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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濟這種行為很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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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和窮人搶飯碗了
感恩 |
引用:
捐100萬,可以當榮譽董事 |
第 23 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者。 六、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 獎牌狀者。 八、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 或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 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 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 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 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 虞者。 一七、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 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 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 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 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 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
既然都要叫--大愛
那就和解..共同持有不就好了 頂多後成立的..花點錢買授權 何必這樣搞 |
對慈濟沒好感..
我奶奶過世時, 就見識過了.. 慈濟已經不在是以前的慈濟了.. |
罪魁禍首是經濟部吧
不行的話當初幹麼要核發 這可以算國賠吧? |
....嗯....有理.....
"國民"黨應該叫7-11的"國民"便當通通改名 為什麼有人會認為慈濟會有可能跟一家計程車行有關係 因為.... 慈濟生意做的大? 好啦...我承認...我討厭慈濟 |
來說一個我個人的經歷好了。
溫哥華每年九月初,當地的僑社會辦一個臺灣文化節, 讓外國人對臺灣文化能有更深一層的瞭解。(說穿了不過就是租個場地, 然後開放攤販入駐賺租金,賣些貴死人又不好吃的小吃及手工藝品)。 這活動行之有年,進去還要門票;然而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屬義工性質,沒領薪的。 (那這場活動的目的是?.....大家心裡有數)。 當然辦活動嘛,一定會找贊助商;而2006年那一場,最大的贊助商就是慈濟。 那一年,慈濟不但把兩個室內展場中較大的一個包下展示慈濟的東西, 活動其間還在室外大舞台穿插表演他們慈濟的一種類似手語的表演,宣揚慈濟理念。 另外不知道他們捐了多少錢給市政府,居然讓市長來現場宣布溫哥華某月某日為慈濟日∼ 搞的整場活動像是他們的慈濟宣傳會一樣,完全跟臺灣文化搭不上邊。 第一次去的人應該都會有『臺灣文化 = 慈濟』的錯覺吧。 |
目前都只有官方說法..跟大家的看法而已...
我比較想知道私下真正的動機是甚麼? 有沒有"行仔內"的可以提供一下 :rolleyes: |
引用:
這種言論有為反對而反對的感覺 這註冊日期的說明,也或許是在說明 有人在想撿便宜搭順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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