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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某些檢察官的水準似乎需要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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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爆給蘋果就好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下次就會小心點了 |
引用:
要我就爆料,但是是我二哥,反正當證人,煞煞去∼ |
引用:
不代表檢察官一年前就有能力處理到那個案子, 或是一年期間都有持續的在處理。 前文提過了本國檢察官的案件是很繁重的, 你又希望大案小案全部要拿同一標準去看待, 那恐怕以後要等的時間要從一年到三五年了。 因為都忙著去查小案子的支脈細節。 其實由檢察官連被告跟證人都搞不清楚誰是誰, 明顯的就是剛從卷宗裡面翻出這個案子, 粗略的翻一翻∼∼沒有抄錄五次十次背起來這樣~~ |
現實永遠比故事還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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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不能像你說的,小案子隨便啦,怎麼可以這樣?! 你隨便,我們哪可以隨便,差點請律師勒,你一張傳票來我們就得到勒,雖然是當證人 沒事那當然最好,但是請你記住,沒有人上法院是隨便看待的,不管是原告 被告 還是證人都很認真的在看待這件事,即使此案沒死人。 |
證人轉被告其實是取巧的玩法,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免得一般民眾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被玩:stupefy: ),但證人就沒有這個權利了----證人在作證時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證言的(被告至少還有緘默權:stupefy: ),控方要是認為某人有犯罪嫌疑可是又苦無證據可以起訴時就會以證人身份傳訊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證言的,又無法預先準備好辯護人,很容易落入自證己罪的圈套中----問題是無辜者也可能在這個過程中受累:stupefy: ),而關於控方手中的證據不見得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時該不該起訴被告也不是被告的問題,像最近那個掌紋不符的案子,只憑證人主觀的陳述(i.e.不見得可靠,而且證人可能是在被誤導的狀況下做出錯誤的指認的:stupefy: ),不要求警方補強證據卻只迫於被害人家屬的眼光就起訴甚至做出有罪判決其實是司法系統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54/160/161條很明確是這麼寫的:stupefy: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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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的傲慢......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考上了自認高人一等 |
引用:
因為真的發生這樣的情況∼∼可是奇蹟呢~~ 真的要搞到冤獄國賠之類的,還要照以下這樣演下去。 檢察官一定會跟被告討論到案情,令兄不但要不否認,很多被告的事還要承認是自己做的。 不是自己的小孩也要承認是自己生的。(="=) 檢察官會把被告當證人傳,被告要馬上角色轉換為另外一個人,也要認別人的小孩啦(笑)。 之後開庭啦,原告跟不認識的偽被告法庭相見, 原告看見檢察官幫他找到一個替死鬼被告,開心的不得了,訴訟歡樂進行中。 經過以上程序後,法官終於賞了偽被告一個不白之冤 XDDD 真的要歡樂成這樣,才論的到什麼上訴國賠的。 果然是原告被告證人跟檢察官聯手演出的奇蹟大戲阿∼∼ |
引用:
不管什麼戲,不要演到我們家人身上就好 我不否認,大部分檢查官是好的,但是難免有些混的。 |
有人很愛硬凹...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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