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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茂黑瓜 2010-09-04 06:14 PM

看到法官的判決,本討論串聲援法官"責罵被媒體操弄的愚民群"的學法人的發言
只是想說,中華民國司法搞不好連吃都不能吃..臭酸發霉

算了
反正只要有人動到我家的女性
就學A Time To Kill裡的山繆傑克遜趁出庭的時候在法院公然幹掉強姦犯
惡蟲大人,依中華民國律例,義忿殺人後自行投案犯後態度良好理應判刑多久阿?
就算死刑也免驚,還有face聯盟會聲援我哩

惡蟲 2010-09-04 07:11 PM

引用:
作者popo5201
花格格,你說賣都不行,我的案子判決出來,連起訴都不必。


你跟我講判決,但你的案子並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所以根本沒有判決。
除非你願意貼出你的案子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否則光聽你的轉述,無法判斷關鍵點在哪裡。

惡蟲 2010-09-04 07:21 PM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在下外行, 但請教一下, 罪疑唯輕原則似乎是保障加害人?!但究竟用什麼來保障被害人?!
------
|看起來只是要求「6歲小妹妹」有必須提供當下有表明「不要」證據的義務, 否則以「合意」論處?! :jolin:
------
看起來加害人比被害人處於更有利的位置上?! :stupefy:


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popo5201 2010-09-04 08:1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跟我講判決,但你的案子並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所以根本沒有判決。
除非你願意貼出你的案子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否則光聽你的轉述,無法判斷關鍵點在哪裡。

不起訴處分書有4頁,打字太累,海外正版,有條件可賣

FD3STYPER 2010-09-04 08:21 PM

引用:
作者大茂黑瓜
看到法官的判決,本討論串聲援法官"責罵被媒體操弄的愚民群"的學法人的發言
只是想說,中華民國司法搞不好連吃都不能吃..臭酸發霉

算了
反正只要有人動到我家的女性
就學A Time To Kill裡的山繆傑克遜趁出庭的時候在法院公然幹掉強姦犯
惡蟲大人,依中華民國律例,義忿殺人後自行投案犯後態度良好理應判刑多久阿?
就算死刑也免驚,還有face聯盟會聲援我哩


+150%.

法律若不能還我公道, 我自己討, 反正不會死刑.

supstring 2010-09-04 08:5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引用:
作者oArmso
嫌犯林義芳(31歲)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遂將她抱坐左大腿,以右手性侵女童得逞,過程遭隔壁住戶婦人目擊報警,檢方將林義芳依最輕本刑至少7年的加重強制****罪起訴,求刑7年10月。

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翻到板上一篇「最惡劣的電信∼中華...」 裡頭「沒有回電說不要的話,表示你要租用」原來也適用於強制****?! :jolin:

ruinousdeity 2010-09-04 10:00 PM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翻到板上一篇「最惡劣的電信∼中華...」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71&page=1&pp=10) 裡頭「沒有回電說不要的話,表示你要租用」原來也適用於強制****?! :jolin:

他陷在罪刑法定跟罪疑惟輕的原則裡面
可是完全忽略審查的結果雖然合乎邏輯但是跟現實脫鉤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使用強制之手段
(這部分他是採用甘添貴老師的見解)
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用"推斷"的方式認定性行為合意適用227

14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用這樣的方式認定或許沒問題

但是,現在的狀況是未滿七歲的女童
幼童對性沒有明確認識,
常理上怎麼可能為同意性行為之意思表示?
這種東西根本就是不需要證明的通理.
居然要幼童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
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解釋的東西
居然套用進去分析
這個就是明顯的有邏輯沒常識.....
然後說是法條的問題
不修法沒辦法重判,修了法又會架空
真的是太有才了....

MR.BROWN 2010-09-04 10:35 PM

不知道那位英明的法官是不是小時候在很變態的環境下長大的,要不然怎麼會認為這是合理的事情

難道念書念太多頭腦有問題?

法律是道德的延伸,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就該受法律制裁,以保護善良民眾

這社會太多學法律的知法玩法,都保障壞人 :stupefy:

senyu 2010-09-04 10:46 PM

是法律不完善,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至於引用他人發言而習慣性加以扭曲以誤導他人者;
應該增修一條"準性侵他人發言"罪

因為性侵者,有時是用手指當成性侵工具
而習慣性扭曲他人發言者,也是以手指當工具
挖勒.....

abo5738 2010-09-04 11:12 PM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明明就法官 沒邏輯跟常識
我相信他是無意輕判 或許他問過前備 這樣論說 可以吧 前輩也說沒問題
卻不知 一上新聞被罵到臭頭
台灣的司法改革太慢 監獄老實說也蓋的不夠 刑罰不重

才來怪說 法條不完備
說要修法 7歲以下都算被強制****
真的修了法 那萬一有個 8歲女生遇到這種情況
法官又判輕 大概又被鄉民罵到臭頭
這種類似不食人間煙火 新聞 我相信還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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