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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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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才是以dvd來混擾著作權的修改吧. 明明修法是全面性的,竟然被您說的只有買dvd有影響,真是可笑. 每天新出的外國書籍成千上萬,然而代理的書籍如九牛一毛,根本不成正比,翻成中文的書籍更有如滄海一粟,少的可悲可歎。 人民有求知的權利,但政府卻一法律禁止人民求知的權利,敝人萬萬沒想到這種鎖國的政策會再度出現,當國家禁止人民求的新知時,這個國家的末路已經是指日可待。 可悲的是Santoro兄的思考範圍卻一直侷限於dvd的範圍中,而不曾跨出其狹隘的範圍裡,還大力支持這種禁止人民求知與鎖國的政策。 |
引用:
現在大家應該了解司法蟑螂的惡劣手段了吧!智慧財產權不去辦盜版品,居然將真品當盜版品辦,現在的法條還是針對有『意圖營利』的店家喔,修正法條可是連沒有『意圖營利』的一般民眾都可被視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而被提起告訴,如果最後連告訴乃論都改成公訴罪,後果大家可想而知!最後很顯然的,這蠢材根本沒看完這判例,這案例裡被告是獲判無罪的:D |
引用:
全面性影響 到底懂不懂啊?文盲... |
老鼠又消失不見了:o今天不喝下午茶了啦!等你喔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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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沒有比較大一點的圖片, 對裡面的報導內容有興趣一讀 ... |
從myAV看到這篇轉載自工商時報的文章
轉過來給大家參考參考 也希望雙方不要針對[個人]發言 留給其他網友平和的討論空間 ===================================================== 工商時報 著作物禁止平行輸入 立委要修 蘇立立/台北報導 在國外合法購買的著作物,只要帶出該國國界就變成侵權物品?立法委員王鍾渝抨擊,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輸入權」的保護,根本是限制商品流通,有損消費者利益。王鍾渝認為,應該趁此次著作權法修正,刪除此不當條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日召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會中意外引爆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問題。王鍾渝辦公室表示,將連署數位匯流聯盟立委,提案請求重新檢討包含輸入權在內的「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 立委評估,若該提案連署成功,著作權法修正案在本會期完成審議的目標,恐難以達成。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在國外網路上訂購原版DVD送人,或從國外攜帶超過一份的原版書籍進口,均屬於侵害著作權人「輸入權」行為,將被處以刑罰。 立委龐建國質疑,在網路購物盛行的今日,禁止國外原版著作物輸入,不僅一般人難以接受,實際執行上也恐有困難;由於該條文保護的是「代理商」,龐建國認為,縱要保護,也應該利用公平交易等相關法令,尋民事程序處理,而不應以侵害著作權處以刑罰。 另一方面,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郭戎認為,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他表示,目前國外的電影都是由國內代理商取得授權後,在國內壓制而成,如果容任水貨商平行輸入,自己製作中文字幕,無異抹煞合法代理商權益 ===================================================== 順道問一下Santoro兄, 你覺得法律禁止攜帶二份以上的著作物合理嗎?? (比方說, 不能幫自己和同學各帶一本原文書回台灣) 又, 帶兩份著作物會影響著作人的權益嗎?? (也請麻煩就事論事, 不要侷限於DVD, 討論[著作物]好嗎) 當然也問一下cwj51688兄, 真品輸入自用倒還無疑義 如果購買真品的目的是販賣出售獲利, 您覺得合理嗎?? 會否影響到代理商的權益?? 再針對雙方提問, 你們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嗎?? |
抱歉系統不穩, 造成多po
跟大家對不起 |
引用:
姑且不論您是何方神聖 但重頭到尾,你一路緊咬--暴利零售店--是為何因? 你有開過店嗎?還是你有買過? 現在網路發達,價格是公開的 何來暴利? 而二三年前,一片dvd價格是1088元(鐵達尼號)(片子後面有標價) 現在一片398元(鐵達尼號),怎麼不見你指責暴利財團 網友們有選擇較好的產品的權利, 一樣的產品來到台灣,慘遭代理商的閹割,硬是將16:9的畫面改成4:3 你口口聲聲捍衛著作權,尊重智慧財產人,但台灣代理商有做到嗎? 要刮別人的鬍子,請先刮乾淨自己的鬍子 著作權人,發行產品無非是為了賺錢,而我們也沒讓他少賺阿 而且我們看的是他原來的作品,而更能了解原本欲表達的意思,不是嗎? 以上發言全針對dvd, |
引用:
【轉貼】 2003.05.06 工商時報 著作物禁止平行輸入 立委要修 蘇立立/台北報導 在國外合法購買的著作物,只要帶出該國國界就變成 侵權物品?立法委員王鍾渝抨擊,著作權法對著作權「 輸入權」的保護,根本是限制商品流通,有損消費者利 益。王鍾渝認為,應該趁此次著作權法修正,刪除此不 當條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日召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公聽會,會中意外引爆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王鍾渝辦公室表示,將連署數位匯流聯盟立委,提案 請求重新檢討包含輸入權在內的「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 立委評估,若該提案連署成功,著作權法修正案在本 會期完成審議的目標,恐難以達成。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在國外網路上訂購原版DVD送 人,或從國外攜帶超過一份的原版書籍進口,均屬於侵 害著作權人「輸入權」行為,將被處以刑罰。 立委龐建國質疑,在網路購物盛行的今日,禁止國外 原版著作物輸入,不僅一般人難以接受,實際執行上也 恐有困難;由於該條文保護的是「代理商」,龐建國認 為,縱要保護,也應該利用公平交易等相關法令,尋民 事程序處理,而不應以侵害著作權處以刑罰。 另一方面,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郭戎認 為,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他表示,目前國 外的電影都是由國內代理商取得授權後,在國內壓制而 成,如果容任水貨商平行輸入,自己製作中文字幕,無 異抹煞合法代理商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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