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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2012-07-23 10:44 AM

引用:
作者orea2004
這樣是違規的。
要超車以規定來說一定是從左側車道超車。
這不能用來解釋你所謂道路設計規範裡混合車道的寬度大小。
如果營建署的理由是這樣,那表示營建署在車道設計跟交通規則
牴觸。這樣是不對的。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是這規定根本無法執行。
因為你說他開過兩條街,但他搞不好第三條街就轉了。


你說的左側超車~這也是理論啊

實際上~不管是在平面道路還是在高速公路~不都是左右開弓... :jolin:

我也是左右開弓啊...不然如果你是開車在內線或騎機車在雙線道上~

有人擋在你前面~你不就不能超車了(不然就要越過中線)

----------
他根本就不該開在慢車道好嗎~

他該開的中間車道上根本沒車~ :stupefy:

而且還狂對路邊的路人、自行車按喇叭 :stupefy:


引用:
作者orea2004
有人死上法院是一定要的,因為警察沒有判定誰對誰錯的權力。
所以在車禍一方無法做意思表示的時候,只有檢察官可以代替
死掉的一方來處理車禍。所以我們常常聽新聞報移送偵辦,那只
是一個必要手續而已,不是移送就代表他有罪。
不過這問題也不是只會發生在汽車機車間的車禍,機車撞機車也會有,
汽車撞汽車也會有。


移送不代表有罪~但你就別有任何可以被挑毛病的地方

不然你就會有幾分之幾的責任在(刑事)

然後就是以刑(事)逼民(事)

這問題任何車種都會有~但以「大車對小車」的情況最多

strong 2012-07-23 10:54 AM

引用:
作者semmy
公路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K0040001)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你要表達啥麼!? :confused:

weirock 2012-07-23 10:58 AM

引用:
作者二手男
你根本看不懂我說的話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白實線10公分的話.快車道加慢車道在營建署市區道路設計規範手冊裡叫混合車道

白實線15或20公分的話.左側叫汽車道.右側叫路肩.
你貼的那張圖是上述說的哪一個.你知道嗎?:confused: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
     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
     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象車流。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
至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處
得免設之。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其
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快慢
車道分隔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哪裡寫汽車道?

你硬要說的話~也是說目前多數的 快車道 包含了 汽車道 及 混合車道

semmy 2012-07-23 11:02 AM

公路法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32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9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本規範係依公路法第33條所定,旨在訂定基本之公路路線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規定,故規範中之數據儘量以適用範圍表列,俾設計者可針對當地地形、氣候等特性與公路等級等作彈性之選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本規範係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9 條所訂定,旨在規定基本之市區道路設計原則與最低要求,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以及都市計畫等限制因素較多,故規範中之要求均採較為彈性與原則性規定,設計數據則以適用範圍內較低之標準訂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weirock 2012-07-23 11:09 AM

又有人發病了

搞不懂什麼叫作地方分權嗎?

strong 2012-07-23 11:09 AM

引用:
作者semmy
公路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K0040001)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市區道路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70007)
第 1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32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


要開始打混戰嗎!? :ase

strong 2012-07-23 11:12 AM

引用:
作者weirock
又有人發病了

搞不懂什麼叫作地方分權嗎?


這就是犯了認定「交通部 = 太上皇」的毛病 .... :laugh:

同屬於中央的內政部與交通部,都有其行政管轄範圍,而且法律都明訂了,卻還是想打混戰!! :ase

漲 停 2012-07-23 11:16 AM

弄一本手冊 , 要硬上交通規則 :laugh:

referee_c 2012-07-23 11:17 AM

引用:
作者cjc6352011
真是笑話.
本來我回那篇就只是開個玩笑,結果你這個認真魔人偏偏要認真,那我只好認真跟你討論了,這還要怪我?(拷貝真好用)
另外,你貼的圖片裡.只是貼來看趣味的
而只要正常人,不是呆子.就會知道這沒啥好證明甚麼的 :laugh:

PS:無聊時間又到了.來排解無聊吧 :like:

沒招了嗎?
竟然用到九官鳥這幼稚招數?

想證明誰是呆子是不是?
我拿出有力證據,你有嗎? :D

#221
引用:
作者cjc6352011
原來我跟一個抓人語病.盡說廢話的人討論
我到現在才開竅
我真是呆子

referee_c 2012-07-23 11:22 AM

引用:
作者cjc6352011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9%BD%E9%A9%AC%E9%9D%9E%E9%A9%AC
白馬非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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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馬非馬[1] 是一個著名的邏輯問題,出自《公孫龍子·白馬論》。它接近於古希臘哲學中的共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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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tlantis919.tripod.com/glibrary/WhiteHours.htm
「黑馬是不是馬?」 「是。」
「如果黑馬是馬,白馬是不是黑馬?」
「不是。」
「所以白馬就不是馬。」

  白馬是不是馬?如果不是那是什麼?如果是,那麼「白馬」與「馬」有沒有區別?這個問題就是先秦著名的「白馬非馬」之辯,「白馬非馬」之說是戰國時齊國稷下學派提出的辯題。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制度發生了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發展的大變革。與此相適應,這時出現了舊觀念與新情況的矛盾,當時稱作「名實相怨」名實問題的討論成為百家爭鳴的重要...

[邏輯]不是高中[數學]課的內容之一嗎?
難道是國文課或英文課(或其他課)上[邏輯]?

莫非,你沒唸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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