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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罵人就算沒指名道姓也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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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說了講的是(人身攻擊)不是(外遇)本身。 真受不了~~ |
引用:
我說法律沒有定罪人身攻擊,要形成公然污辱或毀謗才有罪,至於有沒有形成,前面那位網友已經回答了 :think: |
看來以後要在網路暢所欲言, 必須先弄個立委還是議員的資格,
他們罵啥都沒事, 小老百姓隨便說兩句就挨告, 什麼世界~ 這樣說應該不會挨告吧?? |
引用:
「比高金素梅更可怕」罵情婦被判刑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5/13 04:11" 〔記者林良哲、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龔姓女子懷疑林姓女子與丈夫有婚外情,不但毆打林女,更公開怒罵她「狐狸精」、「比高金素梅更可怕」,而遭對方控告,法官依傷害、誹謗、強制等罪判處她有期徒刑6月。 等在上班地點叫囂 去年3月26日,龔女先到林女上班地點等候,上前拉扯、毆打,造成林女輕微腦震盪及頭部挫傷。之後,直指林女是「狐狸精」、「賤女人」,還在大庭廣眾下對著林女大聲叫罵說:「這個賤女人比高金素梅更可怕、噁心,不要被她騙了,我手上的光碟片,還有她跟我老公****的各種姿勢,我都有證據」,更強拉林女到警局,表示要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提告。 正好遇上高金新聞熱 當時正好是立委高金素梅和已婚的前台北縣副縣長李鴻源被週刊拍到,出現在高金素梅的家裡,引起社會關注之際,林女認為被誹謗提起告訴 誰說外遇就告不贏... |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看了各位這麼多的回文…… 讓我想到「奇摩知識」有很多的意見回應,都有很多言論涉及人身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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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都是看當事人要不要告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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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兩個主題的回覆內容 , 還真是南轅北轍啊 ... :fear: :fear: :fe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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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內大濕都是很耐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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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是樓主用的標題有誤,新聞內容很清楚有網民用人肉搜索找到當事人的照片及姓名,然後一起辱罵,怎會是沒指名道姓? 至於上述法官依傷害、誹謗、強制等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是罵了一大堆話,還有傷害和強制罪,誹謗只是其中一項,新聞愛聳動就直接把名人作為新聞標題 |
引用:
但是毀謗也有成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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