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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逛逛 全台灣店家早收光了 很多店家只有個位數就判刑了 我光華商場朋友2片大河之舞 就纏訟2年多 "意圖"指的是你還沒行動只是心裡面想 而法官認定你心裡想甚麼 而做裁判依據 其法官心證就可怕了 抓個體戶收獲好又輕鬆 以成大案而言 單獨告有八成人可脫罪 2個架站罪行重大 用特殊管道和解可談到8-15萬 結果全部分擔登各大報道歉啟事 平均每人10-20萬 南部有的小店家 被不肖員警以臨檢名義取締嚇昏頭 現拿3-5萬合解不乏其人 跟店家比起來 個體戶付錢爽快多了 |
引用:
看清楚片盒後警語 出借互易交換都數智財法中散佈行為 買賣叫做移轉所有權 3區或1區都一樣 |
引用:
酷!!:eek: 發現自由地區有這狗屁玩意!! 共產極權國家就不鳥你 我同事買了T3..bad boy2...:tu: |
引用:
盡責的員警 會在做筆錄時技巧性讓代理商向你談和解費用 在警察局內不斷勸你和解 甚至故意拖延時間讓你以現行犯併案移送不及 先關一晚 <台北市當晚會移送土城看守所> 隔日檢察官偵訊後1-5萬交保 你可以全程保持沉默 |
引用:
這個時候警察再從中獲利:mad: 電影都馬這麼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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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小弟覺得消息有待查證. 惡法通過後.有動作是正常. 但要搞到眾多消費者抵制他的產品. 抓個人拿〝合解金〞. 而不在乎:消息傳開後.消費者抵制.零售市場大量萎縮 這算長久之計嗎?:rolleyes: 這消息.有諸多不合理性. 有案例出來.比較能還原事實的真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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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的有懷疑過,你是無間道的劉德華。:cry: |
引用:
在修法前諸多出租店租賣一區DVD被代理商提出告訴的事實存在,修法後發生這種事也不足為奇:think: |
首先應該澄清的是....網購著作品,不管幾份,只要是個人使用範圍,或許有侵權的可能,但是刑法並沒有針對此一行為與以量刑,僅有民事訴訟發生之可能.所以大家不用怕網購會被海關查獲後以此訴諸刑法.(不過請注意,還是有可能會有民事訴訟會發生喔)
其實大家如果不要只是把重點放在DVD上,你會發現這個惡法影響的層面很廣,以原文書來說,一般大專院校使用之原文書籍,大都是透過國內某些書店或大型出版社引進的,但是....他們有代理權嗎?我想是沒有的,那....這些書店或出版社不也觸犯了著作權嗎?這樣對資訊流通及文化技術的交流是好是壞呢?從此一角度去審視此惡法,我想也許會有更多的民眾能響應修改此惡法的... 以目前惡法的規範來說,平行輸入之真品確實禁止買賣的,現在連Yahoo奇摩拍賣也宣告禁止此類商品買賣了,所以大家在交易此類著作品時確實要注意點了,但說到代理商是否真要拿個別民眾開刀,我還是持保留的態度,因為每一案件也許對此一族群民眾有嚇阻作用,但是每一案件審理的時間及金錢的成本是否值得?且對代理商的商譽的影響是正面或反面都有待評估.畢竟台灣DVD零售市場不大且又屬於特定族群,真要大家團結一致抵制這些代理商,我想業績的影響還是會有的(台灣的DVD市場還是以租售市場為主)...除非代理商放棄零售市場.. 以上是小弟個人拙見,有不實之處,歡迎網兄們指教,謝謝! PS.前幾頁有個網兄有貼個鏈結,是一個叫"著作權筆記"的網站,該站對著作權方面的解說甚多,對著作權有疑問的網兄,可以多利用該網站,相信應該能解決您對著作權的一些疑問.:) |
引用:
和解的案子通常沒有案例 被判刑的上網在法院都查的到 賣一片才賺幾十元還被嫌到臭頭 抓一次可賺幾萬元 事情發生跟合不合理無關 店家和代理商之間訴訟超過20年 去年抓了近千家 是因為代理商勾串政府大肆修法入民於罪 業界才將案例陸續拋出 因為這法已是全民入罪 微軟前些年利用電腦IP位址追查使用盜版軟體的企業 就掀起大風波 因為每個家庭個人電腦多少都灌有沒版權軟體 只要上網 電信警察馬上來敲門 也因為輿論壓力 微軟才出面澄清只會針對營利事業做處理 不會侵入一般家庭才止息 許多企業多付出百萬甚至千萬和解金 而要查證 從何查起 這就像河邊豎立深水危險已淹死人 剛看救護車開走的人 告訴後來的人要小心剛淹死一個 還被質疑 真是溺者多善泳 尤其這些年來電玩軟體對個人興訟的個案不少 多上一些著作權網站多做功課 事實的真像就會越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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