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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 2003-08-04 01:1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q0127
使用P2P軟體不違法, 不過下載盜版就違法了^^



以下是Shanpwu兄在這篇中所提出的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修正計修正四十條,增訂十三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八、省略
九、明定明知為盜版電腦程式著作而作營業使用,
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但一般民眾個人之使用仍不違法。
十~十三、省略


這說的話不知是否就....:confused:

bubufirecar 2003-08-04 01:1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水藍色
以下是Shanpwu兄在這篇中所提出的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修正計修正四十條,增訂十三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八、省略
九、明定明知為盜版電腦程式著作而作營業使用,
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但一般民眾個人之使用仍不違法。
十~十三、省略


這說的話不知是否就....:confused:


那那個什麼鳥新聞說有一個民眾用kuro下載mp3被抓.
意思是假新聞???

水藍色 2003-08-04 01:26 AM

那民眾好像有營利吧...
不然我覺得
...................個人認為之分隔線................
只是為了恐嚇使用KURO跟EZPEER的使用者而發布的消息
畢竟他們****也打蠻大的...
對唱片公司是蠻大的傷害
其實我覺得用KURO或是EZPEER來抓歌比用驢子或用騾子抓快多了
對於一些懶人而言...用這種軟體真的方便許多
說他們是騙錢的公司(之前有人這樣說)
其實我倒是覺得還好
端看使用者的心態如何...
...................個人認為分隔線結束................

P.S 簽名檔中哪張圖片好呢...傷腦筋:nonono:

PPPPP 2003-08-04 01:31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q0127
使用P2P軟體不違法, 不過下載盜版就違法了^^

關鍵在於使用P2P軟體下載來的東西是否就是盜版.......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之類的團體或者是部份個人偏好的說辭是一套

中華民國法院過往判例是另一套

詳情請閱: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232411

bubufirecar 2003-08-04 01:4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水藍色

P.S 簽名檔中哪張圖片好呢...傷腦筋:nonono:


這兩張都是那位赴日發展的韓國藝人嗎?
右邊那個我看不太出來:)

水藍色 2003-08-04 01:54 AM

..................
2個都是韓國人嗎?:jolin:
算了~~不是很喜歡韓國人說:jolin:
管他的...妹妹好看就好了:D
雖然說右邊的藍色色調看起來還不錯..
但是放2張圖還是不太好....
那還是用左邊那張好了...

bubufirecar 2003-08-04 02:06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水藍色
..................
2個都是韓國人嗎?:jolin:
算了~~不是很喜歡韓國人說:jolin:
管他的...妹妹好看就好了:D
雖然說右邊的藍色色調看起來還不錯..
但是放2張圖還是不太好....
那還是用左邊那張好了...


ㄏㄏ...原來您不知道她是誰啊:)
我指的是左邊那一個.所以我才會問你右邊也是她嗎?

她是除了BOA之外.到日本發展的另外一個韓國人.

韓國人很多好人啦.
不用那麼仇視韓國人啦.:)

aq0127 2003-08-04 02:37 AM

之前美國著名的Napster P2P軟體遭到RIAA的控訴因而敗北的事
相信大家都知道, 所以到底合不合法實在很難說, 我自己倒是覺得
台灣法律說下載應該不犯法, 可是散佈出去呢? 算不算違反版權?
我自己也有在用eMule啦, 所以我想使用它去散佈mp3或是電影
的話, 他們應該有權可以抓我們吧, 只是看抓不抓得到而已...

PPPPP 2003-08-04 03:27 AM

幾年之前,美國著名的幾個P2P軟體在美國本土相繼敗訴的事,相信大家都知道

可是,中華民國不是美國的一個州,瞭解不瞭解

所以到底在中華民國合不合法,實在不是由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單方面認定,也不是由部份團體或者是個人來認定

此認定權力專屬承審的中華民國法官,瞭解不瞭解
詳情請閱: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232411



用eMule去散佈mp3的話,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是否有權可以抓民眾,第一個關鍵點,在於這些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民眾手上的音樂CD,是否是非盜版的音樂CD。

如果最開頭的用eMule民眾手上的音樂CD,就是盜版的音樂CD,這在中華民國是有罪的,其他接下來,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民眾也跟著有罪。

如果最開頭的用eMule民眾手上的音樂CD,不是盜版的音樂CD,這在中華民國是無罪的,第二個關鍵點,其他接下來,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民眾是否也跟著無罪呢?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民眾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第二個關鍵點,用eMule的民眾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複製分享出去的份數究竟多少份才算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中華民國法官從未做過此裁判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無權單方面認定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eMule目前根本沒有計算複製分享出去多少份數的功能....)





第三個關鍵點,非營利之目的,相信大家都知道絕不能營利。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本來可以去抓妖魔那幫人的大小水管的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230860
因為,妖魔那幫人的大小水管與ezPeer公司不同,ezPeer公司號稱不提供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給消費者下載,而,妖魔那幫人的大小水管卻不如ezPeer公司做法.....)

水藍色 2003-08-04 03:47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ubufirecar
ㄏㄏ...原來您不知道她是誰啊:)
我指的是左邊那一個.所以我才會問你右邊也是她嗎?

她是除了BOA之外.到日本發展的另外一個韓國人.

韓國人很多好人啦.
不用那麼仇視韓國人啦.:)


不是仇視啦...:jolin:
只是純粹不喜歡他們的某些行為罷了
或許是民族性的關係吧
加上現在媒體的影響...
對韓國自然沒有好印象

當然他們也是有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就是了

我一直以為這張是BOA哩....
看起來都蠻像的:jolin:

~~似乎離題許多了: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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