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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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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叫貓貓去抓.....:D ps : 我來亂的~ |
讓沒天良的代理商倒光
八大直接接手台灣市場............ |
著作權法到底要保護誰??
這次 S 某人鬧場, 反而激起更多網友關心這個影響這塊土地所有住民未來權益的問題 ... 看到一路發兄的剪報, 這個標題下的好 "著作權法到底要保護誰??", 雖然不知報導的內容如何, 但是, 聯想到如果惡法通過, 未來的市場亂象真的能保護 "消費者權利" 和 "著作權人的權益" 嗎!? 你看看國內發行商幾乎都是天王片商, 惡搞糟蹋了原來著作權人的真品, 反而引不起消費者購買慾, 結果著作權人因為託付當地不良的代理商, 銷售量不佳, 得不到預期的獲利 .... 而消費者除了在居住地買不到品質好的著作權物, 也因為惡法箝制, 不能循正當管道到國外網站購買品質佳合法的著作權物來彌補, 甚至還有眾多國內天王片商根本不想引進的商品, 你說著作權人的權益真的被保障了嗎!? 非也 ... 著作權人另一個可以獲利的管道也被惡法截斷 ... 所以, 創作者的作品賣不出去, 消費者買不到想買的產品, 原因癥結都是中間商的剝削問題,如果我們的法律枉顧人民權利, 去附庸寡廉鮮恥的財團, 那這法律真該把他廢掉, 若有必要上街頭也在所不惜!! |
當然也問一下cwj51688兄, 真品輸入自用倒還無疑義
如果購買真品的目的是販賣出售獲利, 您覺得合理嗎?? 會否影響到代理商的權益?? 再針對雙方提問, 你們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嗎?? A:針對你的問題簡略答覆,目前現行法條針對店家我沒啥意見,但修正法條嚴重影響一般大眾的權益,我無法認同!我網購買回來我喜歡的產品,憑什麼在無意圖營利的情況下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而入罪呢?(請參考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再來代理商的權益不應該由立法來保護,應該是由自由市場的競爭機制去決定,試想有誰會笨到要跟自己的錢過不去,品質如果一模一樣誰要買貴的產品呢!更何況購買的途徑多的是,並不限於在店家購買,網購、托人代買應該都是我們自由選擇的基本權利!代理商要做的是以好的品質來喚回顧客的信心,而不是立法保護之! 著作權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基本上是要針對盜版品,而非真品 |
引用:
在本討論串第3頁已有大大將新聞內容網址貼上. |
引用:
謝謝cwj51688兄的回答 相當清楚明白 cwj51688兄的重點在於: =================================== 1.現行法條--針對店家限制真品販賣是可接受的 2.不需立法限制一般大眾購買真品的權利 3.著作權應保護代理商免受盜版侵害, 而非真品 =================================== 不知Santoro兄對小弟個人的提問有何看法? 1.請問Santoro兄覺得法律禁止攜帶二份以上的著作物合理嗎?? (比方說, 不能幫自己和同學各帶一本原文書或DVD回台灣) 又, 帶兩份以上著作物會影響著作人的權益嗎?? (麻煩請就事論事, 不要侷限於DVD, 以[著作物]為範圍來討論) 2.你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嗎?? |
引用:
謝謝你的提醒!! 那三個連結剛好就是一路發兄所貼的簡報內容~~ 再將連結轉貼如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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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一般所謂的司法蟑螂是指:
當A要告B,C來跟B說,可以幫B打贏官司或是判輕一點, 好比說XXX法官是他朋友、請XXX議員(或立法委員)之類人士出面即可解決, 不過打通關節需要『活動費』,所以B要付出大筆金錢給C; 但是法官最後的判決是怎樣,在還沒拍定之前誰都不敢保證。 而C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司法蟑螂』。 我看一下好像感覺不太一樣,所以提出來跟大家研究研究...... 至於上述所提供的案例,主要是因為中藝在合約中並未註明為專屬被授權人, 所以中藝並非合法的告訴人,該告訴不被法院受理,且告知中藝不得再上訴; 並非是被告獲判無罪,而是該告訴不合法。 不過該判決很可能導致所有代理商在年度續約時, 紛紛要求加註專屬授權的文字保障之。 |
就我所知一般所謂的司法蟑螂是指:
當A要告B,C來跟B說,可以幫B打贏官司或是判輕一點, 好比說XXX法官是他朋友、請XXX議員(或立法委員)之類人士出面即可解決, 不過打通關節需要『活動費』,所以B要付出大筆金錢給C; 但是法官最後的判決是怎樣,在還沒拍定之前誰都不敢保證。 而C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司法蟑螂』。 我看一下好像感覺不太一樣,所以提出來跟大家研究研究...... A:你說的這種情況叫『司法黃牛』 至於上述所提供的案例,主要是因為中藝在合約中並未註明為專屬被授權人, 所以中藝並非合法的告訴人,該告訴不被法院受理,且告知中藝不得再上訴; 並非是被告獲判無罪,而是該告訴不合法。 A:裁判書第四款清楚標示---【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王志新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判決被告王志新無罪】,不過你要如此解讀我也沒啥意見 |
引用:
不要被淹沒阿!我想不管新網友或是老網友的智商是足夠來判斷的.這個討論串讓小弟 見識了那些財團及其爪牙(後來終於承認了)猙獰的嘴臉.他們貪得無厭.仗著財大勢大 橫著走.連原本立意是要保護原創作人智慧不被盜用的智財法(絕不是連著作物化成商品後還要無限度的替其壟斷市場)都可以用盡手段想修成"財團保護法".在pcdvd潛水 也一段間了.想不到不止有影片資訊.還冒出了個讓人了解惡質財團如何玩弄人民於鼓掌中的s爪牙.我個人認為來pcdvd福氣啦!^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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