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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車行車安全宣導 : 機車當然可以騎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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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規定不是理論。 用右側超車只是沒人在抓,不代表這是合法的。 改天你並非不可抗力的原因用右側超車,被警察攔, 人家把規定搬出來你根本沒有辯解的餘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引用:
在規定上來說沒錯。在持續行進的狀態下,你只能等前方讓開。 但實務上就看警察要不要管。 |
引用:
這不就跟你前面說的慢車道的問題一樣嗎? 而且如果內側車道遇到龜速車你要怎麼超? 越過雙黃線? 我記得雙黃線也是不能越過的耶 理論歸理論~實際歸實際 如果你遇到內側車道被龜車擋著~你只好由外側超車~而被腦殘舉發(行車記錄) 只要你有辦法舉證(也是行車記錄)~我不認為會被開罰 |
引用:
現在禁行機車道的舉證,很多法官也是堅持照片要看到外側車道淨空的畫面,否則就可以撤銷。(只是很多人懶得申訴) |
引用:
不是很懂 請說明一下 謝謝 :confused: |
引用:
以行政單位來說,在交通事務上,本來就是交通部最大。 營建署的道路設計規範也是要跟交通部商量的。 總不能交通部規定車輛最寬三公尺,營建署規範的車道卻只有兩公尺寬吧。 |
引用:
就是說 當警察取締機車違規行駛禁行機車道的時候, 照片裡要呈現原本機車能通行的車道的狀況, 以證明被舉發者是否有因為車道被阻擋而 必須行駛禁行機車道。如果你被照到走 禁行機車道,而照片裡沒有外側交通狀況, 或是照片裡發現外側已被佔用。有很大的 機會可以申訴成功。 |
引用:
地方分權的原則下 除非地方政府失職 不然中央是不能介入的 也因為這樣~才會有「設計規範」 地方分權請參考憲法111條 |
引用:
你說的沒錯. 可是地方並不能規定跟中央有相違背時地方的規定就失去效力了. 還有交通部跟內政部應該平等單位阿.有誰大誰小嗎 :confused: |
引用:
那可以課鎮長稅了嗎 :rolleyes: |
引用:
是規定不是理論。 在規定上你就是要等跟著他。 你可以換到外側,但你不能超過他。 因為你超過他後,右側超車的事實就成立了。 警察可以取締,只是現在都不管。 因為警察也知道一定會有麻煩。 我自己有時候也會這麼做.....................哈哈 引用:
我想也很難舉證,因為你沒辦法證明前車龜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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