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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怪獸 2003-11-09 11:03 AM

今天有便宜可以撿
大家會不撿嗎?


無所謂清高不清高
也無所謂羞不羞恥

當犯錯的是你的時候
別人會給你這個機會嗎
還是你可以舉牌說[你真不知羞恥]

心態?
我有便宜就撿阿
名人與我又不熟
誰理他阿

就事論事
今天人家犯錯不思補救
還強詞奪理
那我也不給你[含扣]什麼了

從頭到尾
沒有看到名人好言好語的道歉
然後強迫取消訂單
這種就是大家所謂的[給人生路]嗎

希望以後我辦團購
然後不小心把價位提高後
在來道歉 希望大家給我生路

twokeys 2003-11-09 11:10 AM

這讓我想到之前在台南看到技嘉r9800p給我誤報4300 我當時沒給她買下來
幹死了
這麼好的機會 隔天去看已經到17xxx了
而且店員是用講的:tu:
當時我的心態是買了會心虛...所以才沒買的:cry:

胖怪獸 2003-11-09 11:15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wokeys
這讓我想到之前在台南看到技嘉r9800p給我誤報4300 我當時沒給她買下來
幹死了
這麼好的機會 隔天去看已經到17xxx了
而且店員是用講的:tu:
當時我的心態是買了會心虛...所以才沒買的:cry:


這真的是傷透了心阿

linjunan 2003-11-09 11:16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hager
囤積是違法的行為.

轉手賣差價 犯了什麼法?

您老兄的是非觀念 才是一沱狗屎.

PS.搶女朋友 男歡女愛是個人的私生活......怎麼會是道德問題?
我看 我還是不要侮辱狗屎了............狗屎 至少可以當肥料.


插個花,問題好像不是網友與網友間吧?

是FM與已訂購網友間的問題。

別自己人打起來了....

linjunan 2003-11-09 11:2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白雲飄飄

如果你的女朋友也那麼好搶 我就沒話說了 可見你多失敗女朋友還那麼容易被搶


又插個花,

女友是易攻難守.....老婆是沒人守也不會有人攻.....

相信我,要搶人家女朋友是很容易的。手上的貨不值錢,不會好好愛惜。在別人手中的肉永遠是最甜美的,會使盡全力去搶的.......除非對方是孔容,或是自己是怪獸。

只不過,這種拿女朋友當貨物的心態,永遠只騙的到平庸的貨色。當然,如果是『門當戶對』,那也沒什麼不好。

我我我..........我從來沒考慮要與有思想的女人交往......我我我我我是用下半身思考的怪獸。而且還是已結婚,沒格出來花的老怪獸。

linjunan 2003-11-09 11:30 AM

哈~~~

由其是我這種看熱鬧的人最不該發言.......

網友間爭爭沒什麼不好,這個社會就是要多元化啊?

不過若是吵起來,就有點多餘,畢竟,問題是FM搞出來的。

要爭的繼續,小弟才有插花的機會。

要吵的去FM門口吵,說不定還可以得到FM十大傑出口木顧客、與十大女子顧客獎項哦!!!


PS...............不好意思,重覆發言,因為兩個主題根本是一樣的東東。不曉得為什麼變成兩個???分散、還是集中網友的注意力???

JING FENG 2003-11-09 12:3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ar0392
大大 關於

本店收到訂單之後,會在回覆一次訂單確認,物品寄出之後(並在此篇回信內容寫上貨運編號),才算真正完成商品訂購."是無效的

不是我說的是 消保官說的


請問是那個消保官說的.
你什麼時候打電話去問的...

因為你是針對我的"上面那一句話"去說是消保官說的...請問你說是"無效",你是有問過,還是只要你說了就算.(另外請你去問時,告知清楚一些,此點聲明是從一進入購物網就看的到,直到列印訂購單也是看的到..不要說的好像要消費者去查查規定才看的到的)
你說的話,就像是目前還有很多人堅持"郵購商品可幾日內退貨一樣",硬要求直接到店家購買的,也要要求此權利一樣.建議你去找找相關的資料,以"證明"我的"一定"是錯的.不然話不要說的太滿.
至於你是否有看過"消費者報導"這本雜誌,我不知道,我訂了超過五年了,到目前都還有在訂,我都不敢"確定"是無效的,你就能..請教你的身份?
殺人者死刑,以這句話來說,殺人就一定死刑,那如果打戰中,那如果自衛,那..
一言以蔽之,除非法律是你定的,不然請說話,有點說服力點.

PS:如果不知道電話,可以問我,我可以告訴你,等你問好確定我的"一定錯",請告知我是那個人員說的,以利我求證你的所言真假.自己所看過的案例,從未有因強調這一點,而說是店家錯的,請問你的論點是?消費者跟律師所能強調的是,店家以回覆通知信..等,所以代表已有初步的訂購同意,而可要求屢行...
至於打官司,除非當初名人在做這個網頁時,沒有經過律師檢驗過,不然,早就有所防範的地方在了,賠不賠,是看店家的誠意,要打勝,虎兒認為不太可能.
就算當初HP等大廠都不認賠也是相同的,只是他們的名聲,遠大於這些金額,選擇賠,還是"對自身有利".

phager 2003-11-09 02:0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mh01304
如果你掉了東西 雖然馬上發現 卻還是被你身後的人減去了 你要求歸還 對方卻說"誰叫你要掉 掉了就是我的了...................


依法 他可以要求拿走 40%..............

其實你掉了的東西. 如果是沒什麼特徵可以辨認的話(例如 單獨又少量鈔票).
哪麼 誰撿到 就是誰的了.
因為送到警察局 你也是要不回來........你又沒有證據 東西是你的.
警察怎麼可能敢把東西給你?
時間到了 那就是給撿到的人了.


看完整個討論串.
台灣人的道德觀 真是可悲又好笑.

到底誰才是"犯錯"的人啊?
是撿到東西的人 ??? 還是是弄丟東西的人 ???

shukae 2003-11-09 02:09 PM

一個女生被強姦了
不去怪犯罪者,反而一昧指責女生穿太暴露
真是可笑的道德標準

CCRen 2003-11-09 02:1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hager
依法 他可以要求拿走 40%..............

看完整個討論串.
台灣人的道德觀 真是可悲又好笑.


好奇問一下

依哪條法呀??

佔便宜佔得如此理直氣壯
是有點讓人感到可悲,但我笑不出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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