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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2012-06-21 05:52 AM

引用:
作者太離譜
上了法院或偵查庭.只有四字真言送給你,不論你是被告還是告訴人...

好自為之...我現在深深體驗這四個字~~ :cry:


您是想說"自求多福"吧?

cmwang 2012-06-21 06:48 AM

引用:
作者super01
就是自己頭腦要清楚 講話要經過腦袋
把檢察官嗆回去是剛好而已
你不敢嗆 它還當你是心虛勒


其實不用嗆來嗆去的,拿刑事訴訟法堵檢察官就夠了(尤其是自認最懂法律的檢察官被被告提醒他要注意刑事訴訟法,效果就很難說了:flash: )....

引用: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過基於人性面的考量,除非有十足的把握可以搞成聲請檢察官迴避,採取正面對抗策略的風險其實是很高的:ase:ase....

引用: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 19 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第 26 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拈花微笑 2012-06-21 07:00 AM

引用:
作者notee
之前家裡被酒駕的撞進來也是
問過大學朋友
目前是法官助理
他是跟我說要有花錢消災的心理準備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如此
我是受害者耶
為什麼司法感覺非常軟爛
更讓我想起十幾年前家裡買一間房子
是法拍屋
進屋看時發現裡面一隻海蟑螂
叫法院來處理時
執達員幾乎是用拜託的方式請那位海蟑螂離開
難怪酒駕一卡車卻還在人權人權
說真的司法的墮落讓我想變成重案對決的男主角
司法竟然如此軟爛
如果妳只是背法條很強鑽研法條很強
我想對於正義的伸張是沒有助益的
如同以前上課老師講的
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 :laugh:

我遇過法拍屋的業主,問過相關問題
報警,告他,輕鬆帶過(可能不是他要住) :stupefy:

有部日影【嫌豬手事件簿】,探討有罪推定 :p
這是台灣鄉民的最愛,看了台灣新聞報導,就能有罪推定 :like:

重案對決在台灣不會發生,因為有鄉民的有罪推定 :jolin:

d61 2012-06-21 10:13 AM

引用:
作者cmwang
其實不用嗆來嗆去的,拿刑事訴訟法堵檢察官就夠了(尤其是自認最懂法律的檢察官被被告提醒他要注意刑事訴訟法,效果就很難說了:flash: )....

不過基於人性面的考量,除非有十足的把握可以搞成聲請檢察官迴避,採取正面對抗策略的風險其實是很高的:ase:ase....


所以這就是很無奈的地方,我無罪,除了自己認定,在法律上判決前檢察官應該也要以無罪推定的立場來訊問吧,事實上最終我也是獲不起訴,不起訴書卻是寫 "被告d61辯稱不認識男子A、辯稱不知情... 男子A也辯稱不認識d61" 其實我是看了不起訴書才知道完整的來龍去脈,看到一半我還有點擔心那些黑衣人會不會受指使故意說明明認識我,是我唆使的,那我不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 (因為我的私人資料包含開設的公司行號資料原告很清楚)看這種內容我就有點火,就沒憑沒據只靠原告的證詞,說他被怎樣,說一定是我幹的甚麼甚麼...,檢察官竟然還寫"被告辯稱"甚麼的這種描述,真的很嘔,我才知道原來此案檢察官員全憑原告證詞在查案的。

也許檢察官覺得這是很好的辦案技巧,對付一些老油條的人有用,但萬一不是呢? 我不要說我自己好了,我清不清白你們可以不相信,假設我們設定一個完全清白的某人去應訊,檢察官的態度適當嗎?

我出庭甚至連甚麼律師、法務人員、朋友陪同都沒有就單獨一人前往應訊,因為本來以為沒有就沒有我是要擔心甚麼? 但後來離開法庭卻覺得真的一個不小心就會被推上架變成祭品。檢察官以"就是你"的態度來訊問,甚至訊問過程還用斥責、施壓的口氣,我記得檢察官還問我一句"不是你不然是誰?",實在有點吐血,很想當場嗆他說你有證據就請你直接起訴啊...可是這整個實在太黑暗,我真的有點擔心莫名其妙跑一堆罪名出來,就把話縮回去了。
但這算甚麼? 如果不是理智冷靜、抗壓性好一點的人,多半都會有不知所措、甚至被嚇到的反應吧,一但後面無法心平氣和地應答,豈不是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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