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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撿到黃金獵犬 要分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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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幸好站長應該不會受到聖經招喚 :fear: :fear: :fear: :fear: :fear: |
引用:
因為每次拉加便便總重量都會增加 所以光放1/3是永遠湊不齊的啦 :laugh: 不過用寄的本很兇啊... :shock: |
for ref.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引用:
你要里肌還是要沙朗?XD |
樓上的我要點個夾心,不然來個腿庫也是免強可以接受,或者是來塊瘦點的三層,記得要魯過的喔 :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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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一堆人都咬著十分之三在鬧,可是我看新聞內容十分之三這句話是警察說(還不確定是不是記者自己加的),就有人撿到狗認為是對方棄養所以才抓回去養(也有可能是牽來的狗),寵物店發覺帶狗的人不是狗主人報警處理,就這樣而已,好像跟十分之三沒啥關係,"十分之三"被媒體炒得很高興一堆人也一起瞎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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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黃金獵犬:躺著也中槍 :cry: :cry: |
引用:
主人說要使用留置權與30% 法條有關 警察解釋物品評估價值 取其30% .但動物難以評估 而且真的拾獲人如提起法律訴訟 搞不好會被法官打槍 動物也許要引用動物保護法 棄嬰要引用兒童福利法 失蹤人員 我不知道 請樓下補齊 :think: :o :o :o |
引用:
抱歉,是我沒看清楚 不過我看到的重點根本不在這 引用:
借問一下撿到東西被警察發現,為什麼還要檢到的人同意才能聯絡失主呢 |
引用:
你當做大家都知道這則故事嗎? 不知道的都得閉嘴不能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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