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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常急!!請問車禍和解是否需要"刑事撤回告訴狀"?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18068)

偶係大報 2013-07-10 01:08 AM

引用:
作者lyu0002
這篇滿實用的耶 ~~如果可以M起來的話

需要幫忙轉貼到Ptt 八卦板嗎?
會有不少人提供意見


如果可以麻煩幫忙轉貼....目前傾向到調解委員會和解,不去警局了!
請問在調解委員會和解時能請他們註記"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無條件放棄刑民事之告訴權利"嗎?

aerocat 2013-07-10 07:50 AM

引用:
作者偶係大報
如果可以麻煩幫忙轉貼....目前傾向到調解委員會和解,不去警局了!
請問在調解委員會和解時能請他們註記"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無條件放棄刑民事之告訴權利"嗎?

因為case by case,細節部分真得很難講清楚,

刑事部分對方有重傷變植物人、死亡嗎,沒有不需要擔心這個,
民事部分小破皮,扭傷 直接跟當事人和解就好,不要想太多,那個是給要賠很多錢的人用的,
小案子和解重點在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民事部分幾萬塊的賠償除非那人的配偶等等很缺錢不會跟你打民事,又不是她想要多少法院就判給她。

另外是有些案例,因為和解書沒有寫民事部分,在2年期限的最後一天被提告,但這是很少很少的,台灣人的良知還沒爛到那種地步。

aerocat 2013-07-10 07:54 AM

引用:
作者momoisabird
法律上有這字眼? 不是只有告訴權? 法律人也會說 追訴權?


你確定法律上沒有追訴權嗎,你google一下 追訴權跟告訴權的定義。

偶係大報 2013-07-10 08:21 PM

在此萬分的感謝所有提供意見的版友,今天已和對方在警局達成和解,
並請對方在空白的"刑事撤回告訴狀"簽名蓋章,事情到此算是完滿解決了。

感謝講理的對方,感謝溫暖的PCDVD,也感謝每一位提供意見的版友,
這次車禍讓我學到了很多,謝謝大家!

LinChiang 2013-07-10 08:25 PM

引用:
作者偶係大報
如果可以麻煩幫忙轉貼....目前傾向到調解委員會和解,不去警局了!
請問在調解委員會和解時能請他們註記"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無條件放棄刑民事之告訴權利"嗎?


主動到鄉鎮區公所申請(你即是聲請人),
主要是去車禍地點所在地的區公所或對造人戶籍住所之公所申請,
依照調委會的案件約2、3個禮拜後會排定日期。
基本上,雙方都願意好好和解並履約,便無需所謂先「提告」或「撤回」
通常要先提告再撤回是因為,同一事件不得撤告後再次起訴,防止後患,
但調委會的制式調解書本身就會加註「放棄刑民事告訴之權利」。

如果您硬要加註這項的話,就在和解當時委員在寫筆錄時請他加註,
而且要真的寫正確,寫的不正確,法院覺得有問題還是會退回來不核章...
基本上都是聲請及對造雙方本人出面才可進行調解,
若未滿20歲之聲請或對造才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出面
本人不到,請別人代理只稱「代理人」,會在當場寫下委任書,委任人全權由代理人代理。

感覺案主您網路上資訊愈看想愈多,
真的怕私下和解有爭議,上調解會依著程序走都不會有問題
畢竟雙方都沒提告且願意好好和解不是嗎?

ttsmarco 2013-07-10 09:00 PM

引用:
作者kino
告訴權沒辦法放棄,只能等時間消滅,6個月...

另,告訴只是訴訟條件,簡單說,你雖然能夠告訴對方
但會不會上法院是檢察官說了算
這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
除非你用自訴,才有可能憑自己告上法院
但基本上自訴是採律師強制主義,就是要雇用律師當辯護人才能告
大概沒有幾個傻子會單純為了這種事去自訴

想請問,既然告訴權沒辦法放棄
假設和解書中包含"甲、乙兩方皆拋棄所有民事、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利"這一條,但沒有送法院公證這個步驟

也真的遇到白目簽了和解書後又去提告"過失傷害"
那大多數/最有可能的情況會是???

1.被檢察官擋下來?
2.被法官判無罪?
3.真的背上一條前科?
4.其他?

感謝~

momoisabird 2013-07-10 09:07 PM

引用:
作者aerocat
你確定法律上沒有追訴權嗎,你google一下 追訴權跟告訴權的定義。
的確是有這字眼,抱歉,書讀太少,受教了

kino 2013-07-10 09:45 PM

引用:
作者ttsmarco
想請問,既然告訴權沒辦法放棄
假設和解書中包含"甲、乙兩方皆拋棄所有民事、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利"這一條,但沒有送法院公證這個步驟

也真的遇到白目簽了和解書後又去提告"過失傷害"
那大多數/最有可能的情況會是???

1.被檢察官擋下來?
2.被法官判無罪?
3.真的背上一條前科?
4.其他?

感謝~


民法上的契約效力不會及於刑法,例如,電視上常有肚子餓偷超商,老闆同情不追究,但檢警還是一樣要起訴(一個是私法,一個是公法性質不同)
和解書只是私人跟私人間的協議但具有民事確定判決的效力,而刑事是檢察官代表國家找你麻煩,明顯國家比較猛!

關於人的重要權利除有明文規定外,不得拋棄...
去公證的意義只是讓這件和解書具有公證效力(可以直接拿到法院當作證據)

白目簽了和解又去提告
檢察官還是要受理,因為這是他的權利(憲法上保障的訴訟權),沒有不或緩起訴情形就是要起訴上法院
至於上了法院法官會怎麼判,那是另一個問題...通常法院會希望被害人撤回告訴,這樣他只要下不受理判決就可以結案了...

法官判決供參考

90年台非字第16號
刑事訴訟法並無預行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規定,自不得預行捨棄或拋棄,其縱有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newgoforit 2013-07-10 10:33 PM

基本上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做和解是對自己是最有保障的方式,
它會有制定的格式, 跟專人幫你服務.
只要你聯絡好時間(自己,對方,公所,三人同時有空的時間)
跟準備資料即可,
其他和解的方式其實都有其漏洞或不完整的地方. 而且還
要去找資料, 和解書,之類的麻煩事.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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