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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撿錢包歸物原主 少50塊竟挨告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9074)

Rainwen 2011-11-11 10:17 PM

引用:
作者iamyy2000
看到這個就讓我想到個資法,居然要被告負責證明自己無罪 :ase

這跟財產來源不明罪類似原因,若要採無罪推論原則,會相當難以成案。

GXroots 2011-11-11 10:38 P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那改天撿到皮包裡有34567元, 你抽走了12000, 要是失主不能舉證他原本皮包裡的錢有多少, 就只好吃悶虧??

怎麼可能有人能證明自己皮包在遺失之前裡面有多少錢 ~"~


法律常識先補充一下啦~~

告人的當然要提證據啊 被告沒有義務提證證明自己沒偷..

sazabijiang 2011-11-11 11:33 PM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你又知道每個人看到傷者都閃很遠了喔 :rolleyes:
不要把你自己套用到他人身上好嗎?

那天我外婆被車壓斷腿 也是有不少人特別去幫忙叫救護車
我外公之前受傷也是有人幫忙打電話
我真難以想像 哪天幫助過我外婆、外公的好心人士
遇到這樣的問題又該如何面對?
我有次掉身分證 也是好心人士幫我送到櫃檯去

我自認沒有像那群見義勇為的人們
但是我很清楚 至少要有個讓他們安心幫人的環境


所以路上看到錢包, 打電話報警就好
為什麼要撿起來放在自己的口袋?????

在店裡看到人家遺忘的皮包
為什麼不直接通知店家
請店家代為保管, 直到失主回來認領
要自己帶走
請問是要帶去哪裡?

而且身分證沒有辦法索取三成報酬, 撿到之後據為己有沒好處

abai 2011-11-11 11:38 PM

刪.......................................

^DS^ 2011-11-11 11:46 PM

引用:
作者cmwang
不好意思,刑事訴訟是控方要負責證明被告有罪,不是被告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stupefy: :stupefy: ....



引用:
作者42wood
大多數人不知道這一點

以為要自己證明清白才無罪


慘的是
連某些負責裁判的也是
不信?
上過法院當過被告就知道了 :D

pcdvd-2011 2011-11-12 12:28 AM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你又知道每個人看到傷者都閃很遠了喔 :rolleyes:
不要把你自己套用到他人身上好嗎?

那天我外婆被車壓斷腿 也是有不少人特別去幫忙叫救護車
我外公之前受傷也是有人幫忙打電話
我真難以想像 哪天幫助過我外婆、外公的好心人士
遇到這樣的問題又該如何面對?
我有次掉身分證 也是好心人士幫我送到櫃檯去

我自認沒有像那群見義勇為的人們
但是我很清楚 至少要有個讓他們安心幫人的環境


的確..社會比以前冷漠是沒錯
但是好心人依舊存在
不過就是台灣嗜血媒體,專挑壞的報
讓很多人有以偏概全的感覺

super01 2011-11-12 01:17 AM

引用:
作者Rainwen
這跟財產來源不明罪類似原因,若要採無罪推論原則,會相當難以成案。

所以我們現行通過的是(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首先要先構成起訴要件 才開始適用這條
而不是運用這條 做起訴條件
看懂差別在那裡了嗎?

lompt 2011-11-12 01:34 AM

引用:
作者GXroots
法律常識先補充一下啦~~

告人的當然要提證據啊 被告沒有義務提證證明自己沒偷..


事實上
法官未必這樣認為
所以有句名言不是叫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所以甚至有本專書叫:民事舉證責任論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一方主張有
一方主張沒有
所以變成兩造都得舉證吧?
還是我誤解了???

n_akemi 2011-11-12 01:46 A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所以路上看到錢包, 打電話報警就好
為什麼要撿起來放在自己的口袋?????
:eek: :shock: :stupefy: :jolin:

我認為...這是我聽過最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釋。
最好是打電話報警就好,不用交往轄區派出所。

sazabijiang 2011-11-12 01:54 AM

引用:
作者n_akemi
:eek: :shock: :stupefy: :jolin:

我認為...這是我聽過最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釋。
最好是打電話報警就好,不用交往轄區派出所。


因為

1. 掉錢的人未必知道轄區派出所在哪
2. 撿到錢的人未必送到最近的轄區派出所 (可能繞遠路)
3. 撿到錢的過程中未必不會先偷偷抽成 (而且還堅稱是掉錢的人要舉證自己原來皮包有多少, 否則偷抽走的錢因為沒有監視器拍到, 全都歸撿錢的人所有)

不要覺得第三點是在硬凹, 許多監守自盜的人就是懂得只偷小錢, 這樣比較不會被發現.

就好像超商店員一次把整個收銀機的錢搬走一定會被抓, 但是分多次趁找錢的時候五元十元的偷放口袋, 監視器未必拍得清楚, 店長每天算錢也不一定抓到.


打電話報警是我諷刺的說法
從以前我的主張就是 "路不拾遺"

小偷"撿"到別人的錢到失手被捕的之前, 也都會堅稱他是撿到錢,
"正在"往警察局的路上

否則像這個標題的例子, 請問誰敢斷言是失主自己糊塗少算50元
還是撿到皮包的人心生歹念貪了小錢?

無法舉證撿到皮包的人沒有偷50元
並不代表這個人真的沒有偷50元
更不代表他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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