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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週五著權法記者會需要網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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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哈!還裝!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D,你又不住高雄,你怎麼知道DVDSPACE是正派經營的店家:D :D |
回覆: 2738-0007 #4001 或是 #4002
記者會落幕,法令通過,並不表示目前這套方法是對得起你我權益的。大家請幫忙多繼續以自己最方便管道持續反應,這是長期戰爭,不是短暫交鋒。大家不要被店家戰爭或蟑螂垃圾迷了眼睛。網兄長期為大家提供新片介紹,感謝奉獻!
哪位仁兄如有意共襄盛舉,藉電話溝通,我再度重複貼資料,民主社會這樣的權益,其實還是要大家爭來。 小弟在此為了自己,也為大家福利,號召大家不要讓這事件就此落幕。最起碼我們當初公聽會趕不及,現在出聲音還是聊勝於無。大家都沈默,就剛好養肥那打仔蟑螂公會!這就沒天理了! 請大家多理性溝通抒發您的怨氣: 2738-0007 #1806 是智財局公關薛小姐,理論上她必須代替智財局聽取抱怨。大家不要先把她當成壞人,客氣、禮貌、直接講重點,就能造成實際功效。 智財局著作權組的主管姓陳,職稱是陳組長 智財局著作權組的副主管姓何,職稱是何組長 陳組長分機是2738-0007 #4001 何組長分機是2738-0007 #4002 小弟提醒一下: 這些人應該是技術官僚他們(我只有先假設)是無罪的,所以簡單扼要說重點,一百個人打電話,每人只要清楚表達十句重要、正確扼要的話,就可以讓他們了解中華民國社會國民的需要,大家不要沈默讓打仔蟑螂公會腐蝕的公理正義,以及你我個人國民的自由權益! 這十句話,哪位願意起個草稿嗎? |
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所以說那個S什麼哇溝的你在爽的是一個烏龍.......... |
引用:
我懷疑這隻蟑螂要不是"康安" 要不然就是哈哈書套的 要不然怎會一直 "哈哈" :D |
一個不好的聯想...
雄雄讓我想起上次的特價DVD抓耙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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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2738-0007 #4001 或是 #4002
引用:
我覺得立意很好!但是用十句話會不會太過制式,是否會很容易讓有心人士抹黑成陰謀論!我認為不如讓有意願打電話的人自己隨心所欲去發表他的看法,讓智財局的人了解民間疾苦,重要的是要把這『代理商條款』廣為流傳,讓全民都能參與,讓全民都能了解我們人民權益受損多大!什麼叫做『台灣沒有代理商的著作權物,不得在台灣市場流通』!笑話!全世界的著作權物,台灣80%都沒有代理,我為什麼不能買回來流通,擺明了就是要扼殺我們『知』的權利,不像話!我覺得網上如果身分是在學學生的話,應該把這訊息公佈到學校的BBS站上或其他佈告欄上!讓大家一同來撻伐智財局跟爛財團如何狼狽為奸侵犯人民權益:mad: |
:cool: 各位不滿代理商條款的人可以看一下星期日的中國時報--讀者投稿
有針對此不合理的條款,用別的法條做一下解套!!!可自己買來看一下~~ PS.那位筆者是法律碩士班,具有律師身份,也認為這條款根本"不合理"!!...:tu: :cool: 對了...就算強笙只賣R3台版,生意還是比其他不肖店家還好..... 小髒郎,..你就一輩子當個輸家吧....:D :D :D |
看完各位的討論.......
小弟只有一個感想............. 台灣.........好像"共產黨"喔:( 感覺上政府在"封閉資訊" 不可以讓老百姓去接觸其他國家優良品種的物品:mad: 真的是..................:tu: |
轉貼自民生報
侵犯智財權 關鍵在「散佈」 記者陳民峰/報導 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很多人對於政府限制民眾出國購書或購影音光碟不能超過5件的規定無法理解。立委龐建國指出,因美方301壓力,行政院版修正案超級嚴格,重製等行為全部列為侵權,立法院反映民意,亟思解套,乃於數量設限,因若不限制,出國攜回數量大,仍將影響著作權人的市場權益。 龐建國指出,修法過程國外代理商的壓力很大,因此新條文有所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亦即著作權產品要在台灣銷售,必須經由原廠商授權代理商,至於一般民眾出國,如果看到喜歡的原文書、影音光碟產品購回國內,自應有數量限制,否則帶回十份或百份,仍將對市場造成影響。 但到底可攜回幾件卻有爭議,龐建國指出,從國外攜回著作權物品,屬於「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致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關鍵是「散佈」,因此如攜回十份、百份,放在家裡就沒事,但若送出超過5份就觸法。 但同一條文卻也明訂「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致侵害他人智財權者也要處2年以下徒刑,因此未來實務上到底如何仍待認定。他說,美國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也有微罪不舉的規定,但最多只能重製1份,超過1份被發現則處以罰金,金額1000美元,我國制定的「3萬元不罰」上限,就是比照美國的罰款額度。 不過,我方開放合理使用的數量雖較寬,但超過數量的處罰卻比美國嚴格,以重製為例,超過5份或3萬元,可處3年徒刑,75萬以下罰金。 【2003/06/08 民生報】 |
關於修正案91條之一的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其中 "新台幣3萬元" 這個金額到底目的為何!? 如果換算成美金不到 US$1,000-, 很明顯是入民於罪的惡法法條, 應該在下次的修正案中, 建議刪除!! 因為, 訂定上限 "5份" 或許還可以理解, 而訂定金額限制, 扼殺合法購買著作權物的權利, 除了貽笑國際之外, 簡直小看民眾的消費能力, 政府憑什麼限制我們購買收藏 "相對高價" 著作權物的權利~~:tu: :tu: 打個比方, 如果我在海外富士比用 1000萬美金標下莫扎特音樂手搞, 回國後移轉給母校收藏, 結果違反著作權修正案第 91條之 "超過新台幣3萬元" 規定, 荒謬至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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