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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撿錢包歸物原主 少50塊竟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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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財產來源不明罪類似原因,若要採無罪推論原則,會相當難以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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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先補充一下啦~~ 告人的當然要提證據啊 被告沒有義務提證證明自己沒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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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路上看到錢包, 打電話報警就好 為什麼要撿起來放在自己的口袋????? 在店裡看到人家遺忘的皮包 為什麼不直接通知店家 請店家代為保管, 直到失主回來認領 要自己帶走 請問是要帶去哪裡? 而且身分證沒有辦法索取三成報酬, 撿到之後據為己有沒好處 |
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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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的是 連某些負責裁判的也是 不信? 上過法院當過被告就知道了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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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社會比以前冷漠是沒錯 但是好心人依舊存在 不過就是台灣嗜血媒體,專挑壞的報 讓很多人有以偏概全的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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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現行通過的是(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首先要先構成起訴要件 才開始適用這條 而不是運用這條 做起訴條件 看懂差別在那裡了嗎? |
引用:
事實上 法官未必這樣認為 所以有句名言不是叫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所以甚至有本專書叫:民事舉證責任論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一方主張有 一方主張沒有 所以變成兩造都得舉證吧? 還是我誤解了??? |
引用:
我認為...這是我聽過最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釋。 最好是打電話報警就好,不用交往轄區派出所。 |
引用:
因為 1. 掉錢的人未必知道轄區派出所在哪 2. 撿到錢的人未必送到最近的轄區派出所 (可能繞遠路) 3. 撿到錢的過程中未必不會先偷偷抽成 (而且還堅稱是掉錢的人要舉證自己原來皮包有多少, 否則偷抽走的錢因為沒有監視器拍到, 全都歸撿錢的人所有) 不要覺得第三點是在硬凹, 許多監守自盜的人就是懂得只偷小錢, 這樣比較不會被發現. 就好像超商店員一次把整個收銀機的錢搬走一定會被抓, 但是分多次趁找錢的時候五元十元的偷放口袋, 監視器未必拍得清楚, 店長每天算錢也不一定抓到. 打電話報警是我諷刺的說法 從以前我的主張就是 "路不拾遺" 小偷"撿"到別人的錢到失手被捕的之前, 也都會堅稱他是撿到錢, "正在"往警察局的路上 否則像這個標題的例子, 請問誰敢斷言是失主自己糊塗少算50元 還是撿到皮包的人心生歹念貪了小錢? 無法舉證撿到皮包的人沒有偷50元 並不代表這個人真的沒有偷50元 更不代表他是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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