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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上上輩祖父 土地和設定法律問題 請教大家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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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奇的問一下~ 如果沒有設定期限的話 是否可以隨時叫人搬走,另外拆屋還地也不用負擔啥拆遷費之類的 |
"地上物(房子) 無限期設定(無定期)"
看起來你們是以"地上權"來轉換原債權(欠款與利息) 你們有在使用嗎? 我怎麼覺得"地上權"與其他網友所說的債權時效.消滅有別 如果地上物無限期設定,為何他們不找你們協調解除? 甚至你們可要求解除設定後之損失補償? 他們是提什麼訴? 債權不存在?地上權無效?請求返還?侵害排除之類的 這點你們要清楚 |
參考:
二)次按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限者,正足以表示當事人不願意 受期限拘束之意,否則當事人必將於設定登記時,明確約 定一定之期間,如「○○年」,甚或約定「永久存續」, 而本諸未定期限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原則, 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對於未定存續之地上權應得隨時終 止之。至土地所有人之終止權,應受地上權使用目的之限 制,在以有建築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基於對地上權人之保 護,不宜較基地承租人為薄之理由,應解為定有至建築物 不堪使用時為止之期限;蓋以有建築物為目的而設定之地 上權,非有相當期限不能達其目的,此際當事人雖未表明 地上權之期限,但依地上權設定之目的,探求當事人真意 ,自應作上述解釋。經查,依系爭土地當時之登記舊簿及 其後之土地登簿謄本所載,系爭地上權之備註欄及其他登 記事項先後均載為「建築房屋」,足見該地上權之設定係 以地上權人在土地上建築房屋為目的,而建築物不論構造 為何,均有其一定之使用年限,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地上 權既未於設定登記時定有存續期間,應解為其期限至地上 建築物不堪使用時為止,而系爭地上權設定迄今已近60年 ,目前在土地上已無被上訴人之建物存在,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259 頁),被上訴人雖聲稱其被繼承人朱 錦章曾在系爭土地上建築房屋,然其所陳縱係屬實,該建 物亦早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足見系爭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已 於建物滅失時終了,其存續期限亦應於建物滅失時屆至, 土地所有權人應得隨時終止地上權設定契約,並進而請求 地上權人塗銷地上權登記。 |
不要再扯地上權了... 原文寫得很清楚
對方是要賣掉土地+房子 人家依然是屋主,地上權並沒有交出去 只是房子被設定抵押物所以不能賣 既然是抵押物自然就要回歸到債權了 沒有債權就沒有抵押權 |
引用:
??? 樓主說的應該是地上權吧? A 我外公民國42年把台幣三千元借給外曾叔公 (當時正常人每個月工資18~25元) 抵押設定 100坪路邊土地及地面上39坪的房子為期20年 B 到了民國63年(經過約20年)沒還錢也沒付任何利息 只好將在地政事務所將地上物(房子) 無限期設定(無定期) |
引用:
那意思是僅以地上物設定為抵押物 很清楚一點是,對方具有建物的所有權,才能動腦筋去賣 自然就不會另有地上權人的存在.... |
引用:
你沒看清楚樓主的意思 樓主後來更有提到地上權問題, 當然是對方想賣,但涉及地上權問題,不好脫手 所以想請求塗銷之類的 |
對方既然賣不出去
那就表示這抵押設定還是有效的他才會無法脫手 |
引用:
沒有什麼一定贏的 請律師.....嗯 請之前要拜拜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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