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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某些檢察官的水準似乎需要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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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是.................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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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些正當理由就可以拒證 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檢察官通常是一個上(下)午要開好幾個偵查庭~ 從竊盜到詐欺再轉到毒品...等不同犯罪型態調查 有時候碰上大論戰~或是當事人魯小小~ 說真的...檢察官總歸也是"凡人" 一個.... 憑一張點名單...再加上當事人的身分證 你要他再見到你的瞬間就想起所有相關案情內容~ 說真的~可能有些強人所難了吧... 也之所以如此才要傳當事人來釐清一些搞不清楚得地方~ 否則簡單處理...起訴讓法院去判就好了~ 何必在那邊歹戲拖棚...又不是起訴就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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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得"證人"對法律有一定的認知才懂得行使拒絕證言的權利吧,這就是鵝說證人轉被告其實是控方取巧的玩法----"證人"沒有預先準備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有多少普通人能搞得清楚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啊:stupefy: :stupefy: .... |
引用:
是阿,就是這樣,剛剛去問了我們公司法務,才知道法律是一個文字遊戲 :unbelief: |
引用:
有足夠證據,就別當作證人來傳,這叫具結逼供,問題可大了。 另外,請別幫警察和檢察官偷懶找藉口。蒐證本來就是檢警的分內工作,沒有能耐和時 間,當甚麼檢察官和警察????? 如果是採證有問題,就不能浮濫起訴。現在就是有太多案子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又濫訴, 造成的問題之一是「定罪率」過低。另一問題是很多舊案在法院流動,案子不斷被踢到上一 級法院,又發回下級重審,上沖下洗30年,這對被害人家屬又有甚麼撫慰可言呢?? |
這就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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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國家派與的公訴人,就是該案的原告。所以......... :jolin: :jolin: :jolin: |
檢察官愈到隨便都要告的也很苦惱....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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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5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問題是很難證明公務員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的故意(i.e.證據互相矛盾時,只採信對被告不利者也很難說是明知被告無罪,除非有人誇張到偽造證據入人於罪被抓包:stupefy: ),所以這一條刑法實際上還沒處罰過半個人:stupefy: :stupefy: .... |
引用:
會到檢察官就是公訴罪,公訴罪應該幾乎都會有受害者。 不過打受害者的話太複雜了,所以想想還是打原告了。 反正重點不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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