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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謀殺人與殺錯人在法律上的差別?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11849)

ruinousdeity 2010-11-30 09:22 AM

引用:
作者aerocat
看到討論真得很無言,
台灣的司法就在咬文嚼字的討論法律條文中打轉,

他有沒有犯意,有,預備(準備)殺人,那就是有殺人的故意,不小心波及他人,算過失? 那法律的精神何在? 他不知道在哪麼多群眾的場合可能會誤傷他人嗎?

難怪一開始就喊說殺錯人了,
那兩案都算過失殺人了,一個算過失殺人未遂。
我要是律師,我就這樣抗辯,沒死的那個,只算重傷害,而且是過失,
至於死掉那個,他自己不躲開子彈的,跟我的當事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台灣法律真是笑死人。

對連(也就是某乙)開槍是不是殺錯人,
可不是他自己講講就算數的...
所以這個地方可以先不用批這麼大力....

hugobossxzy 2010-11-30 10:56 AM

莫非是傳說中的未必故意

A ROD 2010-11-30 11:30 AM

引用:
作者aerocat
看到討論真得很無言,
台灣的司法就在咬文嚼字的討論法律條文中打轉,



這些司法人還特別以這樣的用詞沾沾自喜呢 !
總以為寫一些用詞獨特的文章 , 才是高人一等 .
寫白話文的都是市井小民 , 程度不高 , 還看不起
寫太白話的人咧 . :D

Happy_Cat 2010-11-30 11:56 AM

引用:
作者A ROD
這些司法人還特別以這樣的用詞沾沾自喜呢 !
總以為寫一些用詞獨特的文章 , 才是高人一等 .
寫白話文的都是市井小民 , 程度不高 , 還看不起
寫太白話的人咧 . :D

正在想PCDVD最愛譴責升斗小民無知的惡蟲網友,這回怎麼沒出來講話,為愚民解釋法律條文,為犯罪者辯護啊!

雷火豐 2010-11-30 12:14 PM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postcount=164
引用:
作者cheneyen
說實話,看到這種消息我還挺高興的
今天死100個死老百姓,絕對比重傷一個關鍵人物來得重要
可憐了無辜的路人
但是我覺得連勝文為了國家的犧牲,喚醒政府對治安的重視,真的很值得
可以試想,在一堆警察面前槍擊角頭老大,可以搞半天沒啥宣傳,達到警世效果
今天發生連勝文被槍擊,其實真的是剛剛好而已
暴力不該被推廣,但是這件事情的邊際效應,個人持正面看法


樓主不是對連勝文遭到槍擊"挺高興"嗎?
還沒告訴我們過去哪個遭到槍殺,可以達到"警世效果"的
希望你早日答覆

cheneyen 2010-11-30 01:02 PM

引用:
作者雷火豐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2441312&postcount=164


樓主不是對連勝文遭到槍擊"挺高興"嗎?
還沒告訴我們過去哪個遭到槍殺,可以達到"警世效果"的
希望你早日答覆

過去被些被槍殺的,都沒達到啥警世效果阿(我想不太到,所以才這樣講,有錯嗎?)
這次不過是個政治世家的後代
被射了一下,沒死是很幸運,無辜路人很倒楣
假使今天那個人沒被射到,我相信又隨便呼巄一下就過了
就是權貴被射到,所帶來的邊際效應又極大,有甚麼好不開心的? -- 我是針對槍擊事件的邊際效應高興,你不會連這個都看不懂吧?

雷火豐 2010-11-30 02:09 PM

引用:
作者cheneyen
過去被些被槍殺的,都沒達到啥警世效果阿(我想不太到,所以才這樣講,有錯嗎?)
這次不過是個政治世家的後代
被射了一下,沒死是很幸運,無辜路人很倒楣
假使今天那個人沒被射到,我相信又隨便呼巄一下就過了
就是權貴被射到,所帶來的邊際效應又極大,有甚麼好不開心的? -- 我是針對槍擊事件的邊際效應高興,你不會連這個都看不懂吧?


過去被槍殺的政治人物或家庭沒有警示效果
這次連勝文遭槍殺,很高興有警示效果


想要裝傻躲避自己說過的"高興"言論嗎?
我會幫你宣傳

cheneyen 2010-11-30 02:17 PM

引用:
作者雷火豐
過去被槍殺的政治人物或家庭沒有警示效果
這次連勝文遭槍殺,很高興有警示效果

想要裝傻躲避自己說過的"高興"言論嗎?
我會幫你宣傳

你講哪一個有警世效果的?
我講的是警世跟你講的警示不同
你可以查查國語辭典兩個差別

順道提醒你,這次槍擊事件,討論最多的是,某人重傷,而不是路人死亡
那你看得懂邊際效益在哪邊了嗎?
真的是~~憑你的__,很難跟你__

sutl 2010-11-30 03:56 PM

引用:
作者aerocat
看到討論真得很無言,台灣的司法就在咬文嚼字的討論法律條文中打轉,

所以法官才會被批評成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所以才需要司法改革,才需要陪審團制度。

yaohoung2 2010-11-30 05:02 PM

我個人覺得啦
如果"某人重傷"造成"路人死亡"
也就是有因果關係 那殺人罪名成立

反之無法證明"路人死亡"是因為"某人重傷"產生引起的
"路人死亡"也只有過失殺人誤殺看待

當然每個人都有他的觀點解釋
就看雙方觀點看法在法院裡面答辯
何必在這裡爭的你死我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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