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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更新】三峽北大國小旁車輛暴衝!釀3死12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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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精神不好或身體狀況不佳時是不開車的啊, 我相信許多人也是如此, 社會難道不應該鼓勵會自我要求的人嗎? 還是受害者某些在法學素養者眼中只是個數字? 如果某些法學素養者認為北大國小那些受害者違規闖越馬路,請直說喔 |
引用:
不管精神狀況好不好,馬路上狀況瞬息萬變,所以法律上認定有分故意或過失,甚至有無過失的情況。 你忽略了所有的條件,僅論以殺人罪,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 |
引用:
犯意是不能被量化的, 條件要能自洽, 雖然我舉的例子沒有說受害者的違規程度, 但是對照此案件,所有的受害者都沒有違規, 只有肇事者違規了, 而某些法學素養者的素養竟然無視這個要件在偷換概念,真是好素養 是的喔, 如果我哪一天在學區禁行車輛的地區 不是為了救人 或逃亡 而撞死了人,就判我殺人罪我也不會有任何抗辯的, 我明確的這樣表明了,可以嗎? |
是的,老翁在開快車撞死路人前在車上播放音樂全程未說話就像Hannibal Lecter 邊聽巴哈莫札特邊吃人肉腦花
涉犯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重大,所以不確定故意殺人到底有沒有確定故意殺人? |
明知闖紅燈會造成正常用路人危險還硬闖,不是故意是啥?
何來過失之有? 早說闖紅燈造成的傷害,就應用傷害、殺人罪處理。 就不用跟法匠講這麼多廢話! |
引用:
受害者有沒有違規跟行為人犯罪故意或過失沒有關係。 學區禁行車輛??? 這是在講什麼東西? 要不要再想一下再發言? |
引用: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兩者都是故意,都是論以刑法271條殺人罪。 其次,前面講的加速、撞人後沒有減速等情形,都是有相關行車紀錄器做為證據。 如果你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他在車上做什麼,自然可以提出來一併考量,判斷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 不過被告死亡,不論是否故意,都還是只能不起訴處分。 |
引用:
你被他搞了~ 你合法和規範開車... |
引用:
我想講什麼不需要符合你的規範吧? 看的懂的自然看的懂, 你這種法學素養的看不懂 我是沒意見, 反正你們這種素養的人成天只會執著在猜肇事者是否有意。 |
引用:
也沒什么搞不搞, 那傢伙的素養就見縫插針而已, 大家都懂, 法條名稱搞成現在這樣,也根本看不到對受害者的幫助, 更多的都是在保護犯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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