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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人3C確認單要留下當證據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266053)

phager 2003-11-08 10:39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xpuser
情況不一樣
實體商店,不會少報一個零,頂多差個五十一百
而且是單一客人
但是網路事件,是因為有通報擠訂異常現象,處理方式會有不同


小弟不是說這件事.

是說 同一家店 店員報錯價的情況.
我猜 報錯價的人是MM自己.
她處理的蠻漂亮的.

以前遇到的 就沒那麼聰明了(男店員).
MM在人際關係上 還是很有一套的.

而且 就算是真的前面那個報錯了.
我看客人也不太敢買(好像是學生 嫩嫩的).

irwing 2003-11-08 10:44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hager
小弟遇過一個店員(MM) 處理的很技巧:

客人: 上個店員 不是報XXXX 怎麼你報的比較貴 ?

MM去問上個報價的店員.

然後
MM:上個報價是錯的.不過 既然報給你了 那就照那個價錢賣你囉.................

真是高啊:D
這下子 全世界都沒有錯了.

你的情況不一樣,因為你買的東西報價不是太離譜,且只有你一人報錯;像這次事件差價不但到了一萬多,且交易數量不小,這個損失可是要補一段時間的。

CUBE0125 2003-11-08 10:48 AM

這篇討論串又多又長...
個人心力時間不足 無法一一看完...
僅就看到的一些問題點 發表一些淺見...

看到不少人主張下訂單者法律上一定站的住腳...
這是定型化契約...
而"需確認後 方成立" 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該無效...
所以只要堅持到底 店家一定要出貨給消費者...
但是...
1.照該條款所說 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契約都還沒有 何來定型化契約(裡面的約款)?

2.契約需要一方要約 一方承諾...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
(1)在此案 店家是要約人還是承諾人?
如果是要約人...
甲對乙說:我的A物賣你100元 要買嗎?
此時甲對乙就必須受其拘束 乙有承諾要不要用100元買之權利...
如果是承諾人...
變成乙對甲說:你的A物用100元賣我 好嗎?
此時變成乙受拘束 甲有承諾賣不賣的權利...
而該條款有想讓店家地位變成承諾人的傾向...

另外 根據民法第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訂賣價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虛擬的網路商店上寫著15xx的R9800P...
到底算前者或後者 似乎也不無爭議...
這點留待實務去解決...
(2)就算認定店家是要約人好了...
民法第154條但書: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不受拘束)...
例:數量有限賣完為止 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按契約自由 除非是一些民生必需品或公益事業(如供電 自來水)...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選擇與何人訂約的自由...
此條款應該不至於無效...

=>這裡我覺得有可能符合上述...
因為契約未成立 根本沒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而是店家要不要接受訂單進而成立契約的問題...
與定型化契約完全無涉...
定型化契約一般是在契約成立後再來爭議裡面的內容條款...
而此處似乎傾向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3.就算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1)就法律面來說...
也要顯失公平 違反誠信原則才無效...
契約成立後容許單方(尤其是擬訂契約方)片面無理由解約...
固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但如果如上述 契約根本未成立...
例:保留訂單接受與否的權利(我覺得名人3C該條款很近似)...
此條款應該還不至於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2)就現實面來說...
各種定型化契約裡對消費者不公的條款實在太多...
還需靠實務一一認定...
法律理論上無效 現實上可能還是一直在用...
沒出問題鬧上法院 結果實在很難說...

4.就立法精神來說...
消費者保護法/消保官/消基會 立意是在保護弱勢受害的消費者...
此事件下訂單的 我想沒幾個是弱勢受害的消費者吧?
(哪個下訂單的真的覺得是店家"特賣"15XX的R9800P?)

5.就利益衡量來說...
要求店家履行契約 店家每賣一張損失上萬...
容許店家解除契約/主張契約不成立 下訂單者的損失趨近於零...

6.就法理來說...
法律不保護惡意之人(惡意=明知)...
明知他人行為為過失 進而利用...
法律不應該加以保護...

