菊草葉 2011-06-20 04:21 PM

引用:
作者foxtm
如果真的有證據,
足以證明證人也有嫌疑,那為啥不可以轉為被告?
什麼時候我們變成檢察官說了算?
還是法官不用任何證據可以直接判刑了?
光看新聞內容是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可不是每一位都是久利生公平,
有那個能耐跟時間衝到現場找證據的。
試想如果今日你是位檢察官,
警方交出來的嫌犯其罪證並不完美,你會選擇相信警方的偵查起訴處理,
還是選擇證據不足不起訴,逼迫警方去尋找被歲月流逝洗刷掉的證據,
忽視掉被害者家屬憤恨的眼神。


有足夠證據,就別當作證人來傳,這叫具結逼供,問題可大了。

另外,請別幫警察和檢察官偷懶找藉口。蒐證本來就是檢警的分內工作,沒有能耐和時
間,當甚麼檢察官和警察?????

如果是採證有問題,就不能浮濫起訴。現在就是有太多案子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又濫訴,
造成的問題之一是「定罪率」過低。另一問題是很多舊案在法院流動,案子不斷被踢到上一
級法院,又發回下級重審,上沖下洗30年,這對被害人家屬又有甚麼撫慰可言呢??

pcwalker 2011-06-20 04:28 PM

這就是台灣....
引用:
作者JH07
想必閣下也是第一次見識到吧

不知道台灣何時能開放民眾旁聽

這樣有興趣的都可以去了解一下

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都是個怎麼樣的判決與提告

我相信您兄長遇到的還不是很扯.........

菊草葉 2011-06-20 04:54 PM

引用:
作者foxtm
我一點都不覺得可以補救什麼的喔,
不是自己的小孩也要承認是自己生的。(="=)
檢察官會把被告當證人傳,被告要馬上角色轉換為另外一個人,也要認別人的小孩啦(笑)。
之後開庭啦,原告跟不認識的偽被告法庭相見,
原告看見檢察官幫他找到一個替死鬼被告,開心的不得了,訴訟歡樂進行中。
經過以上程序後,法官終於賞了偽被告一個不白之冤 XDDD
真的要歡樂成這樣,才論的到什麼上訴國賠的。
果然是原告被告證人跟檢察官聯手演出的奇蹟大戲阿∼∼



檢察官,是國家派與的公訴人,就是該案的原告。所以......... :jolin: :jolin: :jolin:

BLUESKYVFX- 2011-06-20 05:11 PM

檢察官愈到隨便都要告的也很苦惱.... :o :o

cmwang 2011-06-20 05:33 PM

引用:
作者菊草葉
snipped....
如果是採證有問題,就不能浮濫起訴。現在就是有太多案子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又濫訴,
造成的問題之一是「定罪率」過低。另一問題是很多舊案在法院流動,案子不斷被踢到上一
級法院,又發回下級重審,上沖下洗30年,這對被害人家屬又有甚麼撫慰可言呢??


刑法第125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是很難證明公務員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的故意(i.e.證據互相矛盾時,只採信對被告不利者也很難說是明知被告無罪,除非有人誇張到偽造證據入人於罪被抓包:stupefy: ),所以這一條刑法實際上還沒處罰過半個人:stupefy: :stupefy: ....

foxtm 2011-06-20 05:56 PM

引用:
作者菊草葉
檢察官,是國家派與的公訴人,就是該案的原告。所以......... :jolin: :jolin: :jolin:
打這一段的時候我有想過,
會到檢察官就是公訴罪,公訴罪應該幾乎都會有受害者。
不過打受害者的話太複雜了,所以想想還是打原告了。
反正重點不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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