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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車行車安全宣導 : 機車當然可以騎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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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管交通.一個管道路設計.用語不一樣 :eek: :shock:
那到底是管交通的隊還是管道路設計的對 :confused: :confused: :D :D |
引用:
所以大家撞到滿身傷,這邊骨折那邊骨折,只要不死人都無所謂。 執法教育都免了,反正都有人會違規。 |
引用:
你如果真的去研究法律條文,二者並無衝突 .... 就只有像某人刻意二分法的人會去誤用宣傳!! :laugh: |
![]() ![]() :laugh: |
引用:
這樣是違規的。 要超車以規定來說一定是從左側車道超車。 這不能用來解釋你所謂道路設計規範裡混合車道的寬度大小。 如果營建署的理由是這樣,那表示營建署在車道設計跟交通規則 牴觸。這樣是不對的。 引用: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是這規定根本無法執行。 因為你說他開過兩條街,但他搞不好第三條街就轉了。 引用:
有人死上法院是一定要的,因為警察沒有判定誰對誰錯的權力。 所以在車禍一方無法做意思表示的時候,只有檢察官可以代替 死掉的一方來處理車禍。所以我們常常聽新聞報移送偵辦,那只 是一個必要手續而已,不是移送就代表他有罪。 不過這問題也不是只會發生在汽車機車間的車禍,機車撞機車也會有, 汽車撞汽車也會有。 |
不曉得要說謊說到什麼時候 ?
連自己都要騙嗎 ? ![]() ![]() |
引用:
我只能說手冊裡的東西.並不是法律條文.所以並不會有所衝突 而且有人所引用的東西.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是由市區道路條例裡面所延伸出來的.是由內政部所發出來的令. 所以是法律條文比較大還是命令比較大 :D :D :D |
引用:
你先不要跳入法律上位下位的問題, 否則很容易被誤導!! 先站在這本設計規範的起草單位人員的立場, 有可能會去創一個違反現行法律的內容, 行之多年,卻沒有被人檢舉謬誤??? 這不符合常理吧!! :ase 況且,我現在看到某人的批判內容, 根本就是搞不清楚狀況 ... :laugh: 有膽子就去挑戰內政部官員看看, 我等著看好戲!! :D |
引用:
這是規劃設計依據用的. 沒有人檢舉是因為沒有人去檢舉阿. :laugh: :laugh: :laugh: 公部門不會自己找事做的. 這並沒有違反法律阿.. 我一直再說"用詞"不同.不是嘛 :laugh: :laugh: :laugh: |
公路法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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