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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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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說是有問題的 1.肇事地點離路口穿越道已經有一百公尺了 而依據法規此時可以直接穿越 2.又依據法規 若無劃設穿越道 則路緣三公尺內的垂直 為合法穿越範圍 為何為三公尺 乃因三公尺為法規所明定的穿越道最小長度 這些都是爭議的地方 3.此外若路外白線為路肩 則演變成穿越的行為已經完成 4.就算是慢車道 大重也是沒路權的 5.此外右方超車本來也是不對 更何況還是在前方車輛允讓行人 結果大重右側超車硬上 |
引用:
所謂法律層級 :jolin: :jolin: :jolin: 行政命令違反法律 則行政命令無效..... 您援用的全部都是交通規則 其效力在刑法之下(好像說第二次了= =....) 過失傷害罪屬於公訴罪 由檢察官提出告訴 所以說會不會成立囧?! 或許我是不懂路權這東西能不能吃 不過到是知道萬一被撞要記得倒在行人道上(欸?! 附帶一提我並不反對久遠之前那個因穿越馬路被貨車撞死的阿嬤 肇事者判無罪的判例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
引用:
就說那不是你認定的. 以身高比例看起來, 距離不會超過 1.5 公尺, 送裁決會怎麼認定還很難說, 至少不會是你說的 "絕對不是". |
引用:
路緣的三公尺內 , 但不得跨越雙黃線 .. 道安規定中有明白的定義 ![]() 至於大重的違規 , 我前面也說了 , 如果有超速 , 行駛路肩的違規 , 當然就得擔負一定比例的肇責 . 這部分也是由法官去決定的 ! 引用:
都已經跨在雙黃線上 , "絕對不會" 被認定為行人穿越道 . 引用:
老兄 , 我已經一再說明 , 你可以主張他有犯這樣的法 . 但成不成立是檢察官法官來判定的 , 我沒有說過這樣算或者不算吧 :jolin: 過失傷害不是公訴罪 , 是告訴乃論罪 . 由被害者提起才由檢察官進行偵查 ! |
可是該路緣就緊貼著雙黃線
若果 那不就變成不能穿越 此外黃網是禁止暫停 又要人站在黃網上@@ 所以才說這些都是值得爭議的 就我的觀點 我是認為大重錯比較大 此外也是沒路權的 最妙的是如果該處為路肩 則此時違規的行為已經完成 也就是已經消失 這才有得吵了 所已不如派員去現場量一下那條白線的寬度 在估狗MAP上來看 是比雙黃線的10公分要寬 不過這也可能跟攝影車的角度有關 |
對 , 交通規則的定義之下 , 就是不得跨越雙黃線 ,
必須由黃網區附近穿越道路 . 行人也不得站立在道路中間 , 所以道安規定 , 行人必須等 "左右都無來車" , 使得迅速通過 . 另 , 事故的形成是講因果關係的 , 所以下面兩者的行動 , 就有不同的事故責任 ![]() 另外有這樣規定 第 139 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通 所以她的父母也是有肇事責任的 |
妳的圖還是錯誤的
因為穿越"完成"了 此外女童也不是如同大重駕駛說的"突然"穿越 |
引用:
我前面有說過了 , 我國目前的交通制度已經改成了絕對路權制 , 不是你完成了多少 , 我通過了幾趴來算 . 不是打美式足球 , 它取盪之後就算得分 . 這篇不斷的有像你這樣說法的人出現 , 就是不了解我國的交通路權規定 . |
固定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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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女孩沒有突然穿越, 她先等待汽車通過, 前面的車先行通過後, 後來有台車停下來讓小女孩過, 偏偏有些傢伙視力不太好,連影片都看不清楚. :think: 照那些傢伙的說法.. 它們走在馬路上應該是從未跨越雙黃線的.. 任何時候任何路段都是走天橋人行道平行線斑馬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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