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又一腦殘判決:少年打110惡作劇8千通 竟不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83248)
|
---|
引用:
我這樣說主要是針對此案例說的 而這條文應不適用本案例 否則法官為何不用 |
引用:
警察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你要法官用刑法判決??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第 28 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 重之標準: 一 違反之動機、目的。 二 違反時所受之刺激。 三 違反之手段。 四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 行為人之品行。 六 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 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一○ 行為後之態度。 第 29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
引用:
救護會配救護員吧! 區分是不能開刀嗎? 那可不可以打針?(台灣規定 護士沒醫生在場不能打針(侵入治療) ) 救護員就不知道可以作哪些急救? |
引用:
:jolin: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 |
很多手機沒插晶片下,
開機後按撥出紐,就會詢問是否撥出緊急電話(110),再按一次就會撥出 智能不足,若把有電的手機當玩具 的確有可能就撥出了 |
引用:
一個只是救護 一個是醫生 這兩個差別很大吧 :unbelief: |
引用:
前面的人把刑法搬出來 把我誤導了 |
引用:
所以才要問可以實施的救護內容區別阿! 以前台灣規定護士可以自行實施打針.無須醫師在場 現在回復法律規定 護士必須在醫生監督下打針才合法 但是絕大多數醫生打針技術比護士爛很多 所以差別在哪裡? 法律規定可以實施的救護內容區別 :think: |
真是令人感到無言的判決,
有時候真的很難想像, 法官在下判決的當下, 腦袋理想的是什麼... :unbelief: 。 |
引用:
那也算是無行為能力,只是可能會罰監護人∼∼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36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