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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行人穿越國道被撞死,駕駛無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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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可能又要再跑幾年,而且沒辦法全身而退的案例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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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好你不是法官...... :stupefy: |
在國道上面穿越 如同自殺行為
這還有什麼好可憐的 有那一條交通規則可以憑據 :stupefy: |
引用:
請仔細看內文 他撞到人是在出口 600m 外,你撞到東西後拖行 600m 才停車查看,應該意義已經不大 雪隧不能停車是指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停的,他們開車打橫佔住兩個車道時,後方車輛都可以停下來,高速公路上是要保持安全距離,視線不良時要保持到可煞停的距離為止,考駕照時都有寫 撞到人是一回事,肇事逃逸是另一回事,職業駕駛人會從嚴認定 |
引用:
之前在類似的討論上看過同樣的論調 他只是闖入民宅偷竊而已(也許順便強姦婦女)怎麼可以就打死他? 他只是強姦婦女,姦殺也沒殺成功,怎麼可以殺死他? 他只是強盜而已怎麼警察怎麼可以打死他? 他只是拿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而已,又還沒殺死他,警察怎麼可以殺死他? 警察有受過專業的訓練可以不讓被害人受傷又不殺死犯人 bala ....bala..... 最後大絕招,他們也是一條命啊,怎麼可以剝奪他們的生命 哦對了,犯什麼罪? 公共危險罪,嚴重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權 我還以為這算是常識 |
在因果關係上 如果行人不穿越國道 就沒有發生車禍的可能 行人違規在先 等於製造一個開端 駕駛於判決書上無反應時間不小心撞到 駕駛當然是無罪的 在法律上等於行人已經違法了 駕駛正常行駛 不小心撞到了人 當然是無意的 錯都在行人 判駕駛無罪是正確的
看到這則判決覺得有些法官腦袋是清醒的 很多法官都蠻鄉愿的 常看到的判決是受傷的比較可憐 難道不願意撞人的駕駛就不可憐 內心不冤枉難過嗎?甚至還要什麼道義責任?什麼跟什麼啊!? 行人違規犯法連帶造成手法的駕駛要負責任 真不知道是哪些立法委員怎麼立的法?換成是你好好的開車 一個人不遵守規則衝出來 你撞死了卻可能還要背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沉重負擔?這個判決個人覺得是正確的 台灣太多無理濫情的事情了 做事總是情理法 難怪社會愈來愈混亂 把法擺到最前面 變成法理情 社會治安才會稍為好一些 至少不會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再混淆那些腦袋不清醒的無知百姓隨之起舞 |
引用:
所以要導入陪審團制度。 |
引用:
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
據聞,在國外這類案件,死者家屬還要拿錢出來
賠償車主修車費....... 說實在的,一個人在國道上要找死,受害者應該是肇事者, 只是台灣卻有一個『道義上的責任』這種東西真是OO又XX :o :o :o :o :o |
引用:
所以你的重點是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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