7.就情理來說...
貪小便宜 好玩是人之常情...
換作是我 也會下訂...
買到R9800P我是不該想 但有個小禮物/優惠也不錯...
或者是看看店家如何處理...
但將心比心 得饒人處且饒人...
店家都已經認錯道歉 那也就算了...
如果鬧大 就算法律上站的住腳...
我想社會輿論也不見得支持...
就像台鐵罷工 草草收場(PS.真的鬧大了對台鐵不見得好 看看日本當初的國鐵)...


8.結論:
我是不知道店家的態度究竟如何?
要求店家合理的認錯道歉甚至小優惠...
我絕對舉雙手贊成...
但如果不是真的很惡劣(我是沒看到)...
那訴諸法律/消保官/消基會 那個人認為就大可不必浪費社會資源...

ps.有人說問過同學/律師/消基會/消保官都贊成?
你們有將事實經過說明清楚嗎?
1.R9800P的市值多少?才賣15XX?
2."明知"15XX不合常理還下訂單...

基本上 我倒完全是持相反見解...
上述主要疑點有二...
1."保留接受訂單與否"或"需確認後 訂單方成立"此類條款會無效?
2.明知店家過失標錯價格的消費者 應該受到保護?
當然以上都是個人淺見(我只是個學生) 還望指教...

Happyada 2003-11-08 10:55 AM

回覆: 你們這樣跟那些黑店的店家有什麼兩樣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mh01304
呼~~~~~~~~我要說了



你們這些無恥到家的傢伙


整天有一堆人在那裡嚷著在哪裡又遇到什麼黑店 再不然就是哪一家的老闆換或不乾脆 服務態度不好之類的 我明白的說吧 像你們這種人 根本沒資格要求店家提供好的服務 名人只不過是一時不慎 標錯了價格 而第一時間看到的人 居然不是想辦法通知名人改正這個錯誤 而是跑上板來 四處宣揚 這也就算了 接下來居然還有一大堆人
.............


如果你直接承認你是店家的人,然後公開道歉
我想效果會比較好喔

Ken.S 2003-11-08 12:20 PM

最好到最後不了了之

讓有貪小便宜心態的人累得半死

emh01304 2003-11-08 12:34 PM

我不是喔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跛豪
怎覺得emh01304,好像是受害者一樣
到處在有關這系列的文章消毒啊.....=.=
難不成,他就是Key錯的人........
所以被公司流放到網路上面來灑藥........@@

不過,在商言商啦.........
我們公司6月時,接了一筆4k投影機的訂單,就開始下訂單、進原料
7月份時........老總突然被砍了,訂單取消........
結果陪了千萬元左右的違約金............=.=
要是我們那些進料廠商也像大伙一樣好說話就可以了
就不用付那些錢了.........

就說接單的人,key錯了........=.=
我是來亂的........@@

呵 我只能說您實在實在實在.........是想太多了 本人跟名人絕無任何關係 我更不是那位key in錯的人..........

emh01304 2003-11-08 12:39 PM

回覆: 回覆: 你們這樣跟那些黑店的店家有什麼兩樣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Happyada
如果你直接承認你是店家的人,然後公開道歉
我想效果會比較好喔

小兄弟 飯能亂吃 話可不能亂講 如果你是像跛豪兄那樣 用開玩笑的語氣來開我玩笑的話 這我能接受 但是你語氣說的這麼肯定 甚至要我公開道歉..........請問你有證據證明我是名人的人嗎? 沒有的話 還把話說的如此肯定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一分證據都沒有 還要說十分話 請當心這會為你招來不必要的麻煩

phager 2003-11-08 12:4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S
最好到最後不了了之

讓有貪小便宜心態的人累得半死


小弟來貼拍賣好了:

售全新 INTEL P4 3.06GHz (800MHz版本) $1400.
意者請PM.........

反正 來問的人 都是貪小便宜的.
那麼明顯 我是少打了一個零嘛.
我沒東西好賣 也是天經地義的.

kaiger 2003-11-08 02:0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S
最好到最後不了了之

讓有貪小便宜心態的人累得半死


你是說白忙一場嗎?

char0392 2003-11-08 02:2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aiger
你是說白忙一場嗎?


放心.

只要你們堅持.不取消訂單

絶對讓你用MX440的錢買9800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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