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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救 病人活 施救人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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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是本討論本案例 謝謝 |
引用:
那就本案例來講,那位救人的女士,如果真的沒有從事任何救助行為,而眼睜睜看病患死去,其實是沒有成立犯罪的。 |
引用:
差異 如果你會 CPR 而患者剛好可以以 CPR 救治 妳卻不醫治 妳就犯了遺棄罪 那如果用 CPR 又要被告 不是醫療人員卻進行醫療行為 哪不是 見死去救也有罪 不救也有罪 而衛生署連這種事都不願意釐清說明協助被告 讓人民不知所從以後看到別人受傷 到底可不可以救 會不會被告 這種事都處理不好 試問他所規劃管理的健保會這麼多弊端 有什麼好奇怪的 最後 我不知道你是看不懂字 還是怎樣 我已經說過不想在跟你討論 希望你不要回應我 不想在跟你這種人有交集 請尊重自己跟我 謝謝 |
引用:
是嗎 你從哪判斷本案例 不構成遺棄 你知道病患當時的情況嗎? 如果家屬控告該人 遺棄 會不會成立 還是未知數好麻 |
引用:
我之前開的討論串就有提到這個問題 不過我忘了見死不救的刑責是哪個 剛剛稍微看了一下~感覺此見死不救不太符合這個案例 因為該病患已經在醫院,無遺棄之說 當時有值班醫生,但他在急救另一名病患~ 該研究員雖具有證書但不具醫師格,所以他也沒有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必要 之所以他會挺身出來,我相信應該也是在他的判斷+良知下所下的決定 而沒有想到處不處罰的問題 我相信如果他當時就算是不救,也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只是良心上會有一些譴責吧 不過剛剛看aug0123大po的醫師法28條 感覺該研究員應該可以屬於不罰的第四項 不曉得最後法官是依哪項處罰鍰的 |
阿杜老大
去買本書來研究一下什麼是遺棄罪吧...............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
遺棄罪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C-089-079.htm 刑法於第二十五章設有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的處罰規定。第二百九十三條為「無義務者之遺棄罪」,其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四條為「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其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行為人遺棄之無自救力之人,將使其生命陷於危險狀態,且往往可能造成無救力人死亡之結果,故遺棄罪之制訂 ------------------------------------------------------------------- 構不構成 法官說了算 你我說的都不算 如果家屬要控告 誰敢說一定不成立 |
引用:
293的無義務者遺棄罪,通說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即是使被害人陷入危險或危險升高的行為,例如病患按緊急鈴,關閉聲音開關致使病患得不到醫護人員救護。 而消極的不作為並不能成立本罪。 294的有義務者遺棄罪,是依法令或契約有積極救助義務者,而本案例中的女士只是研究人員,非醫師,不是依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者,行為主體不該當,當然亦不成立本罪。 |
引用:
我是沒念過法律只是看到條文相關的東西 遺棄罪說的好像是看到受害人的應該把受害人送到醫院或是向醫院求救但他沒去做這件事 而救人的責任是醫生 該病患已經在醫院,如果今天只有他一個人需要急救而值班醫生沒救 應該會觸犯到其他的法條 但研究員不具備救人資格 他的證書應該是要在有救人資格的醫生在旁引導下施救 而不是獨自完成 我想這個案例的重點應該是在 一:地點(地點對於不具備醫師格的人應該無遺棄之罪) 二:施救方式 |
引用:
本案件未經審判,並不關法官的事。 是檢察官做緩起訴處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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