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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官的判決,本討論串聲援法官"責罵被媒體操弄的愚民群"的學法人的發言
只是想說,中華民國司法搞不好連吃都不能吃..臭酸發霉 算了 反正只要有人動到我家的女性 就學A Time To Kill裡的山繆傑克遜趁出庭的時候在法院公然幹掉強姦犯 惡蟲大人,依中華民國律例,義忿殺人後自行投案犯後態度良好理應判刑多久阿? 就算死刑也免驚,還有face聯盟會聲援我哩 |
引用:
你跟我講判決,但你的案子並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所以根本沒有判決。 除非你願意貼出你的案子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否則光聽你的轉述,無法判斷關鍵點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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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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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有4頁,打字太累,海外正版,有條件可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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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法律若不能還我公道, 我自己討, 反正不會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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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翻到板上一篇「最惡劣的電信∼中華...」 裡頭「沒有回電說不要的話,表示你要租用」原來也適用於強制****?! :jolin: |
引用:
他陷在罪刑法定跟罪疑惟輕的原則裡面 可是完全忽略審查的結果雖然合乎邏輯但是跟現實脫鉤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使用強制之手段 (這部分他是採用甘添貴老師的見解) 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用"推斷"的方式認定性行為合意適用227 14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用這樣的方式認定或許沒問題 但是,現在的狀況是未滿七歲的女童 幼童對性沒有明確認識, 常理上怎麼可能為同意性行為之意思表示? 這種東西根本就是不需要證明的通理. 居然要幼童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 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解釋的東西 居然套用進去分析 這個就是明顯的有邏輯沒常識..... 然後說是法條的問題 不修法沒辦法重判,修了法又會架空 真的是太有才了.... |
不知道那位英明的法官是不是小時候在很變態的環境下長大的,要不然怎麼會認為這是合理的事情
難道念書念太多頭腦有問題? 法律是道德的延伸,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就該受法律制裁,以保護善良民眾 這社會太多學法律的知法玩法,都保障壞人 :stupefy: |
是法律不完善,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至於引用他人發言而習慣性加以扭曲以誤導他人者; 應該增修一條"準性侵他人發言"罪 因為性侵者,有時是用手指當成性侵工具 而習慣性扭曲他人發言者,也是以手指當工具 挖勒.....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明明就法官 沒邏輯跟常識
我相信他是無意輕判 或許他問過前備 這樣論說 可以吧 前輩也說沒問題 卻不知 一上新聞被罵到臭頭 台灣的司法改革太慢 監獄老實說也蓋的不夠 刑罰不重 才來怪說 法條不完備 說要修法 7歲以下都算被強制**** 真的修了法 那萬一有個 8歲女生遇到這種情況 法官又判輕 大概又被鄉民罵到臭頭 這種類似不食人間煙火 新聞 我相信還會再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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