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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丸 2011-06-20 12:51 AM

引用:
作者菊草葉
這種問題層出不窮,以後還是會繼續發生。我倒是覺得,我們國人對自己子女的相處之道,
分寸拿捏還不是很能適應現代社會的改變。

說句比較實際的:孩子超過某個年紀以後(個人覺得是三歲),就應該把他/她當成一個具
有自主意識的個體,別再用照顧嬰兒的方式對待。

因為尺度已經改變了。



那我女兒到了要上小學的年紀了
沒事就要找我一起洗澡
(當然我抵死不從 :flash: )
該告她性騷擾嗎? ˊˋ

阿魯米 2011-06-20 01:04 AM

引用:
作者貓丸
那我女兒到了要上小學的年紀了
沒事就要找我一起洗澡
(當然我抵死不從 :flash: )
該告她性騷擾嗎? ˊˋ


我女兒小二之前,都會跑進來跟我洗
我都ok的啦,
心態健康,沒什麼不好意思的
只是會問一些讓人很難回答的問題,這個比較麻煩 :stupefy:

1394 2011-06-22 05:11 PM

剛看電視
當事者說這是親子互動
要對影片上傳者 提告 :flash:
怎麼看都不像親子互動 :unbelief:

lukgwr 2011-06-22 05:18 PM

引用:
作者阿魯米
我女兒小二之前,都會跑進來跟我洗
我都ok的啦,
心態健康,沒什麼不好意思的
只是會問一些讓人很難回答的問題,這個比較麻煩 :stupefy:



例如:

爸爸,為什麼你的下面變的那麼大那麼硬那麼直啊??? :confused: :confused:


像這種的嗎 :laugh: :laugh: :laugh:

solosbye 2011-06-22 05:24 PM

引用:
作者1394
剛看電視
當事者說這是親子互動
要對影片上傳者 提告 :flash:
怎麼看都不像親子互動 :unbelief:

應該沒那勇氣告啦
要是真的敢告、又萬一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那種判勝訴
我看對社會的影響會大過玻璃娃娃事件好幾倍
可能以後法官走在路上被砍都沒人救囉(連打110、119都懶了)

hugo_soon 2011-06-22 05:38 PM

誹謗罪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沒記錯的話新聞裡說郎父要提毀謗..........還真感謝現在這麼方便的3C產品
話說影片中~搞不好小女孩腹背受敵,後方被父親的小小凶器頂著哩>.<

JWPW 2011-06-22 05:50 PM

已經告了


搔癢被當摸胸 男告po網者
2011年 06月22日

【都會中心╱高雄報導】網友日前在高雄街頭拍下一名母親騎機車載女兒及丈夫三貼,後座父親疑伸手摸女童胸部的畫面貼上網,引起網友狂罵。女童母親說:「老公在對女兒搔癢。」女童父親強調搔癢為父女間親密動作,自認被誤會,對po網者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勝算機率不大」

三民二分局副分局長李金龍說,女童父親已對po網者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承辦警員將循影片IP位址調查po網者身分,再通知po網者到案說明,完成調查後會依法函送。
律師林岡輝認為,po網者是根據其拍攝的影片,認定男子可能對女童伸鹹豬手,且站在保護女童的立場才po上網,並非惡意要詆毀男子名譽。「若男子要告女騎士妨害名譽,勝算機率不大!」但因po網的影片未將女童打上馬賽克,恐侵犯女童的肖像權及違反《性侵害防治法》。如欲po網的民眾應注意現行法規,以免觸法。
會持續關注女童

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葉玉如說,女童直指「父親當時是對她搔癢」,由於查證後並無出現新的事證,但社工仍會持續關注女童狀況,已請校方多注意女童是否有異常舉動。

蘋果

----

說搔癢的目前只看到三人(其中一人很勉強)

萬歲萬歲萬萬歲 2011-06-22 05:56 PM

大師兄嬌喘一聲倒在何金銀的懷裡 :rolleyes:

直掰人 2011-06-22 05:59 PM

影片勒~

照片勒~

:unbelief:

ABSOLUT 2011-06-22 06:05 PM

引用:
作者JWPW
已經告了


搔癢被當摸胸 男告po網者
2011年 06月22日

【都會中心╱高雄報導】網友日前在高雄街頭拍下一名母親騎機車載女兒及丈夫三貼,後座父親疑伸手摸女童胸部的畫面貼上網,引起網友狂罵。女童母親說:「老公在對女兒搔癢。」女童父親強調搔癢為父女間親密動作,自認被誤會,對po網者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勝算機率不大」

三民二分局副分局長李金龍說,女童父親已對po網者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承辦警員將循影片IP位址調查po網者身分,再通知po網者到案說明,完成調查後會依法函送。
律師林岡輝認為,po網者是根據其拍攝的影片,認定男子可能對女童伸鹹豬手,且站在保護女童的立場才po上網,並非惡意要詆毀男子名譽。「若男子要告女騎士妨害名譽,勝算機率不大!」但因po網的影片未將女童打上馬賽克,恐侵犯女童的肖像權及違反《性侵害防治法》。如欲po網的民眾應注意現行法規,以免觸法。
會...

:rolleyes: 現在動不動就把影片PO網的心態...
真的有心保護女童, 應該是把影片提供給警局或社會局吧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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